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细则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6766819
- 上传时间:2022-11-25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32.79KB
三违处罚细则Word格式.docx
《三违处罚细则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违处罚细则Word格式.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工人每班工作8小时,提前半小时下班的罚款10.00元/人(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因不服从安排整班提前下班罚100.00元/人。
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手上交接班,否则罚款100.00元
(4)凡是各班组长、组员违反劳动纪律,如不干、不提前打招呼;
无故停班;
或者不给企业领导回报,无故挑剔不上班;
违者处罚班组500.00元/天,三天后按自行离矿处理。
各科队车间加强考勤管理。
(5)瓦检记录,班前会记录,交接班记录,支护日检记录,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发现一次不填写,处罚责任人100.00元。
(6)凡是上班人员不准在井下解大便,进盲巷,发现一次处罚100.00元。
不准在井下睡觉,发现一次处罚50元,特种作业人员加倍处罚100-200元。
(7)各工作面现场工具、材料(含备用)要求堆放整齐挂牌,不得杂乱堆放,否则每次处罚50.00元,采掘碛头的支柱、顶梁、电煤钻、煤钻线、探头等,放炮前妥善保护,防止损坏,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8)掘进碛头无五根以上备用支柱的,每差1根罚款50.00元,管理人员安排支护而不执行的,每次罚款100.00元。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罚款`100.00元。
(9)电器设备失爆,每次处罚款200.00元,(电工没尽到责任的罚电工,未保护好放炮造成损坏的罚当班)。
(13)现场管理人员相互推诿,不负责任的处罚款100.00元。
(14)凡下井人员,上、下班赶煤车出井的,发现一次处罚款500.00元,如井下挂钩工同意的,处罚挂钩工500.00元,人力推车放飞车的发现一次处罚100.00-200.00元。
(15)提升绞车工,没插好插销的,处罚100.00元,提升、放车没发信号的处罚100.00元,提升、放车时行人的处罚100.00元。
(16)井下打架斗殴,每人次先罚款200.00元,并按责任另行处理。
(17)造成责任事故,按损失额的20%由责任人负责。
(18)凡是“三违”行为造成伤害的,由责任人承担40%的医药费。
(19)凡是“三违”行为造成伤害重大损失5000.00元以上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额20%。
(20)其它未列“三违”行为酌情处罚50.00元至100.00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矿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矿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实施条例把安全处罚同教育、行政、经济、组织等手段相结合,按照“安全、制度、标准、程序”的治矿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宗旨,纠正不安全行为,整治不安全状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各单位要在职工中认真贯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加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自觉遵章守纪,杜绝“三违”,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在四川威远县三强煤矿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违反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五条:
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安全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安全处罚额为10元至1000元。
第二章入井违规处罚
第六条:
入井人员由井口调度室和矿灯房根据安监科出据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明进行建档管理,矿办公室建立职工档案。
井口检身员严格入井考勤制度,登记规范,做到专人、专牌、专卡、专灯,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以及外来参观、学习人员无安监科手续的一律(无矿领导培同)严禁入井,井口调度室和矿灯房不得发灯,检身员不得放行,违者罚款50~100元。
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井口发现烟头一个处罚责任片区10元/个。
第七条:
上班(入井)前4小时严禁饮酒,井下不得睡觉和熄灯休息,违者罚款100元。
第八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携带自救器和人员定位卡入井,禁止穿化纤衣物、塑料硬底鞋、凉鞋和拖鞋入井,违者罚款100元;
损坏自救器除照价赔偿外并处120元的罚款。
损坏人员定位卡除照价赔偿、240元。
第九条: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500元;
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或用火取暖,违者罚款100元。
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发现有烟头的,给予责任者50元的经济处罚。
