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培训金税三期下增值税预警指标全梳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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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大类由税务总局维护(企业、个人不能自行编辑修改),商品小类可在税收分类编码商品的最底层商品下,由纳税人自行维护。
简单地说,就是要在开票系统中增加一个品名编码功能。
税收分类编码:
最主要的作用是防止虚开发票。
纳税人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就能核实发票开具情况,还能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
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
商贸企业在开具发票要特别注意所售商品与服务编码的一致性。
发票预警案例:
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
铂略注:
本案例中,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
思考:
本案例对乙企业的判定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因为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的规定,所以B市国税局对乙企业的判定是不合理的。
增值税的判定存在一定的“连坐”的意思,一条完整增值税链条中出现问题,相关的企业都会受到波及。
企业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可对该企业的下游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本案例中甲企业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吗?
此案例中,甲企业的存在税务问题,A市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对甲企业进行处罚,只能通过发函给B市国税局,对甲企业的下家乙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理。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1号对非正常户的规定,甲企业并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也不属于失控发票。
本案例中甲企业被判为走逃企业合理吗?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依据上图的各项规定,甲企业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也是不合理的。
建议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所有增值税申报表,以此证明甲企业不是走逃(失联)企业,甲企业属于欠税,没有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与失联失控无关。
问:
失联企业开具发票一定不能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
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风险自查重点方向
风险点1:
纳税人风险
案例1:
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处理
采取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分支机构时,在分支机构将货物用于销售时,开具发票比较合算,毕竟在移送的过程中,并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会用于销售,因此上图中批复有一定瑕疵,可以借鉴一下四川省的规定。
建议企业更换变迁时,办理迁移比较划算。
如果是在原地址办理注销,在新地址成立新公司,存在两个纳税人,办理注销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账面上的资产销售之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过程比较麻烦,而办理迁移,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国家税务做总局对京津冀以及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办理迁移的情况,未来可能会进行信息集中管理,减少企业迁移所需的手续、证明资料等内容。
风险点2:
税目风险
在一家企业中,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的是财务人员,而纳税义务是由非财务人员经手的,业务人员不一定懂税收,会导致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带来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稽查时通常只会找财务人员沟通,多缴纳了税款,被老板追责的更有可能是财务人员。
所以,财务人员要多学习税务相关的知识,以防范税务风险。
建筑法与税法对“建筑活动”的定义不同,劳务公司甲为船舶制造集团提供船舶设备安装服务不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法获取施工许可证。
虽然甲劳务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服务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建筑法中的规定,建筑活动必须与建筑物有关,但是依据税法的规定,安装设备不一定要与建筑构成物有关。
因此,甲劳务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获取的劳务费应按照11%缴纳增值税。
财务人员应该提醒业务人员,在与船舶制造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开具发票的税率。
中央空调在房屋建造时就需要进行安装,而壁式空调是可以在建筑物竣工之后安装,因此上图规定中单独提出中央空调为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
现在不动产与动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但是两者在修理时税目与税率不同,修理不动产时税率为11%,修理动产时税率为17%。
营改增前,电梯维护缴纳需缴纳3%的营业税。
风险点3:
税率风险
混合销售税率为一,兼营涉及多种税率。
例,某4S店销售汽车时,同时为客户提供logo定制的服务并收取了相关费用,这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呢?
若为混合销售,税率为17%,若为兼营,收入要一分为二,一份按照销售车辆,税率为17%,另一份按服务,税率为6%。
混合销售属于有其一必有其二,存在从属关系,比如商店承诺送货上门,在货物售出后就需要提供物流服务,而兼营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上述例子属于兼营。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重点差别,EPC、PPP等复杂合同签订要点
请注意!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EPC不属于兼营,若为兼营,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设计,选择包工包料,进项税率为17%,销项税率为11%(施工税率)。
EPC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因为混合销售只有一种税率,不论选择哪一种税率,税企双方总有一方不愿意。
例,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服务,乙方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的增值税。
反过来,若乙方购买材料、设备,同时乙方还提供建筑服务,此时乙方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缴纳增值税。
而乙方既提供了货物,也提供了服务,税率为一种,属于混合销售。
因此,企业找建筑企业建造厂房时,需要在合同将设计与建筑服务分开,收取两张发票(设计6%,建筑服务11%)。
风险点4:
如何选择计税方法维护最大利益,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之间的选择策略
财务人员原则上应该首先要考虑企业利润最大化,其次才考虑缴纳税额的多与少。
案例6:
双方如果不是关联方,选择哪种方法呢?
