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标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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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特种作业,凭学历证明可免予培训。
跨地区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培训大纲进行。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依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必要按照关于规定,获得相应安全生产培训资质。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培训筹划、教学安排,并及时报送关于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组织管理,按照关于规定,组织或选送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涉及考试和审核。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负责;
审核工作,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考核原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原则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应当建立相应考试题库。
第十三条承担考试工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场合、设施、人员和考试管理制度等条件,并定期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考试筹划、收费原则等信息。
第十四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如下称申请人),按规定参加培训后,持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向承担考试工作单位申请参加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不合格,容许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承担考试工作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果告知申请人,并发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培训机构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毕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可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受理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应当自审核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不符合条件,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在全国范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原则及编号。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如下称持证人)证书遗失,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换发。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死亡;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三)提出注销申请;
(四)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审验;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操作资格允许依法被撤销。
有本条(四)、(五)项情形之一,未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公示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应当于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复审手续。
跨地区从业或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向发证地、从业地或者施工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复审涉及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二)违章作业记录状况;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记录。
第二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毕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申请人可在接到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复审机构申请再次复审,考核发证机关可以依照申请再复审1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地区从业或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本地考核发证机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规定组织实行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关于部门和社会监督。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关于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关于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原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持证人违章操作导致严重后果或者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3次以上;
(二)持证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采用办法,导致严重后果;
(三)持证人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持证人与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关于信息不相符。
第二十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关于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如下罚款;
情节严重,暂扣或者吊销其培训资质证书:
(一)超过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允许范畴擅自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二)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转借、出租给其她机构或者个人;
(三)未按照统一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实行培训;
(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专职教师未经培训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如下罚款。
煤矿公司使用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规定惩罚。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处500元以上3000元如下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让、出租、出借、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复审收费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实行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步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营、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实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实验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如下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营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实验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作业。
合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热切割办法对材料进行加工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办法将连接处金属或其她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毕焊接与切割作业。
合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运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毕焊接作业。
合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温度,运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互相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作业。
合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涉及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也许坠落高处进行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合用于运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营操作、安装与修理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营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经营公司和事业等单位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营操作作业。
合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公司,机械类(冷加工、冷解决、工艺性空调)生产公司,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公司,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公司,运送类(冷藏运送)经营公司,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集中空调)经营公司和事业等单位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营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有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解决,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营作业。
合用于与煤共生、伴生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
5.3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营作业。
合用于与煤共生、伴生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畴内通风设施完好及通风、瓦斯状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解决或报告发现问题作业。
合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合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解决相应事故隐患作业。
5.6煤矿主提高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重要提高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营记录作业。
合用于操作煤矿主提高机,涉及立井、暗立井提高机,斜井、暗斜井提高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高提高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操作采煤机,从事落煤、装煤工作,负责采煤机巡检和运营记录,保证采煤机安全运营作业。
合用于煤矿开采过程中采煤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作业。
合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有关参数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办法实行与检查、防突效果检查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作业。
合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营,保证局部通风,以防止中毒窒息和除尘等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作业。
合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氧化铝厂赤泥库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合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解决相应事故隐患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主提高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重要提高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营记录作业。
合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主提高机,涉及竖井、盲竖井提高机,斜井、盲斜井提高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高提高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也叫撬毛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作业。
合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防护作业
指冶金公司内发生煤气事故后,专门负责煤气中毒人员救护,以及对煤气泄露进行现场处置。
合用于钢铁公司煤气中毒人员救护、煤气泄漏现场处置,以及大型煤气作业专业监护。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安全自动化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作业。
合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映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作业。
合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映岗位作业。
合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映、精馏分离岗位作业。
合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映、液氨储存岗位作业。
合用于节能AMV法,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作业。
合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映岗位作业。
合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她氟化物制备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映岗位作业。
合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映、重氮盐后解决岗位作业。
合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映岗位作业。
合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映、过氧化物储存岗位作业。
合用于双氧水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映岗位作业。
合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映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映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映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映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映岗位作业。
合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映岗位作业。
合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映岗位作业。
合用于C-烷基化反映,N-烷基化反映,O-烷基化反映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6化工安全自动化仪表作业
指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其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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