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现场核实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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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现场核实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现场核实表
被检查单位:
辐射应用类别:
核实检查日期:
年月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现场核查表
序号
核实内容(不需要项目在对应的□内画/)
实际情况
1
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清单□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6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
7
可行的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
8
岗位职责□
9
操作规程□
10
台帐管理制度(生产、销售)□
11
使用登记制度□
12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3
辐射监测方案□
14
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
15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16
从事辐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17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18
防止误操作或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19
安全与防护设施(警示、联锁、监控等)□
20
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个人剂量仪□
21
符合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22
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及运输工具(生产、销售)□
23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注: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省环保核实人员:
年月日
市环保核实人员: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或辐射防护负责人)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附: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公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行政许可
申请人
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承办人:
年月日
表1销售放射源单位许可条件
序号
31号令条款
说明
1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非放射源生产的销售单位可由1名理工科3年以上辐射工作经历的大专生承担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近2年内参加环保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3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不鼓励一般销售单位暂存放射源。
4
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有实体隔离的独立操作场所,进出口有放射性标识和声光报警装置。
有审批的环评文件。
5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进口的提供有关国际组织或生产国的合法文件。
国内的可提供合格的表面剂量率检测数据。
6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使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工具。
7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销售Ⅰ、Ⅱ、Ⅲ类源的:
有2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2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
销售Ⅳ、Ⅴ类源的:
有1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
8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其中监测方案可简化。
9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有应急方案,有切实可行的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通畅、可行的联络网络。
表2使用I类放射源或I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条件
序号
31号令条款
说明
1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1名具有理工本科以上学历的有3年辐射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专职,需用文件形式明确其管理职责。
辐射防护负责人需通过总局认定的培训。
2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辐射工作人员近2年参加有关辐射安全培训。
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必须有与放射源照射联锁的控制装置,防止人员误入。
进出口有放射性标识和声光报警等安全警示装置。
5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2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
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
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6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有设备维修制度及其记录;
监测方案:
个人剂量监测计划,场所监测、污染物监测及其记录档案。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需有详尽的发现和防止环境污染的监测方案(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监测机构、仪器、方法)。
7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有应急机构、事故控制和缓解措施方案、报告渠道、定期演练及其记录。
8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必须设置与其使用规模相适应的2个衰变池。
医疗机构有放射诊疗的质量控制大纲及计划。
表3使用II、III类放射源或II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条件
序号
31号令条款
说明
1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1名具有理工本科以上学历的有3年辐射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专职,需用文件形式明确其管理职责。
2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近2年内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
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必须有与放射源照射联锁的控制装置,防止人员误入。
进出口有放射性标识和声光报警装置。
5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必须配置2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还需配置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
6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有设备维修制度及其记录;
监测方案:
个人剂量监测计划,场所监测、污染物监测及其记录档案。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需有详尽的发现和防止环境污染的监测方案(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监测机构、仪器、方法)
7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能控制事故,及时制止事故的恶化,上报渠道畅通。
8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必须设置与其使用规模相适应的2个衰变池。
医疗机构有放射诊疗的质量控制大纲及计划。
表4使用IV、V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条件
序号
31号令条款
说明
1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1名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兼职,需用文件形式明确其管理职责。
2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近2年内通过环保培训。
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有放射性标识等警示设施
5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配置1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仪;
6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可以不要监测方案,放射源固定使用的可以不要使用登记制度。
7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能及时上报,渠道畅通。
8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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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 安全 许可证 核发 现场 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