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XX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全套精品煤矿管理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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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底,由矿安全办公会制定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并安排确保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三、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监督矿年度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四、为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每季度矿制定安全生产阶段性奋斗目标及实施措施,由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监督落实。
五、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矿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职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六、生产辅助工区认真组织,加强生产现场管理,争创安全更长期。
安全质量监察科严格评比考核“三无”班组、“三无”工区建设、争创安全更长周期活动,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七、每月最后一周周五召开安全办公会,制定下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每月9日由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生产辅助工区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及机关科室参加,由安全矿长负责传达上级安全文件精神,总结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安全措施。
八、每年年底或半年召开一次全矿职工大会,由矿长负责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公布单位安全工作评比意见,并安排下一步安全管理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九、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旬9日由矿长亲自组织井上下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采掘工程、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等进行全面检查,查隐患,找漏洞,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十、工程技术科负责编制年度安技措工程费用的使用计划,由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
安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财务科单独列帐,确保资金到位。
严格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实施,保证措施落到实处。
十一、劳动人事科负责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每年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严格职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对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劳动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办证、验改工作。
十二、工会、政工科、总经办、安质量监察科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抓好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法制观念,确保安全生产。
十三、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安全设施建成后必须由矿安全、生产、机电等管理部门及矿领导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物业公司和职工医院负责职工的饮食、公寓内卫生管理工作,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劳动人事科负责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单位由事务管理员按时领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十五、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要逐级分解责任,各单位要拿出具体的保证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监察部门要制订考核和奖惩措施,每季度进行考核一次,年底按照矿发1号文件精神予发奖惩考核。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济矿集团阳城煤矿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2003〕156号),做到我矿安全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抓好隐患排查工作,把好安全生产关,杜绝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矿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情况的分析、确认、制定整改措施等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质量监察科科长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监督、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矿属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广大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各类隐患标准,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汇报安全质量监察科,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问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八条每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对重大事项予以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章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标准
第九条煤矿安全隐患系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第十条安全隐患分井下和地面两部分。
(一)井下安全隐患的种类分: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它。
(二)地面安全隐患的种类分:
安全管理、电器安全、防火防爆、安全防护、压力容器、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
A级、B级、C级。
(一)A级:
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二)B级:
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三)C级: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业务部门能够立即解决的隐患。
第三章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十二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在每月的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区队干部,根据本月生产计划和现场条件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C级隐患在生产过程中要立即解决,B级及以上隐患要上报矿。
隐患排查治理必须于每月1日前书面报安全监察科。
第十四条每月5日,由总工程师主持,生产、安全、机电、调度、生产辅助工区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各部门上报的A、B级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审查、确认、汇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并对排查出的A、B级隐患按时上报集团公司(生产科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井下安全隐患由归口领导负责组织整改落实。
地面安全隐患由各职能部门组织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各部门每天现场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隐患整改资金从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十九条每月3日,进行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验收。
由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生产、安全、机电、调度、生产及辅助工区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要有专门记录,记录存放在安全监察科备查。
