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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
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3.1.9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
设计计算原则
3.2.1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有关规定。
3.2.2
加固砌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若此项工作已在可靠性鉴定中完成,宜加以引用。
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采用实测值;
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原结构、构件的砌体抗压强度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范第4章的规定;
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3.2.3条确定;
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各相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6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
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8
地震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
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
同时,还应考虑结构刚度增大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的影响。
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一般情况下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采用时,尚应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3.2.3
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fk),应根据抽样检验结果按下式确定:
fk=mf–k·
s
(3.2.3)
式中mf——按n个试件算得的材料强度平均值;
s——按n个试件算得的材料强度标准差;
k——与、c和n有关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系数,由表3.2.3查得;
——正态概率分布的下分位数;
根据材料强度标准值所要求的95%保证率,应取=0.05;
c——检测加固材料性能所取的置信水平(置信度),一般对钢材,可取c=0.90;
对混凝土和木材,可取c=0.75;
对砌体,可取c=0.60;
对其他材料,由本规范有关章节作出规定。
表3.2.3
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系数k值
n
=0.05时的k值
c=0.99
c=0.90
c=0.75
c=0.60
4
-
3.957
2.680
2.102
15
3.102
2.329
1.991
1.790
5
3.400
2.463
2.005
20
2.807
2.208
1.933
1.764
6
5.409
3.092
2.336
1.947
25
2.632
2.132
1.895
1.748
7
4.730
2.894
2.250
1.908
30
2.516
2.080
1.869
1.736
10
3.739
2.568
2.103
1.841
50
2.296
1.965
1.811
1.712
3.2.4
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粘剂或掺有聚合物(如改性混凝土、聚合物砂浆等)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
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
当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大于1时,取n=1.2;
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2时,取n=1.5;
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1
砌体结构的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2
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外加面层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外粘纤维复合材加固法和外加扶壁柱加固法等。
3.3.3
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改变结构计算图形的加固方法(如增设支点或在排架结构中重点加强某一柱列的刚度等)。
3.3.4
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裂缝修补技术和锚固技术。
4
材料
4.1
砌体材料
4.1.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块材,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材;
块材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材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MU10。
4.1.2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砂浆,若设计为普通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5;
若设计为聚合物水泥砂浆或水泥复合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30,但也不宜高于M50。
4.1.3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宜采用水泥石灰混合砂浆;
但对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收缩性大的砌筑砂浆,如掺有粉煤灰的砂浆。
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其抗压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使用的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M10。
4.1.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砂浆,其水泥的质量和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范4.2节的规定。
4.1.5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砂浆,其细骨料应采用中砂,其细度模数不宜小于2.5;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4.1.6
砂浆拌合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4.1.7
砂浆掺用的外加剂,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4.2
混凝土原材料
4.2.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
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
1
当被加固结构有耐腐蚀、耐高温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特种水泥。
2
配制聚合物砂浆和复合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且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2.2
水泥的性能和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199的规定。
4.2.3
砌体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过期水泥、受潮水泥以及无出厂合格证和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4.2.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骨料的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粗骨料应选用坚硬、耐久性好的碎石或卵石。
其最大粒径:
对现场拌合混凝土,不宜大于20mm;
对喷射混凝土,不宜大于12mm;
对短纤维混凝土,不宜大于10mm;
粗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检验方法及标准》JGJ52的规定;
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石料制成的粗骨料;
细骨料应选用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宜小于2.5;
细骨料的质量及含泥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检验方法及标准》JGJ52的规定。
4.2.5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4.2.6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其所掺的粉煤灰应是Ⅰ级灰,且其烧失量不应大于5%。
4.2.7
当结构加固材料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短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4.3.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选用HPB235级(Q235级)的热轧钢筋或HRB335级热轧带肋钢筋;
钢筋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规定;
钢筋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采用;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也称改制钢筋)。
若条件许可,地震区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宜优先选用热轧带肋钢筋。
4.3.2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钢管和钢丝绳(钢铰线),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采用Q235(3号钢)或Q345(16Mn钢)钢材;
对重要结构的焊接构件,若采用Q235级钢,应选用Q235-B级钢;
对钢丝绳,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3%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
