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法规文件与工作标准汇编部分内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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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三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等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四是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九条)
(三)关于事故应急救援。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事故应急救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和电力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三是规定了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保障措施,包括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与处置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四是规定电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或者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对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明确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二是明确规定了组织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即: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较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三是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时限,即:
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条)
四是明确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09年2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
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
dlsg@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设施满负荷运行,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
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
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电力企业要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
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
电力系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治安保卫,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要指导和协调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网安全生产水平,国家电网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公司系统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现印发执行。
做好防止电网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本重大反措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重大反措和已下发的输变电设备预防事故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
行)
国
家
电
网
公
司二○○五年六月
目
录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3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
4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5
防止枢纽变电站全停事故
6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
7
防止输变电设备污闪事故
8
防止直流输电和换流设备事故
9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事故
10
防止互感器损坏事故
11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12
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
13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
14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15
防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与电力通信网事故
16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事故
17
防止火灾事故
18
防止交通事故
1.1
加强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和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1.1.1
工作或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的有关要求。
1.1.2
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并据此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要定期检查危险点分析工作,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1.1.3
在作业现场内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设立安全警示牌,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对交叉作业现场应制订完备的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2
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1.2.1
定期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技术等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提高安全防护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临时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在证明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并在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带领下方可作业。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指派临时或新参加工作人员单独从事危险性工作。
1.2.2
应结合生产实际,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伤害事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方法。
1.3
加强对外包工程人员管理
1.3.1
加强对各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
1.3.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人员、电网、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1.4
加强安全工器具管理。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备充足的、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定期检验,坚决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提高作业安全保障水平。
2.1
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
2.1.1
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强化电网薄弱环节,确保电网结构合理、运行灵活和坚强可靠。
2.1.2
合理规划电源接入点。
受端系统应具有多个方向的多条受电通道,每条通道的输送容量不应超过受端系统最大负荷的10%--15%。
2.1.3
发电厂不应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1.4
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入运行。
2.1.5
加强系统稳定控制和保障电网安全最后防线措施的设计研究工作,稳定控制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
合理设计稳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和实施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及低压减负荷方案。
2.1.6
加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设备快速保护建设。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高抗等主设备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220kV及以上环网运行线路应配置双重化全线速动保护,必要时500(330)kV及枢纽220kV厂站母线采用双重化母差保护配置。
2.2
电网安全运行管理和技术措施
2.2.1
严格执行各项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稳定极限值运行。
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
须按照电网运行控制要求进行控制的设备,应通过调度机构EM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应有越限告警功能。
2.2.2
电网正常运行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旋转备用容量。
2.2.3
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