第二十条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10日前,A、B级隐患及治理情况由安全监察科报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为了便于对现场事故隐患的掌握、检查和考核,按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每月3日现场查出的隐患,对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其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之责:
(一)每查出一条A级事故隐患,对部门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50元。
(二)每查出一条B级事故隐患,对部门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1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20元。
(三)每查出一条C级事故隐患,对部门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5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10元。
(四)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
对到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A级隐患到期不整改的,由集团公司按规定对整改负责人进行处罚;
对B级隐患到期不整改的,由矿对整改负责人每条罚款200元,;
对C级隐患到期不整改的,对整改负责人每条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部门,矿方将按季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
2、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报表
3、重大安全隐患上报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监字[2000]10号)、《山东省企业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鲁煤安一字〔2004〕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报告
(一)各部门发生各类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安全质量监察科和调度室汇报(15分钟内);
调度室负责向矿值班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及有关领导汇报(30分钟内)。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事故,由矿长立即向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当地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及现场情况等。
(三)各班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安监科,否则矿不给予承认工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工伤事故由矿医院或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以便确认伤情。
(五)对于不及时汇报、隐瞒事故不报或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情节严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二、事故抢救
(一)事故现场人员在立即汇报的同时,要采取稳妥措施积极进行现场紧急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
(二)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调配井下、地面运输救援工具及人员、物资,并通知各级急救人员应援急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尽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
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矿山救护队长为副总指挥,调度室主任、安全副矿长及有关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如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等重大事故,应由矿山救护队首先组织侦察,准确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所在位置,以及巷道通风、瓦斯等情况,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专用急救救护车,日夜值班,专用救护车不得挪作它用。
救护车内应具有急救器材、药品箱和防寒物品。
井口医疗室值班人员应通晓常见外伤、休克的检查和诊断,并熟练掌握外伤急救和抗休克等院前急救技术,做到先抢救后转送。
任何环节都不能延误护送。
(五)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事故,需移动部分现场物品,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或拍照、摄像,并详细记录;
在消除现场危险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事故分析处理
(一)事故调查
1、任何人不得任意夸大或缩小事故的程度,不得隐瞒、伪造事故,不得弄虚作假;
事故调查组有权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严禁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否则,罚款50—100元。
2、事故发生后,安监科井口信息员和井下管区安监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勘查,调查结果报安监科长和矿值班领导。
矿可视情立即组织调查人员,进行深入、仔细的现场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及死亡事故,由矿长协助上级煤矿安监部门调查处理,一次重伤少于3人的事故由安全副矿长或安监科长组织调查,轻伤事故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组织调查。
4、事故无论大小,调查时都必须要实地、实物、现场勘查和取证。
要坚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
(二)事故分析处理
1、事故分析的形式按规模和参加分析会人员可分为事故分析大会(由矿召集,全矿各单位参加),多边事故分析会(安监科召集、两个以上单位参加),一般事故分析会(安监科、事故部门联合召开或任意一方单独召开)。
2、事故分析处理范围
(1)属矿组织(或协助)分析处理的事故:
①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②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③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
④重大侥幸事故(威胁多人健康或1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⑤威胁矿井一翼或全部的重大隐患事故。
(2)属区队(部门)分析处理的事故:
①轻伤1人及以上事故。
②一般非人身事故③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④一般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事故分析处理的原则
(1)“四不放过”原则:
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人;
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
(2)事故责任认定要认真遵循“一个准确,两个对应”的原则:
事故责任人的违规事实要表示清楚、准确;
事故责任人的违规事实与认定的责任相对应,认定的责任与对其处理意见相对应。
(3)凡责任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事故分析处理程序及内容:
(1)事故分析主持人、参加单位和人员。
(2)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类别。
(3)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教训。
(6)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7)事故责任者及其责任内容。
(8)事故的处理意见。
(9)是否影响生产,影响生产的时间和后果。
5、事故分析处理1、3、5、7制度:
轻伤事故由工区区长组织分析,在一天之内把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处理意见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科长审批;
重伤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由安监科长组织调查分析,在三天之内将调查分析处理意见报分管矿长;
分管矿长在五天之内把调查分析意见报主管矿长审批;
主管矿长在七天之内作出处理意见。
不及时按时间分析及上报事故处理意见的扣罚责任人50—100元。
其它事故参照执行。
四、伤亡事故统计
(一)报告的范围
1、原煤生产事故:
(1)生产矿井井下作业发生的事故;
(2)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
矿山压风、通风、洗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支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等发生的事故。
2、非原煤生产事故:
直接为原煤生产服务以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
直属基建、机修厂、电厂、洗煤等单位从事非煤生产发生的事故。
3、基本建设事故:
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4、说明:
(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等工程,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凡以上范围内发生人员死亡,无论是否因事故致死,都要按要求时限和程序上报,待死因确定后,再认定是否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