•双方如果是关联方,选择哪种方法呢?
关联方之间应该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时候牺牲局部利益,会有利于整体利益。
例,甲公司想要安装某种设备,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自己购买设备,请别人安装;
第二种,售货方提供设备,并提供安装。
若选择第一种,甲公司购买设备,可以获取17%的发票,提供安装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可以获取3%的发票;
若选择第二种,则可获取一张11%的发票。
建议企业选择第二种,因为企业自己去购买设备,可能会比包工包料贵。
此外,实际上不论企业是选择甲供,还是选择包工包料,应该缴纳的税额并不会减少。
最好不武断的给出判断,因为实际业务要复杂,建议企业对这两种方式下的价格和进项税额做综合比较,另外还有考虑后续服务及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
甲供与分包孰优孰劣,合同签订中应考虑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因素。
乙安装公司为甲工业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乙安装公司人工费170万,毛利拟赚30万。
设备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价税合计936万的专用发票。
案例6(续):
•甲公司付936万(成本800万+进项税136万)
•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支付206万
((170+30)*(1+3%));
•甲公司共付1,142万(成本1,000万+进项税142万);
•乙公司收入200万,成本170万,毛利30万,纳税6万。
乙公司购进设备936万(成本800万+进项税136万)
+人工170万
+毛利30万
*(1+11%)
=1110万;
•甲公司支付1110万(成本1000万,进项税110万);
•乙公司毛利30万,留抵税额110-136=26万。
由上图可看出,不论是甲供还是包工包料,甲乙双方均不吃亏。
而从利润的角度出发,甲公司选择甲供的方式,需要1142万成本,而选择包工包料则只需1110万成本,所以,应当选择包工包料的方式安装设备。
甲公司若选择甲供的方式,其实只是多花费了32万,购买了一份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越多,对企业越不利。
进项税额多,需要足够的销售额才能抵扣。
销项大于进项时,是企业欠税务机关税款,在补缴税款时,可能还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款。
进项大于销项时,是税务机关欠企业税款,但是一般不会退回给企业,而是做留抵。
因此进项税对企业的作用不大,尽量不要存在大量进项税留抵的情况。
若下家企业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选择包工包料下家企业有盈利,选择甲供则会亏损。
因此,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企业自身,还需要考虑对方企业。
风险点5:
销售额风险
(1)押金
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吗?
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可以根据资金流向判断。
若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之后会退还给对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是,企业收到一笔押金一直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若超过一年没有退还,可能税务机关会判定视同价外费用而征收增值税。
那么,押金被征收增值税后又退还给对方了,应如何处理?
因为之后企业又将押金退还,说明之前多征收了增值税,企业可以不开具发票,自行冲减销项。
该表述本质上即说明价外费用要么最终归纳税人所有,要么最终归第三方即其他部门所有,而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是明确需要退还的,只有当逾期时,包装物押金由于不再退还,所以此时资金流向已因为对方违约而流向纳税人自已,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2)保证金
供应商寻找代理,为了保证代理的忠诚度,收取代理一笔保证金。
后来代理不做了,保证金若不退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16号)
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
悉。
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更加证明:
收取经营保证金时由于将来要予以退还,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只有对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由于资金流向改变而应征收增值税。
保证金若不退还,转入营业外收入,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案例7:
这样处理可以吗?
