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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书篇2
申请人:
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
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址:
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话:
被申请人:
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
4480元(35元__2/人__80天);
2、住院期间工资:
57810元(2710/30__80);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
3840元(45__80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
5420元(2710元__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32520元(2710元__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390元(2710元__9月);
7、鉴定费:
300元;
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
65040元(271元__12月__2);
事实及理由:
__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
1、右足背挫裂伤;
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20__】第30440号)。
20__年月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__〕第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X
20__年x月x日
索赔申请书篇3
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申请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__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
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
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
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
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__年12月8日作出(20__)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
陪侍费1800元;
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
交通费2670元;
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尹卯文
20__年12月25日
索赔申请书篇4
北京__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200X年X月__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刘X(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
设备于200X年X月X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设备修理费用和运输费损失:
破损部位及程度费用(元)
上罩:
两合页部分螺丝穿孔,严重掉漆1300.00
温室:
合页部分及四个边角破裂1900.00
横梁:
中间部分压损800.00
电机上罩50.00
包装箱450.00
修理设备运输费400.00
设备修理人工费1200.00
费用合计6100.00
以上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请贵公司于7日内支付上述赔偿金额,或者贵公司自己将设备送去经我公司认可、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修理设施、设备完善的修理厂修理,贵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7日后如果贵公司不支付赔偿金,又不将损坏设备送去修理、恢复设备完好,我公司将自己委托修理厂修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不再通知。
顺祝
商祺!
北京____有限责任公司
200X年X月X日
__保险公司:
我叫__X,年龄X岁,所在学校____。
20__年X月X日X时,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打球导致手臂受伤送院治疗,现已痊愈。
在医院期间花费医药费__X元,因我办理贵司保险,(保险单号____,保险名____,)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
敬礼!
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日
索赔申请书篇5
申请赔偿人:
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中甲127号。
身份证号:
________,电话:
____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
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
庄文斌。
20__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
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
(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
)20__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
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__年8月间至20__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
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
20__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__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
事实上20__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0__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__年8月5日至20__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
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________。
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
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
25元/日×
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南安市公安局
__x
索赔申请书篇6
朱晓伟,男,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广善街1号403房。
请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29日18时10分,申请人朱晓伟驾驶粤A4K473号小客车沿着107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107线2289KM+800M时,碰刮同向行驶由右侧主车道变线至中间主车道由梁炬清驾驶的粤AA9636号大货车,随即造成车辆及花基损坏,大货车上的乘车人梁汝宏,梁金华受伤的交通事故。
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支察队作出责任认定:
一、申请人朱晓伟驾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项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梁炬清驾车变更车道时未注意安全及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乘车人梁汝宏,梁金华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申请人向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支察队提出重新认定责任的申请,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首次认定的结果。
申请人为此支出的事故修理费等相关费用近九万元,为伤者垫付了十二万元的医疗费。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向贵司提出车辆损失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请求,贵司受理并且作出了车辆零部件询
报价单,贵司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该首先处理与伤者的医疗赔偿纠纷,申请人取得申请人与伤者的调解书或法院的判决书后,贵司会一并对车辆损失与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
贵司的工作人员并强调:
一起交通事故针对一张保单的多项理赔事项只进行一次理赔,多个理赔项目一并处理。
伤者梁汝宏,梁金华直到20__年10月才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分别判决申请人承担梁汝宏285726元,并对总额为419608元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梁金华8498元,并对总额为12127元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申请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__年2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申请人承担梁汝宏254212元,并对总额为374588元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梁金华8128元,并对总额为11611元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期间,申请人还到了贵司位于德政路的营业场所进行理赔,贵司的工作人员再次告知申请人等待此案审结后再对车辆损失与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
申请人认为目前此案已经结案,客观条件已完全具备贵司要求的理赔条件,烦请贵司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附件,尽快对申请人作出理赔。
二O__年三月九日
索赔申请书篇7
赔偿请求人:
李____
赔偿义务机关: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潘____
一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__)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
二晋州市法院潘友海的代理人张宏生,在庭审中,已对本市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宣传确认无异,石家庄市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在(20__)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中作出“赔偿请求人李振刚提出名誉精神损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赔偿。
”的结论,是对下级院超越职权侵害他人名誉行为的极端袒护,是对自身利益适用法律的严重倾斜,是特别严重的司法错误。
请求贵院公开听证审理,依法作出晋州市法院,对造成赔偿请求人李振刚的各项损害后果,折合人民币共计523320.99元,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事实根据与理由:
石家庄市法院,20__年12月28日立案审理,20__年3月19日,送达(20__)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开庭审理,是在钱仁冬的办公室(东楼302)进行,并由他一人主持,基于晋州市法院(赵永定主办)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赔偿请求人李振刚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情节:
钱仁冬问:
赔偿义务机关,对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事实,有无异议?
