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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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制定实施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负责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作业等环节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防火、防洪、防破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治安防范设施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对检查、整改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六)负责组织实施保管员和守卫员等防盗(抢)、防丢失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对培训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七)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并对会议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第十条爆破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保管所领取爆炸物品;
(二)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三)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四)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五)爆破作业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第十一条安全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二)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三)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四)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和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触爆破器材;
(五)实施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
(六)做好爆破作业现场施工记录。
第十二条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负责验收、发放、保管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二)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守卫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负责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库区安全;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防止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三)对库区进行每小时巡视检查工作,做好库区照明、防雷电、消防、通信、报警、监控等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巡视检查情况;
(四)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五)负责饲养守库犬,并定期打扫库区内外的环境卫生,清理库区内杂草,保持库区整洁。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含社会矫治,下同)、吸食毒品等记录。
守卫员无行政拘留记录;
(五)无妨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操作业务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感情纠葛等导致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
(七)无酗酒、嗜赌等不良嗜好;
(八)不得参加邪教组织;
(九)其他不适合从事岗位情形。
第十五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
守卫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应为男性。
第十六条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业范围、等级、业绩应符合作业单位和作业项目的规定要求。
第四章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审查和日常审查相结合管理制度,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公安机关负监督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拟任其他岗位的从业人员实施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的,填写《单位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见附件1),存档一份,并报单位注册地县(区)级公安机关一份核审,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学历证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前科劣迹及非吸毒人员、涉稳重点在控人员的情况证明;
(四)从业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材料有更正痕迹的,申请人或审核人应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确认。
第十九条县(区)级公安机关应利用内部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填写《公安机关监督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见附件2),存档一份,并报市级公安机关一份;
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从业单位。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日常审查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逐人建立审查档案。
对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应及时调整调离,并报县(区)
级公安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审查变更。
第二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至少每季度对本辖区内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信息核查比对,做好核查工作记录。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县(区)级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培训要求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专业培训制度。
第二十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前培训应不少于72学时,年度培训应不少于20学时。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岗前培训应不少于32学时、年度培训应不少于20学时。
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守卫员岗前和年度培训均应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四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岗前和年度培训,爆破作业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进行。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的岗前和年度培训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岗前和年度培训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守卫员、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岗前和年度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的责任主体,还应根据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日常培训计划,并组织专人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培训部门,要围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特点等内容,结合爆破安全管理要求,科学制定培训内容和计划。
其中,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以公安部组织编写的全国统一培训教材《爆破作业技能与安全》为主要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应逐人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应持有《爆破从业人员培训手册》。
第六章许可管理
第二十九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新增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向单位注册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和《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规范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经岗前培训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建。
考核时,从专家库中选派与被考核单位无利益关系的专家,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考核方式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计算机操作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实践考核采取面试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理论和实践考核成绩均合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试题从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四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理论考核监考民警与考生比例不得低于1比20;
实践考核组由民警和考核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每个小组不少于3人。
第三十五条考核结束10日内,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许可证为公安部统一样式,经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许可证有限期为3年。
第三十七条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有经验的爆破员的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八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资格证件有效期满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签发公安机关在有效期满前完成审查和换证工作。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还须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见附件5),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从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张;
(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逾期3个月未换证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因故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或年满60周岁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变更工作单位的,由拟聘用的爆破作业单位向单位注册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见附件5),市级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和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申请换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安全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四)原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情况说明;