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停靠机动车辆,违者罚款200元。
第十条:
出入井人员经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风门,严禁敞开风门,违者罚款200元。
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或用风点瓦斯增高者,重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出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检身制度,违者罚款100元。
井口检身人职工作不负责任,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汇报的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汇报,致使矿利益受损的,处1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严禁在井下打架斗殴,井下打架斗殴,每人次先罚款200.00元,并按责任另行处理。
。
第十三条:
严禁在井下拆开矿灯,违者罚款100元;
损坏矿灯者照价赔偿(180元/盏)。
第十四条:
严禁破坏井下路标、警语、警牌等安全标识,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井口调度员和矿灯房职工应对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清点,随时清查井下人员情况,违者罚款20元。
第十六条:
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语或设有栅栏的地点以及盲巷,任何人不得入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每月的安全例会迟到一次罚款50.0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十八条:
以班为单位,不够规定上班人数,每差一人罚班上50.00元,整体旷班罚款400.00元(5人及以上的班组处每人100.00元)。
第十九条:
工人每班工作8小时,提前半小时下班的罚款10.00元/人(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因不服从安排整班提前下班罚100.00元/人。
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手上交接班,否则罚款100.00元,未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的处罚100.00元/次。
第二十条:
凡是各班组长、组员违反劳动纪律,如不干、不提前打招呼;
第三章充电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矿灯应实行编号管理,矿灯号应与入井牌(证)号保持一致,做到专人专灯。
无入井牌(证)或井口调度室手续的,不予发灯,违者罚款50元/盏。
井口调度室乱开取灯手续或乱发入井牌,导致矿灯流失或矿灯损坏以及矿灯另作他用的,给予责任者100元的经济处罚并原价赔偿矿灯。
第二十二条:
入井矿灯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矿灯架上矿灯完好率必须达到99%,需要维修的矿灯必须放置在维修矿灯架上。
违者罚款10元/盏。
第二十三条:
矿灯必须防爆和及时维修,不得出现外壳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封密不严、灯线破损,且亮度应保持在12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标准的,罚矿灯房职工40元/盏。
第二十四条:
充电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违者罚款40元。
充电房内严禁存放杂物,违者罚款50元。
矿灯、便携式、自救器发放登记,入井证,出入井人员数量登记必须规范真实。
做到“一灯、一证、一卡、一登记”收发。
每天出入井人数报矿长办公室。
第四章、通风瓦斯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主通风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严禁脱岗、离岗,违者罚款50元。
主通风机房内的各类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填写,违者罚款50元。
主通风机房内不得吸烟、生火,违者罚款100元。
主通风机房内及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存放车辆,违者罚款50元。
主要通风机房保持清洁卫生,检查一次不卫生,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停开主扇、局扇,违者罚款100元。
停开主通风机时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完善相关手续并报总工批准,凡停开主通风机过程中出现风门不关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手续,私自改变通风路线和调风者,罚款200元。
矿井未坚持测风制度,旬测不到位,记录不完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或变更通风设施状态者,罚款200元。
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煤车和人员通过的巷道中风门严禁两道同时打开,否则罚款200元/次。
通风维修工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检查,风门开启灵活可靠,风桥不漏风,密闭可靠,否则罚款50元/次、处。
对不用或暂时未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密闭和打栅栏,并挂好标示牌。
否则罚款50元/处。