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钢材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采用;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材。
4.3.3
当砌体结构锚固件和拉结件采用后锚固的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得使用光圆钢筋。
植筋用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
4.3.4
当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不得采用锚入部位无螺纹的螺杆。
螺杆的钢材等级应为Q235级;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
4.3.5
当砌体结构的锚固件为砌体专用的锚栓时,其钢材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碳素钢砌体锚栓的钢材抗拉性能指标
性
能
等
级
4.8
5.8
锚栓钢材
性能指标
抗拉强度标准值fuk(MPa)
400
500
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或fs,0.2k(MPa)
320
伸长率δ5(%)
14
注:
性能等级4.8表示:
fstk=400MPa;
fyk/fstk=0.8。
4.3.6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和《低合金焊条》GB/T5118的规定;
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或《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焊缝连接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4.4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4.4.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
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允许试用15k碳纤维。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含碱量低于0.8%的玻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
当被加固结构有防腐蚀要求时,可用玄武岩纤维替代E玻璃纤维。
4.4.2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4.2–1或表4.4.2–2的要求。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按本规范第3.2.3条确定。
表4.4.2–1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类别
项目
单向织物(布)
试验方法
标准
高强度Ⅰ级
高强度Ⅱ级
抗拉强度标准值ff,k(MPa)
≥3400
≥3000
GB/T3354
受拉弹性模量Ef(MPa)
≥2.4×
105
≥2.1×
伸长率(%)
≥1.7
≥1.5
弯曲强度ffb(MPa)
≥700
≥600
GB/T3356
层间剪切强度(MPa)
≥45
≥35
GB50367
竖向粘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砖或砌块的正拉粘结强度(MPa)
≥2.0,且为MU25砖或MU15砌块内聚破坏
单位面积质量(g/m2)
≤300
GB/T9914.3
15k碳纤维织物的性能指标按高强度Ⅱ级的规定值采用。
表4.4.2–2
玻璃纤维单向织物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项目
类别
抗拉强
度标
准值
(MPa)
受拉
弹性
模量
伸长率
(%)
弯曲
强度
层间剪
切强度
单位面
积质量
(g/m2)
S玻璃纤维
≥2200
≥1.0×
≥2.5
≤40
≤450
E玻璃纤维
≥1500
≥7.2×
104
≥2.0
≥500
≤35
玄武岩单向织物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达到E玻璃纤维的标准方允许采用。
试验方法标准同表4.4.2–1。
4.4.3
当采用短纤维作为增强砂浆和混凝土抗裂性能的掺合料时,其品种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纤维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38的规定。
4.4.4
对符合本规范第4.4.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当它与其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做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规定。
抗拉强度标准值;
竖向粘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砖或砌块正拉粘结强度;
层间剪切强度。
4.4.5
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织物截面面积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
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
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
4.4.6
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严禁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或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4.5
结构胶粘剂
4.5.1
砌体加固工程用的结构胶粘剂,一般采用B级胶。
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5.2
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及粘贴钢板、型钢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的对B级胶的要求。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胶粘剂。
4.5.3
种植后锚固件(植筋、锚栓及拉结筋等)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或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的对B级胶的要求,且不得使用水泥基锚固剂(也称水泥卷或水泥基砂浆)。
种植锚固件的结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4.6
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
4.6.1
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其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重要构件,应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
对一般构件,可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或改性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配制的聚合物砂浆;
当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时,可使用复合水泥砂浆;
不得使用主成分不明的聚合物砂浆和复合水泥砂浆。
4.6.2
砌体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分为Ⅱ级和Ⅲ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墙的加固:
1)当原墙的砖强度等级不低于MU15、砌块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及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15时,应采用Ⅱ级砂浆;
2)当原墙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有一个低于第一款规定时,可采用Ⅱ级或Ⅲ级砂浆。
柱的加固:
均应采用Ⅱ级砂浆。
4.6.3
Ⅱ级、Ⅲ级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的安全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6.3的规定:
表4.6.3
结构用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安全性能指标
检验项目
聚合
物砂浆等级
劈裂抗拉
与砖或砌块的正拉粘结强度
抗折强度
抗压
钢套筒粘接
抗剪强度
标准值
Ⅱ级
≥5.5
≥2.0,且为MU25砖或MU15砌块材料内聚破坏
≥10
≥9
Ⅲ级
≥4.5
≥8
≥7
试验方法标准
GB50367
JGJ70
检验应在浇注的试件达到28d养护期时立即进行,若因故需推迟检验日期,除应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外,尚不应超过3d。
表中的性能指标除标有强度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4.6.4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其粘接剪切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格。
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5%相对湿度环境条件下,采用钢套筒粘接剪切试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的方法进行;
老化试验持续的时间:
不得少于60d。
老化结束后,在常温条件下进行的剪切破坏试验,其平均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Ⅱ级砂浆不得大于15%;
Ⅲ级砂浆不得大于20%。
4.6.5
寒冷地区加固砌体结构使用的聚合物砂浆,应具有耐冻融性能检验合格的证书。
冻融环境温度应为–25℃~35℃,循环次数不应少于50次;
每次循环应为8h;
试验结束后,钢套筒粘接剪切试件在常温条件下测得的平均强度降低百分率均不应大于10%。
4.6.6
配制聚合物砂浆用的聚合物原料,必须进行毒性检验。
其完全固化物的检验结果应达到实际无毒的卫生等级。
4.7砌体裂缝修补材料
4.7.1
砌体裂缝修补胶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裂缝修补胶(注射剂)安全性能指标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标准值(MPa)
GB/T7124
胶
体
性
能
抗拉强度(MPa)
≥20
GB/T2568
受拉弹性模量(MPa)
抗压强度(MPa)
≥50
GB/T2569
抗弯强度(MPa)
≥30,且不得呈脆性
(碎裂状)破坏
GB/T2570
不挥发物含量(%)
≥99
GB/T14683
可灌注性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压力下能注入宽度为0.3mm的裂缝
现场试灌注固化后取芯样检查
4.7.2
砌体裂缝修补用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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