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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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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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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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09:
16
一、总体要求
1、这次改革的对象。
这次改革对象是七个系统的国有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大集体企业和家属工。
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如果领导力量和经费等条件许可,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可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进行试验性改革。
条件不具备的不要盲目实施。
2、改革要求的完成时限。
为2011年底,个别改革难度特别大、矛盾特别突出的企业,可适当延期。
3、改革完成的标准。
一是多渠道筹措改制资金,确保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规定落实到位;二是清理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三是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四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五是盘活企业资产和招商引资;六是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行属地管理。
改制企业的学校、医疗单位和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要全部剥离,移交所在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接收到位,整合资源,统筹配置,加强管理。
前三个到位是完成改革的基本标准,六个到位是全面完成改革的标准。
4、改革总体要求。
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确保体制改革一步到位,内部机制逐步完善。
二、组织实施
5、各地在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改革政策,在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时,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做到前后衔接、左右兼顾,防止出现政策不平衡、“翻烧饼”和盲目攀比现象。
6、依法规范处置国有资产。
在企业改革中,所有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一律实行招拍挂,竞价出售,绝不能搞“零出售”和暗箱操作;资产处置要面向社会,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绝不
步骤和要求,把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各项政策宣讲到位、条款解释到位,避免简单化,积极引导职工代表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努力按要求实现企业改制的目标任务。
要营造和谐的改制环境,让职工代表以正确的渠道、合理的方式、恰当的场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12、在推进改革中认真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对维护稳定负总责,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确保本企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13、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省直七个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小组和工作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党委政府既要抓好市属七个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又要指导好所辖县(市、区)的企业改革,同时,要积极支持驻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为他人们排忧解难。
要按照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完成的时限,倒排时间节点,统筹部署,扎实推进。
三、职工安置
14、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改革要坚持善待职工、厚待职工、优先安置职工的原则。
筹集的企业改制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解决好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
具体权益有十个:
第一个权益是职工的投票权。
要召开职代会,在职代会上每位职工都有他神圣一票的权利,这个权利必须要维护它。
第二个权益是企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各类欠款。
一定要帮助企业理清楚,认真清偿。
第三个权益是改制以前由职工代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金。
这笔钱在这次改制中必须清偿。
第四个权益是要帮助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职工参加“两险”。
第五个权益是应该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这笔钱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
第六个权益是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续交“两险”落实到位。
第七个权益是职工遗属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费用要按政策落实。
第八个权益是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到位。
第九个权益是水电改造费用落实到位。
第十个权益是改制后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让职工实现再就业。
15、按照政策规定计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按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算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赣财企[2009]22号规定省属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金标准统一调整为不超过1200元/月),不到800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正常经营以及平均工资低于380元的,按不低于380元计算。
16、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办理离岗退养的条件和相关待遇。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规定:
(一)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应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
(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养手续,但一次性只发给累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
(三)退休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确定。
退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发。
(四)退养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
17、省属企业改制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算》(赣财企[2008]136号)规定:
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资金筹措
18、积极筹措企业改制资金。
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全省统一部署,除大的政策外,全省不制定统一的具体政策,不统一筹措资金,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具体政策,以县(市、区)或设区市为单位,采取分级打捆运作的方式筹措改制资金,实行自费改革、自求平衡。
七个系统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2000年以前已下放管理权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领导和组织好改革,费用自行解决。
对2000年以后下放属地管理的省属企业,由当地政府领导和组织改革,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移交属地政府管理的学校和医疗单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基数性补助。
七个系统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实行财政供养,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省属下放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当地党委统一接收管理,保证其按规定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增加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19、改革资金筹措的具体办法。
破解资金难题可以围绕“垫、盘、招、借、抵、分、争、补”八个字做足资金筹措文章:
一是垫,本级财政根据改革成本,视资金缺口大小,垫出部分改制启动资金;二是盘,将企业现有资产进行盘活,能变现的适时变现,能收储的及时收储,可经营的搞活经营;三是招,通过招商引资、靠大联强,使企业走出困境,获得重生;四是借,既可以将有效资产打捆抵押,向银行借钱,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借资启动改革;五是抵,利用企业现有的田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的承包费或租赁费折抵置换身份所需补偿金,以减少当期现金支付;六是分,可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减轻当期支付压力;七是争,认真钻研政策,努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八是补,实行财政兜底,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
五、剥离办社会职能
20、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范围和目标任务。
移交范围是:
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的普通中小学纳入移交范围。
移交目标任务是:
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做到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符合条件的教师全部移交,在校学生统一安排就学。
21、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工作要求。
成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指导协调组,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当地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辖区积极稳妥地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工作。
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按照隶属关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
省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市、县(区)所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移交
22、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范围和目标任务。
移交范围是:
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的医疗机构纳入移交范围。
移交目标任务是:
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做到医疗机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全部移交。
23、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工作要求。
成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指导协调组,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移交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当地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辖区积极稳妥地推进移交工作。
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按照隶属关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
省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移交;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移交
六、农垦企业改革
24、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对象。
全省国有农垦企业
和职工,不包括挂勾集体单位和非职工从业人员。
25、认定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身份的政策依据。
一是国有农垦企业安置职工执行自然增长的政策,依据江西省劳动局《关于国营农业单位职工子女就场安置劳动问题的通知》[(74)赣劳计字第603号]规定:
在安置条件上,“凡国营垦殖场单位的职工子女,常住户口在场,由职工供养(包括一贯由职工抚养的弟妹),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能长年参加生产劳动者,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就场安置参加劳动”;在安置手续办理上,“凡符合上述条件安置参加劳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营农业单位职工子女就场安置劳动审批表》,由基层组织签署意见,场部审查,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然后由主管部门造具花名册,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省劳动局对1974年前在垦殖场长期从事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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