第二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在工作地点手上交接班,严禁提前离岗或异地点值班,违者罚款200元,二次以上视同空班处理。
第三十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记录和填写瓦斯检查数据,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
凡空班、漏检、假检者一律开除(瓦检仪不能正常检测者按假检论处)。
瓦斯报表未按时填写、填写不规范(低瓦斯每班瓦斯检查两次,处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或不按规定的检查次数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检查瓦斯的,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在执行三大规程时有监督权、执行权和处罚权,全权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如瓦斯检查员不查处隐患,不制止违章,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处理、汇报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因素不予制止、处罚、处理、汇报的,处100-200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掘进碛头的瓦斯检查员必须负责管好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凡出现吊挂不直、未逢环必挂或接头不严密的,离碛头20米以外风筒有大于10毫米漏洞的,碛头未保证有足够风量的,罚款100元。
凡出现局部通风机牌板、瓦斯牌板、异形管等遗弃不用的,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
掘进碛头停风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如瓦斯检查员没有指挥撤离,罚瓦斯检查员100元;
如作业人员强行蛮干,罚作业人员200元。
第三十五条:
凡井下各作业点、用风点、作业区域、回风路线等出现瓦斯积聚和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撤除人员,进行处理。
凡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不处理、汇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及未及时查明原因的,罚款100~300元。
凡出现上述情况,作业人员拒不执行瓦斯检查员指挥或强行蛮干的,罚作业人员200~500元。
瓦斯检查员放炮前负责带警戒人员到指定地点安设警戒和放完炮负责通知警戒人员撤除警戒,瓦斯检查员未安规定执行,罚瓦斯检查员100元。
警戒人员未认真履行警戒职责或擅自撤离警戒者罚警戒人员100元。
第五章、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违规处罚
凡发生传感器、断电仪被损坏,电缆被砸断等事故未及时汇报的,罚所在区域的当班班组200元的处罚,罚所在区域当班负责人50元的处罚。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由所在区域的采煤班组及辅助工种负责看管,凡甲烷传感器被损坏以及线路(指大巷车场至甲烷传感器之间的电缆)被掐断的,罚采煤班组长、运输工、放煤工以及辅助工种人员各20元的罚款,并由当班作业人员集体赔偿装置及线路被损造成的经济损失。
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远程断电仪、控制线路(指传感器至风机附近之间的线路)由掘进班组及瓦检员负责看管,凡甲烷传感器被损坏以及线路被掐断的,视其情节,罚当班掘进班组长、当班瓦斯检查员各20元的罚款;
凡开停传感器被损坏及线路被掐断的,罚当班掘进班组长、摘挂钩工、瓦检员各20元的处罚,凡远程断电仪及线路受损的,罚当班掘进小组200元的处罚,罚瓦斯检查员20元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井下分站受人为破坏的,罚肇事者1000元的处罚,并按原价加倍赔偿由此造成的设备损失后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1凡井下监控系统信号电缆受人为破坏的,罚肇事者300元的罚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后由矿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传感器(包括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等)受人为破坏的,罚肇事者300—500元的处罚,并按原价加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后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远程断电仪受人为破坏的,罚肇事者500—800元的处罚,并按原价加倍赔偿由此造成的设备损失后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放炮后未及时移到装岩机附近3米范围内的罚瓦斯检查员50元。
第三十九条:
凡偷盗监控系统装置及线缆者,视其情节,给予100—800的处罚,并加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后予以辞退,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凡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移动不及时或移动位置不当(如有危岩、淋水、悬挂不正确等)时,罚监控维修员50元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凡接到调度指令后,不及时进行故障排查处理,导致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罚值班电工、监控维修责员和各1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井下所有传感器的运行状态应反映到地面,出现故障必须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出现一处罚监控维修责员50元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地面中心站收到报警或断电信号以及故障信号后未立即通知井口调度室的,罚监控员50元的处罚,井口调度室接到中心站指令后,不立即安排值班监控维修工(电工)进行处理的,罚调度员者50元的处罚,值班监控维修工(电工)接到命令后不进行故障排查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