销售方能否开出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案例7(续):
》
双方都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蓝字发票,需要申报缴纳销项税,购买方没有认证抵扣,相当于这笔税款被税务机关赚取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并未明确规定上述操作需要在蓝字发票认证抵扣之后才能进行,意味着开具红字红票不受时间限制。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却指出: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末尾的表述: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虽然发票开具的时间在公告生效之前,但是企业之前并未处理,所以仍可以按照47号公告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此处遵循的是实体法从旧原则。
案例8:
案例8(续):
供应商先将货物供应给商场,但商场并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商场先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发票并收款,扣减扣点后再要求供应商开具蓝字专用发票过来。
因此供应商必须先行向商场开具一张14万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入帐,这样才能保证商场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有相应的成本凭证。
我们假设:
仍按照上个月的销售额16.38万开具,则以两个月来考量的话,两个月商场共销售不含税销售额25万,取得不含税购进成本却达到了28万。
供应商的销售价应保证在两个月不含税13万的前提下,作为购货方的商场才会获得12万(25-13)的利润。
因此,在开具14万件16.38万元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以后,应当再向商场开具一张17.55万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蓝字专用发票意味着商场欠供应商不含税购进价14万,红字专用发票意味着供应商欠商场15万的折让款,两者差恰好是1万元。
“先卖后买”商业模式,开具发票不属于发票虚开。
案例9:
某省国税局营改增指引:
某超市开展周末促销,对持某银行卡的客户采取买50元减5元的促销政策。
即客户买50元的商品(适用17%税率,向消费者个人出售)只要划卡支付45元,另5元由该卡的银行支付,现银行要求该超市就这5元部分给其开具发票,该超市咨询能否以促销费按6%开具专票,还是按17%税率开具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上图文字说,超市开展周末促销,促销通俗来说就是给消费者好处。
而案例中虽然消费者凭借银行卡少支付了5元,但是银行将这笔款项填补了,所以超市销售的商品仍是按原价50销售,并不是超市在促销,而是银行发生了促销行为。
案例9(续):
因为银行想推广使用自已的信用卡,而银行想推广信用卡使用,其促销对象应当是顾客而不是超市。
在此案例中,银行与超市之间并没有关系,资金流向属于往来款,且现金不是商品,因此超市不需要开具发票给银行。
银行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有些地区税务机关规定,银行可以凭借活动协议、支付凭证,将这笔费用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6:
进项税额风险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有非正常损失,大多直接联系企业做进项转出处理,不太会过问是否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企业要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原委。
那么,补充养老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福利?
案例10:
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买司投了保,即给全体员工交补充医疗保险,并取得了人寿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探讨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读: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10(续):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那么,补充医疗保险是集体福利吗?
有上述规定,可看出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福利,应为用工成本,所以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获取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风险点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风险
案例11:
该企业是根据不同收到款项的时点缴纳税款,收到20%的款项,按20%的款项缴纳税款,
收到30%的款项时,按30%的款项缴纳税款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开具发票。
案例11(续):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收到了20%的款项,而货物并未发出,这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该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全额确认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而案例中只按50%的款项缴纳了税款,需要补交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此观点是否正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释义,企业可以选择在任意时点执行纳税义务,因此可以选择在收到款项的不同时点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34号):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33号)悉。
关于纳税人销售需要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货款分若干期收取,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省局意见如下:
案例11发生在广东中山,根据上图广东省国税局的规定,该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分
期方式销售货物,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参考上图文件,案例中该企业收到的质押金,不属于分期收款的概念,应该在收到质押金
的当天确认收取,履行纳税义务。
因此,该企业仍需要就质押金的部分缴纳滞纳金。
案例12(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直接收款方式没有大的变化,只是作了文字修订,本条强调了“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即对于先收款后发货的情形,也属于直接收款,而不属于预收货款。
从征税的原则来看,税法要解决的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问题,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的合同,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很多细节问题是针对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而确定的,是来源于具体生活的。
因此,判断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行为的依据在于双方订立的合司,在合同中确定了的付款结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税法的首要依据。
因此,这种合同的约定如果采用预收货款条款,则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显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但如果购销合同中未注明,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争议中,主管税务机关很有可能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的1月。
案例13:
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预估主营业务收入的4月份还是收到B公司确认书的5月份呢?
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约定,甲企业发货给乙企业,乙企业在次年10月支付117万货款,甲企业在发货时,会计上确认收入,那么是否需要缴税?
不需要,这种情况属于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情况下,合同约定付款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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