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张宏生答:
无异议;
钱问:
对诉求的赔偿数额,有无异议?
张答:
电视台的宣传后果,与法院无关,赔偿数额,他要50万,您全判给他,我没异议。
您不判给他,我也没意见。
我还是坚持,我们法院对他实使拘留,没错(庭审笔录未准许复制)。
晋州市人民法院,20__年11月5日,以李振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作出(20__)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并实使执行。
经石家庄市法院复议,20__年11月5日,向李振刚送达(20__)石立民终字第00339号复议决定书,结论为:
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__年11月5日(20__)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法释(1996)15号】第二条“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拘留、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四款“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侵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
二对晋州市人民法院侵害李振刚人身权、名誉权、及由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各项损害后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出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一)事实拘留
(1)拘留15天X111.99元/08年国家职工平均日工资=1679.85元
(2)拘留期间,拘留所伙食费300元
(二)晋州市人民法院,20__年11月7日,由赵永定负责主办,带有法警、采访人到本市拘留所,进行讯问李振刚,及采访后,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李振刚被电视台,在《晋州新闻》栏目中,以其三个儿子李X(未成年)、李X(未成年)、李__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不服,在晋州市法院闹事儿,被法院依法实施拘留为题,向社会滚动播出。
经石市中院复议,对晋州市院的职权行为和法律文书,作出公开纠正。
而晋州市法院,拒不向电视台提出播放被纠正的法律文书和更正其报道失实的行为,电视台又不向赔偿请求人作出播放证明造成的:
(1)李振刚个人名誉侵害300000元
(2)家庭名誉侵害150000元
(3)李振刚及家庭成员精神损失50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六问:
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报道失误,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一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线索,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申请复议及申请国家赔偿期间,晋州市院又造成:
(1)20__年3月13日,王占世代表晋州市法院,吴英正代表晋州市检察院,()牛伟代表晋州市公安局,纪朝强代表晋州镇,参与四机关联合在晋州镇政府院内,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7天X111.99元=783.93元
(2)20__年7月10日至9月20日,因涉及法院上访,又在晋州镇院内实使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73天X111.99元=8175.27元
(3)20__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因涉及法院上访,又在晋州镇院内实使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51天X111.99元=5711.49元
(4)交通费以车票为证共511元
(5)误工费天数以车票+提起复议、国家赔偿、取生效结论共55天X11199元=6159。
45元
共计523320.99元大写伍拾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零玖角玖分整
附:
车票复印件4页,晋州镇全天24小时严盯死守证据1页,晋州市委矛盾隐患包案领导及主管责任人分工证据1页,晋州市法院2008年信访隐患一览表1页。
李振刚
____年____月____日笔迹鉴定申请书调薪申请书
索赔申请书篇8
索赔申请书篇9
致:
__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改部。
__中安监理公司。
我单位在机修车间工程施工中预到地方老乡因不明原因生事而发生停工一事和不明原因大网高压停电停工所引起的工程费用一事提出索赔报告。
1:
我方从20__年5月13日开工以来积极组织施工队伍不分昼夜的紧张施工,5月19日验收基层合格,5月20日刚进入基层沙砾石回填工作,在5月21日由于不明地方老乡因与矿上发生的不明原因的冲突而致我单位的工程无法正常进行而停工至5月28日中午10点才重新施工,其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健费用如下:
5.21至5.28共计7天时间,每天工作12小时:
早晨5点至8点,中午9点至13点,下午15点至20点。
1}:
人工费:
管理人员:
五人__7=35日__1.5=52.5工日。
施工人员:
21人__7=147日__1.5=20.工日。
2:
}机键费:
压路机7__一小时400元__12=33600元
装栽机7__一小时200元__12=16800元2:
在我方二次施工中的基础垫层混凝土刚刚完成进入独立柱钢筋混凝土基础施工时,有因大网高压停电而发生的停工费用:
6.19中午10:
00左右停电至21日中午11:
30来电
共计:
停工工时25.5小时。
5人__25.5/8=16.2工日。
2:
钢筋工:
8人__25.5/8=25.5工日。
3:
木工班:
17__25.5/8=54.2工日。
4:
施工班:
22人__25.5/8=70.13工日。
5:
其他工人:
12__25.5/8=38.32工日。
以上是我方发生的实际费用,敬请你们给予解决答复为盼最终费用按决算走。
__中原建司十四项目部
20__.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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