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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负责型
政府负责型是指由政府直接负责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常以国民年金的形式存在。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承担社会保障的纳税义务,政府通过预算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政府对养老保险事物实行直接管理并严格监督这种模式的最大特征,就是强调政府责任,实现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普遍性发放对象包括所有老年人,普遍性中充分地体现出了公平性。
但不足之处是可能因人口老龄化而给财政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
一般而言,福利国家因其实行国民年金保险制度,客观上属于政府负责型制度安排,在这些国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常与是否参与社会劳动和是否缴付养老保险费脱钩,它通常只强调是否属于本国公民和是否达法定退休年龄。
也有部分国家实行双层或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处于基础层次的养老保险亦采取政府负责的国民年金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曾经风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保险型制度,也包括了养老保险在内,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对包括养老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国家级统筹,国家财政充当着后盾和经济基础,同时,国家通过法律来确立公民“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退休金支出亦全部由政府和企业(也以财政为后盾)承担,个人不用缴纳保险费,从而也可以纳入政府负责型养老保险模式。
2责任分担型
由政府、单位或雇主、个人等多方分担养老保险责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主流形式。
这种模式是基于责任分担或责任共担的原则确立的,其特点是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责任由多方共担或分担,它有利于养老责任风险分散和财务稳定;
同时,由于实行强制性责任共担,这种模式也就无法覆盖到全体国民,它只能适用劳动者甚至主要是工薪劳动者,从而属于选择性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既有政府、单位或雇主、个人三方分担受,也有单位或雇主与个人双方分担塑。
不过,即使是单位或雇主与个人双方分担型,政府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的特色,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社会互济性,从而更有利于调控养老保险的财务风险,更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是大多数国家选择的制度模式。
3.个人负责型
除了缺乏社会保险只能由个人或家庭自我负责养老保障外,在制度化的保障机制中,亦有极少数国家的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负责,这种模式的典型是智利自20世纪80年代后推行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由此确立了养老保障的个人负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劳动者参与养老保障制度,但政府与雇主均不承担缴费义务,而是完全由劳动者个人缴费,所缴保险费
完全记入个人账户,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偿运营,所赚收益再充实到个人账户中去,到劳动者退休后可以领取自己账户中的养老金用于养老。
这种责任模式强调个人自我负责,即养老责任完全由个人承担,政府责任很小,缺乏互助共济性和风险分散功能,亦无缩小不公平和维护公平的功能,它在实践中除了为个人进入老年后积累一笔养老资金外,主要是起到提高储蓄率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它对个人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能否真正解决劳动者的养老问题亦有待检验。
4.混合责任型
实际上,一些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在肯定责任分担机制的前提下,也注意到既需要增进国民的老年福利,也应当让个人责任适当回归,从而出现了既有政府负责的层次,又有两方或者三方分担责任的层次,还有个人负责的层次,这种多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责任分担的演变,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新和更有效的方案。
例如,日本既有政府负责的水平较低的国民年金保险,又有责任分担型的职业年金保险;
在中国,公务人员采取的仍然是政府负责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企业职工则选择了责任分担机制。
(二)养老保险财务模式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公认的最大开支项目,社会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状况是否良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状况是否良好。
因此,各国均对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给予高度重视。
概括起来,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主要有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等三种。
1.现收现付式
现收现付式,亦称为非基金式或纳税式或统筹分摊方式。
该模式不考虑资金储备,只从当年或近二三年的社会保险收支平衡角度出发确定一个适当的费率标准向企业与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其特点是以支定收,实行初期因支出规模小而费(税)率较低,以后则会随着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提高,实质上体现着养老保险负担的代际转移。
现收现付式的优点是收支关系简单清楚,管理方便,无资金贬值的风险与保值增值的压力;
其缺点是因各期支付额不同而造成费(税)率波动大,给企业的成本核算带来负面影响,养老金的完全代际转移不仅使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得到准确体现,而且容易造成劳动者代际之间的矛盾激化。
2.完全积累式
完全积累式,也可称为基金式或总平均保险费式或预提分摊方式。
该模式是在对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退休率、伤残率、通货膨胀率等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后,从追求养老保险收支的长期平衡角度出发,确定适当的费率标准,将养老保险较长时期的支出总和按比例分摊到整个期间并向企业与个人征收,同时对已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运营与管理。
其特点是强调长期平衡,费率较为稳定,能够积累起养老保险基金。
完全积累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预防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使资金的收取能与企业的经济条件相联系,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较紧密。
缺点则是固定的费率标准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变化,通货膨胀导致基金贬值风险的客观存在又使资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倍增。
同时,因对每个企业与每个劳动者分别立账且需历经多年而使管理工作难度倍增。
对无积累的国家而言,采用这种模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还意味着要让企业与劳动者既承担对自己未来养老金的供款之责,又要承担着对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劳动者的供款之责,偿还旧债与预筹新款的双重压力,将使国家与企业均难以承受。
3.部分积累式
部分积累式,亦称为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阶梯式。
尽管现收现付式与完全积累式均有着自己的特点与长处,但单独采用又都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困难。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兼具上述两种筹资模式特点的混合筹资模:
该模式根据分阶段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征收费率,目标是保持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收支平衡,其特点是费率具有弹性,可以根据养老金支出的需求分阶段地调整费率。
部分积累式的优点在于:
既能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又能有一定的资金积累;
既不会超过企业与劳动者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因阶梯时间不太长而易预测,面临的保值增值压力亦不会太大。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后的管理方式,它主要有社会统筹模式、个人账户模式,以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等。
1.社会统筹模式
社会统筹模式,是通过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筹集到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或一个周期内的社会需要统筹规划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问题。
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度社会化,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和风险共担的功能,将“大数法则”利用到极致。
但该模式通常只考虑短期内基金的平衡,一般没有或只要很少的节余,因此,采用该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在人口结构稳定的情况下才得以维持,当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如出现人口老龄化危机时,就难以为继。
在具体制度安排中,这种模式总是和现收现付的财务模式联系在一起的。
2.个人账户模式.
与社会统筹模式相对应,个人账户模式是指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当劳动者步入老年、失去劳动能力、离开劳动力市场以后,再按照个人账户积累的金额(本金十运营收入),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金。
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没有体现“大数法则”,没有互助共济和风险分担功能,而且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
在具体制度安排中,这种模式通常和完全积累的财务模式联系在一起。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中国首创的一种新型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
社会统筹部分的现收现付与个人账户部分的完全积累同时并存。
该模式实行的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承担供款责任但分别记账,其中:
个人所缴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其余的实现社会互济,计发时实现结构性组合。
不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于在中国实践时间不长,其效果到底如何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尤其是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运行规则与监管机制等,还有待完善。
(四)养老保险缴费与给付模式
1.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模式
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包括给付确定模式和缴费确模式。
所谓给付确定模式(DefinedBontrit),是先设定养老保险金为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需要达到的替代率,以此确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再结合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测算,来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都与劳动者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有关联。
由于这是一种与收入水平有关联的制度模式,也就自然而然地将非工薪阶层,如农民排除在这种模式安排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外。
与普遍生活保障模式相比,收入关联模式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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