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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丙向中国法院提出:
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成中国法要求结婚年纪,所以其子和乙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而乙则提出:
她和甲结婚时年纪符合B国法要求,所以婚姻是有效。
相关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主张能成立?
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要求,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甲和乙于B国依8国法要求条件缔结了婚姻,所以婚姻是有效,乙主张成立。
分析^p题18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和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
l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和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因为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和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相互埋怨。
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方某离婚。
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录像机一部归其全部。
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据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l.在中国,依据民政部公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要求》第6条要求,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不管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程序取得离婚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相关身份关系诉讼,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要求,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分析^p题17
李某和白某于l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
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以后以后,双方感情逐步淡漠。
l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
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
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双方于l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
调解离婚后,双方根据日本国法律要求,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优点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实书”。
以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生活费、抚养费。
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白、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
所以,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认可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调解协议。
1.中国法院应否认可和实施外国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
2.中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没有管辖权?
l.人民法院依法应认可和实施外国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
因为依据该外国相关法律要求,只要要求法院有权以调解方法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一个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最就是一个含有实施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生效裁决。
通常了解,法院作出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含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中国和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司法帮助约定中,全部明确要求,协定中所指“裁决”,包含调解书。
2.因为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全部居留在日本,故不管是依据原告就被告标准,还是依据被告标准,中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分析^p题16
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和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儿女由前妻抚养,l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l991年和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根据仪式举行了婚礼,根据西班牙婚姻法要求,徒到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形式要件。
婚后很快,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中国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部分古董及银行存款。
l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逝世,未留下遗嘱,她儿女和她在西班牙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吵。
田儿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她们一无所知,于某婚姻未登记,不符合中国婚姻法要求,于某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继承人。
田其在西班牙婚姻是否有效?
于某在西班牙婚姻是有效。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法律,所以应认定她们之间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相关法律要求。
分析^p题15
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
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因为丈夫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
妻子所以在维多利亚州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依据新南威尔士州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
但依据维多利亚州法律此诉讼能够成立。
受案维多利亚州法院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法律。
最终,原告胜诉。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该接收传统规则,但在接收同时加以合适限定也是合理。
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需要,就应该修改基础规则或不遵守基础规则。
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传统规则”、“基础规则”是指什么?
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取了什么标准来确定准据法?
3.法官采取了上述标准理由是什么?
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
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
l.是指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标准。
2.对于本案,法官确定准据法标准是最亲密联络标准。
3.法官采取上述标准理由是: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原因,适用和之有最亲密联络那个地方法律,而且最亲密联络地由法官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认定,以避免用一个固定连结点指导准据法而产生不切合实际情况和不能公正合了处理案件结果。
另外,采取传统规则存在以下缺点:
首先,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及通讯条件下,侵权行为地往往有极大偶然性,用此种带有偶然性连结点所指导准据法去判定行为人责任,显然对个案是缺乏针对性;
其次,侵权行为地到底在何处,也不易确定,何况,假如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公海或公空也无侵权行为地法能够适用;
最终,把刑法不含有域外效力类推及于侵权法这个民事法律也是缺乏说服力,因为早在罗马法时代,侵权法已从刑法中逐步分离出来,至今这二个法是属于完全不一样法律部门。
.
4.“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即侵权行为应适用和侵权案件有最亲密联络法律。
这一学说最早是由英国现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
分析^p题14
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企业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署了《外派船员协议书》。
甲企业和大连某拆船企业乙企业签署有《雇用船员协议》,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企业所属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
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
l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舱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
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l2月1日被送回北京。
经中国医院诊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
许某出院后,数次找乙企业处理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
许某遂于l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企业和乙企业签署《雇用船员协议》第l3条要求,是甲企业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承诺。
故要求乙企业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是否能够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能够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l46条第l款要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能够适用国际私法》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本案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l87条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假如二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能够选择适用。
”据此可见,中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解释。
所以,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所以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个侵权行为结果。
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所以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依据同条要求后半段,也是能够适用中国法。
分析^p题13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中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忽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全部受到不一样程度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发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轮船企业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因为操作不妥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经济损失。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包含到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确实定,参与了现在国际上相关要求和多种理论主张。
《中国民法通则》第l46条要求: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能够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要求:
同一国籍船舶,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全部是俄罗斯籍,依中国《民法通则》既能够适用中国法律,也能够适用俄罗斯法律。
而依据中国《海商法》要求,两船同为俄罗斯籍,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损害赔偿全部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民法通则》是通常法,《海商法》是尤其法,根据尤其法优于通常法,同一国籍船舶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
分析^p题12
中国A企业和营业地在B国8企业于1999年7月1日在C国签署了一项货物买卖协议,协议要求A企业向B企业出口l万台家用洗衣机。
后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1.若8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组员国,A企业和B企业对该协议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C国法,则中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协议纠纷准据法?
2.若8国是《条约》组员国,A企业和B企业对该协议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则中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协议纠纷准据法?
