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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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重点耗能企业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
第五条省、地(市)两级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贯彻国家能源工作方针的有关政策、办法,讨论和解决有关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布置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地(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办公室。
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实际耗能的多少,节能任务的大小和已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节能工作办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管理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日常工作在计经委(经委)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上(含一百万吨)的厅、局,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职机构,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下的厅、局应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省、地(市)两级供能部门都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制定本地区节能技术政策和改造规划;
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
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节能工作;
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能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行业节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和下级能源管理部门的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定额管理工作;
检查、督促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定期公布和交流能源消耗信息,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下的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并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合理分配、使用能源,完善节能科学管理;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十条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开展节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同时,根据节能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所辖地区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检查和监测,对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可以承担节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第三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省、地(市)、县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会同能源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隶属关系定期向统计部门、主管部门和供能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抄送所在地区节能管理部门。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抄送节能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测》和《工业企业计量升级办法》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做好检测、维修,保证各类器具运转正常,计量准确。
综合配备率、器具合格率、能源计量率应分别达到百分之九十五、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三条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能源标准。
省、地标准计划部门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能源消耗标准,也可引进实用的外地能源标准,近期应将产品能耗标准和节能产品标准作为重点。
企业应当执行能源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开展能源普查,做好能量平衡工作。
年耗标煤一万吨(含一万吨)以上的企业,要在一九九0年前全面完成能量平衡工作。
年耗标煤一万吨以下的企业,要完成主要用能设备的热平衡或电平衡、水平衡。
其测试面应占能耗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各企业要定期进行能耗分析,组织会诊,研究对策,及时实施。
逐步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分管节能工作的厂长、处(科)长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企业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对车间节能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培训。
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作为对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节能培训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章定额管理
第十六条凡使用能源的企业,都应当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
全省主要实行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单项能耗考核定额,并作为超定额耗能加价收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的定额,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供能部门、同级节能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征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下发执行。
中央企业原则上按主管部下达的定额执行。
第十八条定额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定额指标,能源消耗标准、企业的设备状况、产品结构、工艺流程、能源消耗水平、能源品种和质量等情况制订。
国家未下达定额指标和能耗标准的产品,可参照本行业上年平均消耗水平制订,力求先进合理。
制订定额时,对达到省以上先进能耗水平的产品,可在上年实际单耗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至五;
对未达到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产品可在上年实际单耗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至五。
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单项能源消耗定额,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分解到车间、班组、机台。
可采用能源定量、能源定额、能源费用、能源节约价值等多种承包形式,按季(月)考核。
第二十条定额考核、核销工作,原则上由制订定额的单位进行。
省属以上企业,其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向所属企业通报一次本行业主要产品的全国、全省先进能耗水平和平均能耗水平,并组织企业互相交流能耗信息。
第五章能源供应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择优供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和节能工作。
对计划内的能源实行定量、定额或计划指标包干,在包干指标内,地方有调剂余缺的权力。
供能部门要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供能计划,保证供能质量,积极组织计划外能源多增产多供应。
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部门应当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煤炭代销部门要会同煤炭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分配计划和供销合同,努力做到定质、定量、定点供应。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供电计划和调度计划,除紧急事故外,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必须拉闸限电时,要按批准的限电序位进行并事先通知用电单位。
用电单位要严格执行用电计划,做到合理均衡用电,提高功率因素和负荷率。
对超计划用电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用户都要严格执行供、用电规划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天然气分配计划,由省计经委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制订,分别下达到各地区和直供户。
各地区可在包干指标内按省批准的用气户,统一安排,包干使用。
天然气生产、供应部门要采取措施多产气、多供气,均衡供气,保证计划完成。
供、用气双方要按照省、地分配的包干计划和超产计划,签订供、用气合同,共同遵守,定期检查,保证实施。
第二十六条石油供应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供油计划和供销合同,积极组织计划外货源,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城乡加油站的建设,保证生产和生活需要。
用油单位应当加强油料管理,严格定额考核,积极采用供油资源,交旧供新,搞好废油回收。
第二十七条各供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能源价格规定,不得将计划内能源转为计划外销售。
天然气和电的计划(包干)指标及超计划用气、用电的考核,按合同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生产、敞口锅制盐以及土法炼焦的恢复和发展,必须恢复和发展的,需经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经委审批。
已经盲目恢复和发展起来的,要认真加以整顿。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设备陈旧,能耗高,产品不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差,长期亏损的(国家政策允许亏损除外),应当停供能源。
第三十条企业新增工业锅炉或改造锅炉扩大容量的,必须事先申报,经当地能源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供能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的窑炉等级考核标准,每年对所属企业主要窑炉检查评比、晋等升级。
企业要结合大、中、小修,采用本行业节能先进技术进行综合改造,提高窑炉热效率和炉龄。
第三十二条在工业集中地区,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将低效、分散的锅炉供热,逐步改为联片供热。
在热负荷常年稳定关达到一定规模时,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实行热电联产。
同时,还应有计划地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将放散的余热和可燃气体积极回收,合理利用。
煤矿及附近的工业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综合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
第三十四条城乡生活用煤继续执行“一包两化”(即价差补贴包干、居民生活用煤蜂窝煤化、集体食堂和饮食服务行业先进炉灶化)政策。
各级市场用煤供应和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具体措施,改造市场用煤的燃烧设备,不断扩大烧用成型煤的范围,提高热利用率,巩固和发展“一包两化”成果。
价差补贴包干指标,从一九八八年起,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五条城建部门或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种不同的气源情况制订规划,经过批准,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生活用气。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国家资源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开发浅层天然气,发展城市生活用气。
煤建公司也可以经营天然气。
第三十六条农村生活用能应积极推广省柴、节煤灶,以烧煤为主的地区,要发展不同形式的型煤加工,增设销售网点,逐步普及烧用蜂窝煤。
要巩固和发展沼气成果,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沼气的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发利用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和地热。
第三十七条城市居民和单位职工使用电、气、水,必须装表计量,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校检,及时维修,保证表具计量准确。
坚持计量按实收费,取消包费制和定额补贴。
第七章推进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作出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其能耗不能高于国内先进指标。
节能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由节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其他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征得节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
需经省立项的节能基建和技改项目必须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研究报告,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节能管理部门方可安排列项。
第三十九条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节能技术政策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节能基建和技改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节能技术改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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