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小学生文明礼仪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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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004年10月至12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教育部、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整治行动中初步建立了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实践表明,中小学安全工作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管理办法有利于巩固和健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机制。
第三、是完善和推进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部领导对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非常重视。
我部先后多次发布了有关通知与文件,提出了工作要求与措施,但尚不够全面规范;
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规与文件等,有的也只是部分条款或者内容涉及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
二、《办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是第一个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
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
它的基本特点有:
第一、内容全面。
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
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二、注重制度建设。
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方式,力求推进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
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外人员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
第三、针对性很强。
《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比如,针对一些地方频发学生溺水死亡情况,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针对学生校外体育运动易发生危险的情况,规定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
针对当前校车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状况,特别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统一规定;
规定加强宿舍安全管理的同时,特别提出应当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管理等等。
第四、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办法》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方针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中小学生安全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此,《办法》确定了“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方针。
积极预防,就是要求学校和各有关方面要通过调研摸清学生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地点和时段,积极预防、科学预防,同时,有针对性地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和师生安全;
社会参与就是要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各负其责则就是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上述内容较为完整地表述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四、《义务教育法》中有涉及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办法》是怎样体现和贯彻这些规定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学校安全作为保障义务教育实施和规范学校管理的重要方面加以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4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一个配套规章,对第23、24条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二,校内安全管理。
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三,校舍安全管理。
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
《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做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
五、《办法》对教育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与校园周边管理职责作了怎样的界定?
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形成工作机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和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对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校园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使分散于各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对集中在本办法中,为更加有效地依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依据。
六、《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是预防事故、保障师生安全的基本保障。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即“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同时对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做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
七、《办法》对学校安全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首先是《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例如《办法》第47条规定: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其次是《办法》要求要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学校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等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
例如《办法》总则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奖励与责任”一章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
再次是《办法》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要在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
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防患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工作责任制,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够有效使用;
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饮食卫生的规定,保证食堂饮食卫生安全;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合格的医务(保健)人员,购买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上下学时间等事关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
建立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寄宿学校和租用校车的学校,还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宿舍、校车的安全管理。
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校的职责,也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办法》中对安全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第五章对安全管理专门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其次对各有关方面和环节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开展实验课的安全防护教育,开展交通、消防和江河湖海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开展避险、逃生、自救演练等;
并规定了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等。
九、安全重在预防,《办法》的施行是为了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但是,如果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办法》明确了事故处置要求与责任追究原则。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予以处置。
办法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置”主要规定了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的职责、校园内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的处置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要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重大安全事故上报和教育系统内安全工作的书面报告。
第八章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学校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以及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法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
十、《办法》与以前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2002年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
它主要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的处理程序、损害的赔偿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
特别是明确了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和体育运动等活动、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制止的等12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同时,还明确了规定了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等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全面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办法》是专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做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校园周边和校内安全管理、对安全教育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重在加强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而一旦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则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学生和其他有关主体的责任进行认定与事故处理,重在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
因而,《办法》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为部门规章,相互衔接配套,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的依据。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学校卫生管理的专门规定。
它由国务院批准而且是条例,可以算作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安全也做出了规定,与《条例》关于卫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与要求是协调一致的,二者将同时发挥作用,为学校卫生安全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小学生文明礼仪知识
一、上学放学,一定注意:
佩戴领巾,着装整洁;
靠右行走,步履适中;
不闯红灯,遵守规则;
放学整队,安静迅速;
乘车购票,主动让座;
路不逗留,及时回家;
安全牢记,争当模范。
1.我们都是光荣的小学生,早上出门时一定要佩戴红领巾和有关标志,着装整洁,背正书包,精神抖擞地进学校,见到老师和同学都要热情问好。
2.走路时要靠右行走,行走时要步履适中,不与同学勾肩搭背。
过马路时要仔细观察,等绿灯亮后再行前进。
骑自行车的同学要注意不能骑车带人。
3.放学时要迅速站好路队,整齐、安静地走出校门,走路时不东张西望,走到校门口要热情地和送队老师说“再见”。
4.乘公共汽车,要排队上车,主动购票,遇到孕妇、带小孩及老年人应主动让座,不在车内喧哗、打闹。
5.行走在路上,不能边走边吃食物,这样既不雅观也不安全。
路摊上的自制肉串、糖葫芦等零食不能去购买。
6.不在路上逗留,不进电子游戏室及其他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性场所;
顺路访友、拜友,应征得家长同意。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特别是面对社会竞争的压力,他们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升学就业和自我意识等方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
因此,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了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总结实验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2.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教育,重在指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
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
关注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积极做到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相结合;
面向全体学生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
尊重、理解与真诚同感相结合;
预防、矫治和发展相结合;
教师的科学辅导与学生的主动参与相结合;
助人与自助相结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3.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
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目标是:
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4.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帮助学生树立在出现心理行为问题时的求助意识,促进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减少和避免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各种不利影响;
培养身心健康,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按照“积极推进、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不同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教师要在具有较全面的心理学理论知识和进行心理辅导的专门技能以及提高自身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上有显著提高。
——有条件的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要抓好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同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区域性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推进工作。
——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和边远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中小学地区性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
重点抓好一批心理健康教育的试点学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
逐步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5.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6.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做到循序渐进,设置分阶段的具体教育内容。
小学低年级主要包括:
帮助学生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集体、新的学习生活与感受学习知识的乐趣;
乐与老师、同学交往,在谦让、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友情。
小学中、高年级主要包括:
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品尝解决困难的快乐,调整学习心态,提高学习兴趣与自信心,正确对待自己的学习成绩,克服厌学心理,体验学习成功的乐趣,培养面临毕业升学的进取态度;
培养集体意识,在班级活动中,善于与更多的同学交往,健全开朗、合群、乐学、自立的健康人格,培养自主自动参与活动的能力。
初中年级主要包括:
帮助学生适应中学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要求,培养正确的学习观念,发展其学习能力,改善学习方法;
把握升学选择的方向;
了解自己,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同学、老师和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
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培养对挫折的耐受能力。
高中年级主要包括:
帮助学生具有适应高中学习环境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充分开发学习的潜能,在克服困难取得成绩的学习生活中获得情感体验;
在了解自己的能力、特长、兴趣和社会就业条件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职业志向,进行职业的选择和准备;
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的状况,正确对待和异性伙伴的交往,建立对他人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
提高承受挫折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7.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注意发挥各种方式和途径的综合作用,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
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在小学可以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营造乐学、合群的良好氛围;
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在做好心理品质教育的同时,要突出品格修养的教育;
高中以体验和调适为主,并提倡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的紧密配合。
8.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
包括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心理知识讲座等,旨在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学科化的倾向。
9.个别咨询与辅导。
开设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有效途径。
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
10.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要创设符合心理健康教育所要求的物质环境、人际环境、心理环境。
寻找心理健康教育的契机,注重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人格魅力和为人师表的作用,建立起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师生关系。
班级、团队活动和班主任工作要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11.积极开通学校与家庭同步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
学校要指导家长转变教子观念,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营造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环境,以家长的理想、追求、品格和行为影响孩子。
五、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实施
12.加强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根据本地、本校教育教学实际,保证心理健康教育时间,课时可在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时间中安排。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到对学校督导评估之中,加强对教师和咨询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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