(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
(六)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本单位从业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须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岗位责任。
爆破作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建立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按照本规定岗位职责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逐一细化岗位工作职责,规范运转模式,确保从业人员职责明晰,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二条建立爆破作业单位教育培训制度,明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范围、实施程序以及总结记录等内容,单位内部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四十三条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分为岗前审查和日常审查。
建立审查档案,制定岗前审查和日常审查的内容、标准、运行程序及审查结果的运用。
特别对已经上岗人员,规范审查时间,灵活审查措施,体现公平公正,确保审查不走形式,取得实效。
第四十四条建立从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要以落实岗位职责为重点,以工资、奖金、职务调整等为措施,对从业人员制定落实奖惩制度,促进人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作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要确定专人,针对各从业岗位制定内部监督检查内容,要突出不同岗位的重点环节,定期开展岗位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四十六条建立爆破作业单位防范制度。
以防破坏、防盗抢、防流失为重点,突出储存、运输、保管、使用岗位责任,制定强化防范能力,落实防范、报告、处突措施,并定期开展岗位人员应急演练。
第四十七条建立从业人员责任倒查制度。
对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规违章作业,监督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因从业人员具体行为导致后果发生,尚未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爆破作业单位要依规开展责任倒查,并在单位内部定期公布。
第四十八条建立特殊岗位工作操作细则。
对爆破员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安全员在爆破作业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保管员在发放、回收、存储爆破器材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等重要环节,应由爆破作业单位统一制作操作细则,用于指导人员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建立从业人员变更报告制度。
从业人员发生调整、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要将变化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原因等情况及时向单位注册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报告。
涉及证件回缴的,协助公安机关收回、上交从业人员许可证件。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市级公安机关应积极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健全第七章规定的涉及从业人员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开展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本地区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十二条县(区)级公安机关应把实地检查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治安大队至少每季度、派出所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区)级公安机关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人员政审情况、教育培训记录、资格审查记录、违法违规工作记录等。
第五十四条省内各市公安机关应共同加强全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跨市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地公安机关应将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发证公安机关,发证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属于违规行为的,由从业人员注册地公安机关依据本规范予以处理。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撤销从业资格。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向公安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1年内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岗位工作。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令3年内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岗位工作;
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聘用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或未经资格审查人员从事有关岗位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从业人员停止作业,并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规定,从业人员在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件或撤销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建立实施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级或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六十条爆破作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用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用工劳动政策的,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件或撤销从业资格。
第六十一条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从业人员未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
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实施审批、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及未履行有关监管职责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一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
单位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
工作单位
照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从业岗位
单位
审查
内容
1、从业人员年龄岁,(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2、从业人员学历,(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3、从业人员(有/无)刑事犯罪记录,(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4、从业人员(有/无)劳动教养记录,(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5、从业人员(有/无)吸食毒品记录,(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6、从业人员(有/无)行政拘留记录,(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限守卫员)
7、从业人员(有/无)妨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操作业务的生理缺陷和疾病,(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8、从业人员(有/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感情纠葛等导致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9、从业人员(有/无)酗酒的不良嗜好,(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10、从业人员(有/无)赌博的不良嗜好,(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11、从业人员(有/无)参加邪教组织,(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12、从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限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3、从业人员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14、从业人员(有/无)涉爆违法、违规记录,违法、违规次数,(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意见
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
单位签章:
单位法人:
日期:
附件2:
公安机关监督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
公安
机关
1、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准确/不准确)。
2、从业人员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有/无)。
3、从业人员是否有劳动教养或社会矫治记录(有/无)。
4、从业人员是否为涉毒人员(是/不是)。
5、从业人员是否有行政拘留记录(有/无)。
(此项仅限守卫员审查)
6、从业人员是否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不是)。
7、从业人员是否为涉稳重点人员(是/不是)。
8、从业人员是否曾经或正参与邪教组织的记录(有/无)。
9、从业人员是否有涉爆违法、违规记录(有/无),违法、违规次数次(多少次)。
10、该人所属单位是否为其填写并提交《单位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意见表》(已提交/未提交)。
审查人:
附件3: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类别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从事爆
破工作
的简历
(可附页)
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保证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县级公安机关背景审查意见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印章)
经办人签名:
考核
考核专家组组长签名:
发证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名:
签发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附件4:
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记录表
培训地点:
日期:
学时:
理论考核成绩
实践考核成绩
及格();
不及格()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意见
附件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1寸彩色
免冠照片)
现从事
爆破作
业类别
申请
换证
理由
发证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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