3.若8国不是《条约》组员国,A企业和B企业对该协议法律适用也没有作出选择,则中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协议纠纷准法?
l.适用c国法。
《条约》对缔约国当事人不含有强制性,假如协议当事人选择准据法,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法律。
2.适用《条约》。
《条约》要求,在当事人对协议法律适用没有约定时,营业地在不一样缔约国境内当事人签署货物买卖协议自动适用《条约》要求。
3.适用和该协议有最亲密联络国家法律。
8国不是《条约》组员国,该协议不能适用《条约》;
而中国法律要求,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和协议有最亲密联络国家法律。
分析^p题11
1997年8月英国甲企业(卖方)和中国乙企业(买方)在上海签订了买卖20__台电脑协议,每台CIF上海l000美元,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l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
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依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委托纽约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__台计算机装船并取得信用证要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立即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和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因为在航行途中遏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悉所购货物全部灭失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20万美元货款,理由是其用户不能得到所期待货物。
1.这批货物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因为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去其所负担付款义务?
依据是什么?
l.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依据国际商会制订《跟单信用证统一通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协议,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需负担其付款义务
分析^p题10
3月6日早晨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和一中国好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与“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和其好友下车,交ll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珍贵物品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觉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求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发表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络方法。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认可接收酬金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收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皮包,还了,收受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哥名声。
于是。
她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
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和司机组成涉外运输协议关系。
依据最亲密联络标准,这一法律关系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公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组成悬赏协议关系,依据最亲密联络标准,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反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严禁反言标准”这一国际通例,艾立科索要酬金组成不妥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通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分析^p题9
1998年初,英国芳薇企业-9宁波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
开发企业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企业投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企业垫付,待合作后赔偿。
为此,芳薇企业于l998年11月15日、l999年1月6日两次向被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负担。
双方经协商,于l999年2月5日达成《相关开发企业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
(1)开发企业派以王某为首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企业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企业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填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企业以其它形式填补芳薇企业所垫付资金。
(3)依据市政府意见,开发企业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
(4)由芳薇企业帮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企业代理人丁某、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l999年3月17日,王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
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署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协议。
考察回国后。
该协议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未获同意。
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企业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
因开发企业未兑现,芳薇企业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我方和被告开发企业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企业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对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赔偿。
被告开发企业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企业推行协议,偿付垫付资金。
开发企业答辩称:
和芳薇企业签署合资项目协议未同意,应视为无效协议,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负担。
1.本案性质是什么?
2.双方当事人相关兴建“宁波大世界”协议效力怎样?
l.本案双方“-3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协商签署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考察费用协议,并已实际推行。
因为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未来从合资企业利润中赔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它形式偿付。
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协议之债。
2.双方当事人虽签署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协议.此合资经营企业协议经报批未获同意,该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3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涉外协议之债争议。
分析^p题8
甲企业和乙企业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企业法人。
l98_年3月,乙企业和广州市丙企业签署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协议。
为筹措合作经营资金,乙企业和甲企业于l98_年9月在香港签署贷款协议,协议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
后乙企业数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企业要求乙企业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乙企业应诉,而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中国实体法为准据法?
l.有本案管辖权。
因为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协议签署地、推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但乙企业取得贷款投入了在广州合作企业,甲企业向广州市法院起诉,乙企业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企业有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中国法律。
原、乙企业在协议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处理。
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协议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协议争议所适用法律”要求,本案准据法为中国实体法
分析^p题7
198_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企业和挪威艾格利股份签署塑料编织袋买卖协议,挪威艾格利股份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企业购置ll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企业根据协议交付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
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
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企业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
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企业所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支付拖欠货款。
挪威艾格利股份未提出抗辩。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Vl企业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l.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协议纠纷,即使挪威艾格利股份已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企业货款,但因为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企业就协议纠纷在协议推行地所在地中国法院起诉,该地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相关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
;
-3事人未在协议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要求,本案应适用和协议有最亲密联络国家法律。
因为本案协议签署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根据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甲企业自付运费、保险费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风险,故本案中和协议由最亲密联络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分析^p题6
日本某企业于l98_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一发明专利申请。
该项专利申请是由该日本企业委托上海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
申请日为l98_年8月1日,优先权日为1985年8月1日。
经中国专利局审查,同意授予该项专利申请专利权,授权日为1992年6月10日,并于l992年9月23日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告。
1.依据中国专利法要求,上述日本企业可否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
2.若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依据《巴黎条约》要求,是否能够自己向中国专利局申请?
l.该日本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而只能依据中国专利法要求,委托中国专利机构来提出申请。
2.按《巴黎条约》第2条要求“国民待遇标准”,日本企业在中国有营业所,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
但中国《专利法》
采取是有条件国民待遇制度,该日本企业必需委托专门机构办理申请。
分析^p题5
上海某大学老师李某,l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l990年完成学业,立即回国。
回国前夕,李某在大阪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身份在李某大哥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和李某家人发生争吵,协商未果。
李某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李某有两处住所。
一处是在中国法定住所,一处是在日本临时住所。
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临时住所视为住所。
李某死亡时住所是在日本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要求,日本法律应为本案准据法。
分析^p题4
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和中国甲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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