在高一级电压网络建设初期,对于暂不能消除的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应采取必要的稳定控制措施,同时应采取后备措施限制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影响范围。
2.2.4
电网联系较为薄弱的省级电网之间及区域电网之间宜采取自动解列等措施,防止一侧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事故时扩展到另一侧系统。
特别重要的系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应采取自动措施防止相邻系统发生事故时直接影响到本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2.5
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是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应认真做好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根据系统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计算和调整电网运行控制极限。
2.2.6
加强并网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PSS(电力系统稳定器)和调速系统的运行管理,其参数设置、设备投停、设备改造等必须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2.2.7
加强稳定控制措施及保障系统安全最后防线运行措施的运行管理,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其它安全自动装置应足额投入。
应密切跟踪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稳定控制措施,完善失步、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做好相应定值管理、检修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2.2.8
避免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枢纽厂站的母线、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
母线无母差保护时,应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严禁安排母线及相关元件的倒闸操作。
受端系统枢纽厂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
2.2.9
加强开关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能够快速、可靠地切除故障。
对于500kV(330
kV)厂站、220kV枢纽厂站分闸时间分别大于50
ms、60
ms的开关设备,应尽快通过检修或技术改造提高其分闸速度,对于经上述工作后分闸时间仍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开关要尽快进行更换。
2.3
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
2.3.1
重视和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工作。
规划、设计和调度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并根据计算分析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适时调整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相关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
2.3.2
电网调度部门确定的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值,一般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稳定储备,在系统设计阶段计算线路(或断面)输送能力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2.3.3
在系统规划设计和电网运行有关稳定计算中,发电机组均应采用详细模型,以正确反映系统动态稳定特性。
2.3.4
应保证系统设计和电网运行有关稳定计算模型和参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系统规划计算中对现有电力系统以外部分可采用典型详细模型和参数。
2.3.5
加强有关计算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并据此建立系统计算的各种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型和参数。
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4
防止系统电压崩溃
为防止系统电压崩溃,应全面贯彻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198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2.4.1
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必须同步进行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
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确保无功电力在负荷高峰和低谷时段均能分(电压)层、分(供电)区基本平衡,并具有灵活的无功调整能力和足够的检修、事故备用容量。
受端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无功储备和一定的动态无功补偿能力。
2.4.2
并网机组额定出力时,滞相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新机组满负荷时进相额定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老机组应不低于-0.97。
2.4.3
电网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最小负荷时不应高于0.95。
2.4.4
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电高峰时段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
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2.4.5
电网局部电压发生偏差时,应首先调整该局部厂站的无功出力,改变该点的无功平衡水平。
当母线电压低于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下限时,应闭锁接于该母线的变压器分头。
2.4.6
发电厂、变电站电压监测系统和EMS系统应保证有关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中枢点电压超出电压合格范围时,必须及时向运行人员告警。
2.4.7
电网应保留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保证正常运行方式下,突然失去一回线路、一台最大容量无功补偿设备或本地区一台最大容量发电机(包括发电机失磁)时,能够保持电压稳定。
无功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发电机组、调相机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设备。
2.4.8
在电网运行中,当系统电压持续降低并有进一步恶化趋势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拉路限电,防止发生系统电压崩溃事故。
3.1
加强发电机组与电网密切相关设备的管理
3.1.1
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所接入电网要求,并应达到技术监督及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3.1.2
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2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90MW及以上水轮发电机组应配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器(PSS),以改善系统阻尼特性。
3.1.3
200MW及以上并网机组的高频率、低频率保护,过电压、低电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阻抗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PSS)等设备(保护)定值必须经有关调度部门审定。
其中机组低频率保护的定值应低于系统低频减载的最低一级定值,机组低电压保护定值应低于系统(或所在地区)低压减载的最低一级定值。
3.2
加强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运行管理。
并网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参数应按照电网运行的要求进行整定,一次调频功能应按照电网有关规定投入运行。
3.3
加强发电机组的参数管理
机组并网调试前三个月,发电厂应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供电网计算分析所需的主设备(发电机、变压器等)参数、二次设备(CT、PT)参数及保护装置技术资料以及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技术资料(包括原理及传递函数框图)等。
发电厂应经静态及动态试验验证定值整定正确,并向调度部门提供整定调试报告。
同时,发电厂应根据有关调度部门电网稳定计算分析要求,开展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原动机的建模及参数实测工作,并将试验报告报有关调度部门。
3.4
发电机非正常及特殊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3.4.1
发电机应具备进相运行能力。
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在额定出力时,功率因数应能达到超前0.95~0.97。
励磁系统应采用可以在线调整低励限制的微机励磁装置。
发电厂应根据发电机进相试验绘制指导实际进相运行的P-Q图,编制相应的进相运行规程,并根据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进相运行。
发电机应能监视双向无功功率和功率因数。
根据可能的进相深度,当静稳定成为限制进相因素时,应监视发电机功角进相运行。
3.4.2
新投产的大型汽轮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耐受带励磁失步振荡的能力。
发电机失步保护应考虑既要防止发电机损坏又要减小失步对系统和用户造成的危害。
为防止失步故障扩大为电网事故,应当为发电机解列设置一定的时间延迟,使电网和发电机具有重新恢复同步的可能性。
3.4.3
发电厂应制定完备的发电机带励磁失步振荡故障的应急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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