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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说明:
1、(5)和(6)不受1000元的限制。
2、除(5)和(6)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
(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送存有困难的,开户行确定送存时间)。
(4)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5)开户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
(6)开户单位“七不准”,(见教材93页(3)中内容,如:
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7)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8)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和市场急需,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向开户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
第三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和个人。
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2、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而不是金融机构)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3、支付结算的原则
(2)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的工具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①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2)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的义务除另有规定外,②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③银行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
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②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③不得更改的事项A、出票或签发日期B、收款人名称C、金额。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④签章的形式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A、单位、银行的签章:
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两个章)
B、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书写文字可用规范的汉字、繁体字(银行可受理),不得使用自造简化字。
①“元”之后必须写“整”(或“正”)字
(2)整(正)的用法②“角”之后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
③“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①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3)出票日期的书写规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②书写规则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
前加“壹”为拾壹至拾玖的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
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指: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判断:
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一律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如:
个体户可以开立个人储蓄账户
(1)开立地点:
注册地或者住所地,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
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开立原则:
存款人自主原则,即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①存款人名称变更
(1)变更原因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③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更
(2)变更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1)撤销原因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
(2)变更程序发生①②两种情形,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1)性质:
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7、基本存款账户
(2)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范围:
12类主体。
(是单位和个体户开立的账户,个人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
(1)开立银行:
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2)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8、一般存款账户(3)能否支取现金:
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4)公司因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证明文件②税务登记证
③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④借款合同
9、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4)银行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
(1)使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10、临时存款账户
(2)存续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2年。
(3)能否支取现金:
能,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册验资资金的,应出具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1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直接申请开立
(1)如何开立
②将已经开立的储蓄账户申请银行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区别
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3)使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定期借记与定期贷记
①定期借记:
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②定期贷记:
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5)邮政储蓄业务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6)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拨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依据,和完税证明。
1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5)自然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②税务登记证
③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三、票据结算
1、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
1、汇票出票人①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承兑人
②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种类2、本票银行本票定额(1000、5000、10000、50000)
不定额
(1)现金支票
3、支票用途
(2)转账支票
(3)普通支票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特征(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
(5)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背书转让或者交付转让。
(1)支付功能。
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
(2)汇兑功能。
克服现金使用在空间上的障碍。
3、票据的功能(3)信用功能。
克服现金使用在时间上的障碍。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通过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4、票据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汇票的主债务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汇票及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
(付款人即出票人)
(3)基本当事人欠缺,票据无效。
(4)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5、票据签章的效力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仅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仅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无效。
(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不记载,适用法律的统一规定,如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记住:
记与不记都有效)
(3)任意记载事项,如“不得背书”。
(记“不得背书”的产生效力,不记的不产生“不得背书”的效力,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4)不发生效力的记载事项。
(记载也不生效)
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同城、异地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9、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出票银行
10、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1、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7)付款人名称。
1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1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14、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只要有一方为单位,银行就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15、银行汇票使用(兑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不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16、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7、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18、支票的使用规则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可也以用于转账;
(4)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注意:
划线支票仅是普通支票的一种使用方法,而不是一种单独的票据种类。
19、支票的使用范围:
同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20、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2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2、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3、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24、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本章注意点:
一、下列票据无效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2、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的票据
3、欠缺基本当事人的票据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5、绝对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
6、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
7、出票人签发的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二、下列票据、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
2、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的结算凭证
3、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4、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票据
5、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
三、下列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2、现金支票
3、未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的支票
4、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四、单位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应出具文件资料
限制规定
基本存款帐户
日常转账结算、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营业执照正本
税务登记证
一个单位只许开立一个,个人不允许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登记证,借款合同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帐户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基本账户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批文、证明
没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临时存款帐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发生的资金收付。
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机构所在地同意设立批文。
异地临时经营核准通知、基本账户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
可以支取现金
在验资期间现金只收不付
五
银
银行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不同
银行汇票
支票
开户
任选银行
开户银行
签发人
银行
出票人
使用区域
同城、异地
同城、同区域
提示付款期
一个月
10天
提取现金要求
票上注明
现金、普通支票
必须记载事项
七项
六项
1.表明“银行汇票”字样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出票日期3.出票日期
4.出票金额4.确定金额
5.出票人签章5.出票人签章
6.收款人名称
7.付款人名称6.付款人名称
附加:
一、托收承付结算:
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严格)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二、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申办条件: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在接到信用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信用社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信用社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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