非事故致死,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资料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调查结论材料。
(3)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
(4)借到外单位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借人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二)一次重伤1—2人及以上的伤亡事故,由企业填写《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当地煤矿安全办事处备案。
(三)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
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姓名
伤害程度
年龄
性别
参加工作时间
工种
本工种工龄
籍贯
文化程度
安全教育情况
煤矿企业详细名称
性质
发生事故地点
日期
事故类别
事故性质
伤亡情况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事故经过和
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原因分析
和性质
事故责任分析
及处理
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奖惩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矿员工必须遵守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指令、规程,必须遵守矿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作业。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原则,干部按章指挥,工人按章作业。
跟班付区长、班组长是所在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区长、书记是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各职能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矿级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安全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把其关。
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上做到:
工作作风上突出一个“实”字,脚踏实地,深入实际,抓好安全生产;
在管理上突出一个“严”字,严管理、严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教育理念,坚持安全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矿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总结,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部门赠挂安全红旗,对部门负责人奖励300元。
第九条对于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及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经安全质量监察科审查,报矿研究批准,给予200至2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公司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单位消灭重伤和重大非人身事故,年底进行一次性安全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矿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管理有明显效果的有功人员奖励100—1000元。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反“三违”活动,同违章违纪现象作斗争,事迹显著的,每季度给予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公司每半年和年末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对评选的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和安全标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竞赛、技术练兵比武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较高名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采掘现场没有跟班干部(区长、书记、副区长或技术员),允许工人升井,工资照发。
第三章惩罚
第一节管理
第十六条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副矿长组织,矿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通报上月安全生产及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研究、布置下月安全生产措施。
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召开会议,或不参加会议的,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安全技术专业会议不按规定召开,不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文件,每缺一次或延误时间的,扣罚矿分管领导及组织部门50元/次。
第十八条工区(厂)不按规定(上、下旬二次)召开区队安全会议的,区队不组织单位全体职工安全活动的,少一次扣罚区长、书记、技术员各50元(抽查和看记录)。
第十九条矿实行业务保安责任制,机电提升运输、设备完好检查由机电科组织,每月三次;
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科组织,每月三次;
安全科每月不少于三次组织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夜间抽查,每少组织一次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上述二项检查验收。
生产科、调度室、人力资源科必须派人参加。
否则,一次扣罚单位负责人50元。
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在矿分管领导组织下,和其它行政、后勤部门组织对地面劳动纪律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综合办公室主任100元,无故不参加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完成下井指标和反“三违”指标,凡完不成下井指标和反“三违”指标的,每少1个扣罚50元。
(出发、外出学习、病假,但必须证明具体时间,由矿主要领导签字;
年龄在50岁以上的,只照顾下井指标,不照顾反“三违”指标)。
第二十二条矿、区队值班领导交接班时因没把安全问题交清交细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罚责任者100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加重处罚外,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值班干部值班后,不得全天休息(上午休息,下午上班),违者罚款5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立即报安全质量监察科和调度室。
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报安全质量监察科,否则矿不予承认工伤,后果自负。
出现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严格执行事故分析处理1、3、5、7制度。
轻伤事故由安全科长组织分析,在一天之内把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处理意见上报安全副矿长,由安全副矿长审批。
一次重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和较大侥幸事故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安监科在三天之内将调查分析处理意见报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在五天内把调查分析处理意见报矿长,矿长在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及死亡事故由矿长协助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一般调查处理的时间不超过60天。
第二十四条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劳动人力资源科严格按照矿经济责任制规定,对事故部门(包括有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安全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及时安排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不完又不汇报,给予处罚5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矿和工区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无故脱岗一次扣罚100元,因空岗出现事故,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调度会安排的安全工作当天未落实整改,也不汇报的,一次处罚参加调度会人员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重“三违”人员一律停工学习,必须由部门正职带队到安全质量监察科接受过“六关”教育,并照相上“三违”爆光栏。
(“六关”即家长关、班长关、区长书记关、人力资源科长关、安全科长关、安全副矿长关),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记严重“三违”一次,并处罚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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