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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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服务,开展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工作,发挥协会在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行业自律。
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活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
做好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协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和信息,按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
办好《全国食用菌信息》、《中国食用菌》和协会网络媒体;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服务活动。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经批准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积极组织国际间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考察培训,促进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五)大力推进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生产方式转变,提升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重点推进食用菌产品深加工,鼓励向食品、营养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的开发延伸;
(六)加强行业宣传,普及食用菌商品知识。
发掘并弘扬食用菌文化,宣传普及食用菌知识,拓宽市场,引导消费,服务人类营养和健康。
树立行业品牌和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食用菌经营企业、食用菌商品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食用菌流通、加工、经营及与食用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以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与食用菌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在本行业有一定专长、熟悉业务、热心食用菌事业的同志,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批评与监督;
(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参与并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单位书面申请更换,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行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监督制度: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5年。
协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职责是:
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监督协会资产保值增值;
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10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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