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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免责条款限制或排除责任的程序,它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免责条款限制或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责任,所以,为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对于免责条款有严格限制,比如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布料,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日期。
乙公司欲提前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对提前履行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债权人对提前履行均有拒绝权
债权人的接受行为即表示认可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事后不可主张债务人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法律规定了债务人无条件的提前履行权
B
[解析] 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债务的行为。
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几乎都主张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债务,因此对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然而提前履行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法律仍然给予其特殊的对待措施,我国《合同法》第71条对提前履行做出了相关规定,确立了提前履行之规则,其具体内容为:
债权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绝权。
由于提前履行通常被视为不适当履行,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提前履行拒绝权。
提前履行拒绝权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提前履行请求的否认并有权拒绝接收其给付的行为。
债务人的提前履行权。
虽然债权人拒绝提前履行权原则上法律许可存在,但为了维护合同的均衡机制,同时照顾到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提前履行都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更何况债务人的提前履行有时可以为债权人带来期限利益,所以法律同时规定了债务人有条件的提前履行权,即如果提前履行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从法理的角度看,债权人的接受行为即表示认可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事后不可主张债务人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这种额外费用是否属于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确。
从法律不加区别的规定看,应当不具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性质。
第3题
火车运行途中,车厢内灯管突然爆裂,击伤旅客张某左眼,张某有权请求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C
[解析] 旅客和火车运输企业直接是运输合同关系,运输企业没有安全运送旅客,具有违约行为,同时,旅客受伤也是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张某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4题
甲贸易市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以支援市场建设为由向甲贸易市场捐赠2000万元,甲贸易市场将一栋大楼作价4000万元出售给乙公司。
但该大楼实际价值6000万元,按照该合同,双方向国家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达数百万元。
甲、乙之间的合同(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以及合同内容有悖于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因此,正确答案是B。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木材,双方在丙市订立合同,约定在丁市履行,但对木材价格未作明确约定。
交货时木材价格上涨,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对履行价格发生争议。
在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该批木材价格应为(
合同订立时丁市的市场价格
合同履行时丁市的市场价格
合同订立时丙市的市场价格
合同履行时丙市的市场价格
A
[解析]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在合同中缺乏合同标的的价格或酬金,合同仍然成立,其价格或者酬金依据以下规则确立: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
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
后双方在交货地点上发生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交货地点应为(
甲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
乙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
乙公司的营业所在地
乙公司的仓库所在地
[解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另外,如果其他法律对履行地点有明确规定时,应当从其规定。
如《票据法》第23条第5款规定: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第7题
甲向乙订购10万元货物。
双方为此签订定金合同,约定甲预先向乙支付定金3万元。
合同订立后,乙只收到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
因此,该定金合同(
不成立,因为实际缴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
不生效,因为实际缴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
无效,因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变更,因为实际缴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
[解析] 《担保法》第90条明确规定: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如果定金给付人不按照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数量给付定金致使定金合同不能生效的,那么定金给付人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
第8题
铁路旅客张某出站检票时,发现车票丢失,承运人要求张某补票并加收票款。
张某找到三名旅客证明自己的车票丢失。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不应当补票
张某应当补票
张某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加收票款
张某应当补票,但承运人不应加收票款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规则要求,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来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履行;
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来代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只要继续履行具有可能性,应继续履行。
本案中,铁路部门已经履行了合同,旅客张某是否履行了合同应当由张某予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就应当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张某应当办理补票手续,但承运人不应当加收票款。
根据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
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
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的货物由乙公司进行保管,后乙公司由于甲公司占用其仓库而只能将其自己的货物租用丙公司的仓库存放,为此乙公司共支出费用2咖元,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保管费。
甲、乙公司之间的保管合同是(
有偿合同
有约定保管费的无偿合同
未约定保管费的有偿合同
未约定保管费的无偿合同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保管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第二,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保管人要提供对保管物保管的劳务或服务。
第三,保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报酬。
第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第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对保管合同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如果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寄存人应向保管人给付保管费,则该合同为有偿合同,寄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在保管合同中,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当事人事后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寄存人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如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保管费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若按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寄存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寄存人没有依合同规定给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
第10题
甲、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每月代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债务50万元,期限2年。
丙公司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公司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应(
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分担违约责任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
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
(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因此,第三人如果在代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相应的违约责任仍然应当由其代替履行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来承担。
(3)如果第三人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三人对原债权人的清结行为而清结。
可见,代为履行在制度功能上确实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并节省履行费用。
第11题
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告示:
“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
”甲公司从该商场运回立式空调2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0元。
甲公司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甲公司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甲公司应支付按立式空调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甲公司应与商场分摊按立式空调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的遗漏或含糊不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适用合同解释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逻辑性地推出缺失条款的内容,或者解释争议条款的本来意义,是合同解释或填补所需要内容的基本规则。
由于这种做法出现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不明确的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之后,所以等于双方拱手将合同内容的确定权让与第三者。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
如果法官是最后确定合同内容的第三方,法律也不允许法官越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合同,因此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决定实现目的的手段或者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大家认可的交易习惯则为公正之举。
本案中的情形,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试用”应当认为是免费使用。
第1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后因甲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乙公司的损失达5000元。
乙公司提出(
)的诉讼请求,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4万元
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定金、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而于合同成立时或者未履行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替代物。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乙公司可以获得6万元赔偿。
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可以获得4万元赔偿。
因此,乙公司应当选择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
第13题
北京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当日的邮戳)以平信的方式向深圳公司发出要约,欲以某一价格出售一定数量的服装给深圳公司,并言明深圳公司在10日内答复有效。
信内未载明日期。
深圳公司于8月10日收到该信,因此时深圳公司在与另一家公司磋商合同事宜,至8月19日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传真发出承诺的通知。
北京公司在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后,称承诺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发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
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承诺应当立即做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
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承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那么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
承诺人收到要约人的收讫确认时,承诺视为已经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本案中,北京公司的要约在到达深圳公司时成立,要约中所规定的“10日内答复有效”应当视为北京公司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10内答复有效。
因此,深圳公司的通知已经超过期限,为新要约。
由于北京公司未作认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第14题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和丙公司的李某同桌吃饭,张某酒后对李某说道“乙公司欠我公司的房款,我不要了”。
甲、乙两公司间的债务(
免除
不能免除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债务的免除以及意思表示的效力。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免除也是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免除一经合法做出,不得反悔、撤销。
免除可以部分免除,也可全部免除。
免除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但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甲、乙两公司间的债务只能由甲公司做出意思表示予以免除,而甲公司做出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
本案中,张某仅酒后一句话并不能免除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
第15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
甲企业应于2004年8月1日交货,乙企业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企业发现乙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企业未同意。
基于上述因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企业在8月1日
(
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无权不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货物
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企业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
适用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具体包括: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首先,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其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履行义务人如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题所提供的情况,甲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二、多选题(本大题15小题.每题2.0分,共3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以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而乙企业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甲银行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解除借款合同
对乙企业进行罚款
A,B,C
2.0分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向乙自行车公司发函称:
“我公司欲购买贵公司生产的天马牌28式自行车100辆,单价10m元/辆,货到付款。
”第二天乙自行车公司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
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同时承诺生效
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解析]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因此,甲公司行为属于要约。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甲公司在要约中提出“货到付款”,因此,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要约。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甲公司委托乙服装厂加工500套工服,材料由乙服装厂采购。
甲公司提供样品并在取货时付款。
乙服装厂自己加工了400套,其余100套私自委托丙服装厂加工。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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