值班监控维修工、电工、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给予50元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因拆迁设备、维护设备影响监控系统装置正常运行而不通知安监科的,罚责任人500元。
因维修巷道,对监控系统各类缆线掩埋不好,导致监控系统缆线损坏或通讯中断,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六条:
凡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导致监控装置被破坏的追究使用单位当班队长、值班队长、班组长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100元的处罚,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其价格加倍赔偿,对故意破坏的除罚款和赔偿损失外,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监控设备擅自移挪装置的,罚责任人100元;
对擅自停用保护装置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随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调整,处罚监控维修员100-200元。
第四十九条:
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30min时间未到现场,处罚监控维修员100元/次。
第六章回采违规处罚
第五十条:
开工前,班组长、值班长(安全检查员)必须提前进入工作面对顶板及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采煤工进入工作面,否则罚当班负责人100元;
私入工作面人员罚款100元,如造成工伤事故,罚款200元。
班组长、顶板管理工(值班长)长时间不进工作面的以及无特殊原因而提前出班的,罚款100元。
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顶格重处重罚。
第五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实行分段包保安全负责制,每一个现场管理员对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管理和监督责任,凡出现不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经济罚款,轻伤50元,重伤200元,死亡500元。
凡出现有违反作业规程的现象的,给予顶板管理工相应的连带处罚。
①电煤钻随机线的管理,放炮打坏,搁放在危岩、危帮下面造成损坏,处罚钻眼放炮的100元一次,损坏的照价赔偿。
②钻眼操作过程中严格加强顶板煤壁的隐患排查,确认无隐患后开始打眼,炮眼的间距、角度、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尽最大努力为大班创造条件,协助纠正歪斜支柱,如炮眼打在付岩上面或未放落煤处罚100元/处。
炸药雷管的管理:
根据工作面的长度每个炮眼1.2m,折头炮每隔两个一个,每个炮眼两筒药,根据炮眼的个数、装药量进行管理,同时严禁雷管炸药丢失,严格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制度。
发现一发雷管,处罚100元,炸药一筒处罚50元。
若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产品丢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放炮管理:
严格装药程序,装药之前必须做到关闭工作面的一切电源,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瓦斯无问题,才能开始装药,装完药后再由瓦检员检查瓦斯才连线,同时按照三人连锁要求布置警戒和人员清点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放炮后必须等够时间再对工作面进行放炮后的工作检查,对工作面有瞎炮按瞎炮要求进行处理。
每个炮眼必须加炮泥。
违章处理瞎炮处罚1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执行敲帮问顶和传呼检查制,不传呼或不检查者和检查不仔细者罚款20-100元。
攉煤工浮煤未收净,每节溜槽处罚5元;
当班发现歪斜支柱,打枪顶子的,每根处罚20元,浮煤铲出后,临时支护掺补不及时的处罚20-50元/根。
片帮煤未剃净,处罚一处20元。
机采工作面的安全管理:
进入工作面必须做到“敲帮问顶”、“三查四审”认真查找隐患并及时排除,蒋被炮打倒的支柱及时恢复,在进行煤壁清理时必须打好斜撑,确保作业地点安全生产。
在进行铲煤时,严禁空顶作业,及时掺好支柱,支柱掺得迎山有力,掺顶、检查顶板及煤壁掺斜撑,上下码口传呼安全口号,停溜时严禁铲煤上溜,翻砂及漏顶工作面必须将砂铲净到后砂,确保煤炭质量。
溜子前后浮煤必须收干净,煤壁无包包嘴嘴和猪下吧,否则处罚50-100元,下班之前由组长或值班长进行验收,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三直一实两畅通”溜子前后浮煤收净进行验收。
否则按不合格工程处理。
不按规定随意留顶煤的罚款50元一处。
第五十三条:
工作面机头机尾必须使用支柱掺好固机支柱,否则罚款50元/根。
固机支柱在移溜前由小组负责,移溜后,由移溜工负责。
溜子机头每移动一个循环,移溜工必须在煤台上掺设一根立柱,违者罚款20元/根。
移溜完成后必须试转一圈,否则处罚50元/次,检查刮板是否完好、齐备,缺刮板必须及时更换、补齐,否则少一个处罚50元。
第五十四条:
机窝工必须挂梁掺好转载点支护,柱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元/根。
第五十五条:
工作面正式支柱由回柱工回柱,回柱时,必须掺好临时护身支柱,严格执行先掺后撤或“三抽一、五抽二、见四回一”的规定,违者罚款100元;
凡乱回正式支柱或碰倒正式支柱后不复位的,罚责任者50元/根。
第五十六条:
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凡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及时掺设临时支柱,否则罚款50元/根;
备用支柱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50米,违者罚区域责任人50元;
工作面掺设支柱顶梁未达到初撑力的罚工区域作业人50元/根。
棚上活煤活矸未清理干净,底板浮煤矸未收净,掺设支柱顶梁的,顶梁接顶面低于80%的,处罚每根20元。
工作面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作面垮塌,一次处罚500-1000元,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作面砂口应保条墩砂(一丁一顺,三方块砂,中间碎砂充填结实)并保实、封棚、塞紧、成形(尽可能采用全部垮落法),超前支护、转载点支护、端头支护、工作面的套子宽度、深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凡“五大支护”出现缺柱的,每缺1根罚款50元;
工作面的套子宽度、深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凡出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顶板管理工40元/个,当班组长50元,值班队长60元,工作面支护掺得东倒西歪的(柱距不象柱距,排距不象柱距),处本工作面500元。
第五十八条:
截煤时回撤或打倒支柱不补掺还原的,罚款50元/根;
截煤时接线盒不封堵好失爆的,罚款100元;
截煤时未加防尘水,罚款100元;
截煤时将截煤机牵引绳拴(套)在巷道支护上的,罚款100元;
截煤后不回收电缆、水管的,罚款150元(磨机尾除外);
在两端头停放截煤机位置不当严重影响通风、行人安全的,罚款100元。
①随机线的管理:
若因自身管理不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由割煤组负责,如电缆堆放在危岩、危帮下面或放炮损坏的电缆由割煤组负责30%,车间副主任负责12%,当班值班长负责10%,巷修工负责10%,电工负责10%,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14%。
随机线割完煤后搁放在妥当安全地点,按钮要搁在干燥的地点,若放在淋水处处罚100元一次。
②割煤机操作前,割煤机道要畅通,同时清理煤壁片帮,小嘴嘴要及时处理,确保工作面割直,掺好点柱。
否则处罚一次50元。
③采高管理,总采高确定1.0m,每少割10公分罚款16元/处,如割煤出现上爬下抓现象。
处罚一次50-100元。
第五十九条:
截煤时未按规定要求,割底板砂的罚款100元一处(10米内有5米在底板砂上割)。
第七章防尘违规处罚
第六十条:
凡发现防尘管路不齐全、长度不符合要求的,罚机修责任人20元,管路漏水不及时处理的罚50元。
第六十一条:
不按规定、周期冲刷巷道的,罚责任人50元,发现煤尘堆积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专职防尘工100元。
第六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截煤时防尘湿度达不到要求的,有水不坚持防尘的,罚机长或临时负责人100元。
各转载点司机未开喷雾防尘水的,罚当班值机员50元。
第六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有水未进行眼口防尘的罚掘进小班50元、罚碛头瓦斯检查员20元;
防尘软管达不到长度导致无法防尘的罚班组长50元。
放炮前后及装岩时不防尘的罚款50元。
第六十四条:
对故意破坏防尘管路、设施的罚破坏者300元。
第六十五条:
放炮作业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当班组长100元。
第六十六条:
凡故意损坏隔爆水袋者,罚破坏者100元
第六十七条:
凡未按周期对隔爆水棚进行检查和注水,导致水槽棚水量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者50元。
第六十八条:
凡随意撤除隔爆水棚或将隔爆水棚挪着他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章掘进违规处罚
第六十九条:
掘进碛头的永久支护、锚杆或临时支护必须随碛头跟进,控顶距离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要求,严禁空顶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七十条:
作业前或放炮后,待炮烟散尽后,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必须对碛头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否则罚款100元。
第七十一条:
空压机的安全装置不齐或不坚持使用的,罚值机人100元;
打眼时未水管防尘装置的,罚操作责任人50元;
碛头作业不按作业规程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临时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二条:
掘进碛头的锚杆或临时支护的排距、眼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罚责任人20元/担;
掘进碛头无备用支柱的罚队长10元/根,当班值班员20元/根。
第七十三条:
砌金墙巷道壁后充填不实的罚值班人50元/米,拱卷巷道卷背上充填不实或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处罚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