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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内部地下开采、选矿、冶炼相关设计并牵头组织会审,配合外部设计单位做好外部设计工作。
3)地测部
负责提供地下开采设计所需要的相关的地质、测量资料,并负责地下开采的生产勘探设计,配合外部设计单位做好外部设计工作。
4)施工方
负责地下开采设计的实施,编写施工组织计划,确保安全施工。
4.工作程序
1)内部地下开采设计方法选择。
地下开采方法:
依据初步设计推荐的采矿方法进行设计。
2)地下开采小型及采矿单体设计。
地下开采小型及采矿单体设计:
根据技术副总经理下达的设计任务,由采矿工区、生技部、地测部、安环部等有关人员商讨解决,选择经济合理、技术上可行的方案。
由生技部技术人员确定采矿结构参数及工程量,最后将参数数据及工程量标注在图纸上(包括文字说明)。
3)地下开采外部设计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设计内容要求,寻求相应的、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并对其设计资质进行核实,报主管领导批准,并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书,督促设计单位按期完成相应外部设计。
4)生技部应要求设计单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确保公司生产部门能理解设计意图及方案。
5)生技部负责保存相关设计文件(图纸)。
8.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设备等"
三同时"
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提出了新、改、扩建项目管理要求,旨在规范项目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新、改、扩建项目论证、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全过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3.引用标准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4.职责
1)各厂、部负责做管辖范围内小、中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设计。
2)安全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安全管理进行总体监控,参与新、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
落实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及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3)基建和生产部门负责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中,落实安全、环保项目“三同时”制度,并会同工程监理部门搞好工程监理,做好施工过程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措施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和施工安全。
4)财务部负责建设工程中项目的预结算资金落实。
5)分管领导负责招集有关部门或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设计输出的评审、预结算编制和竣工验收。
6)生产部负责中、小型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核和大型新、改、扩建项目委外设计外委。
负责项目施工计划的下达。
基建项目则由基建部门负责。
5.工作程序
1)管理项目
A.生产部门:
矿体开拓、新建排土场等。
B.基建部门:
矿区范围内的基建工程或其他工程项目。
C.项目管理基本流程
2)属正常生产中的小型项目不作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论证,直接进行项目设计。
3)项目来源
A.从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中产生。
B.从企业发展规划中产生的要求。
C.从优化生产工艺中产生的需要。
D.由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指令。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A.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
可行的技术方案、经济技术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职业健康安全报告书(表)。
上述内容可以是独立报告,也可以作为章节合在统一报告中。
B.可行的技术方案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实现目标全部可用方案。
包括技术路线描述、设备投入、工程量、预计工期等。
C.经济技术分析指在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全部可用方案作经济技术评价。
包括投资估算、实现方案的技术难易度分析、风险评价等。
D.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包括对项目的选址、施工和投产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分析;
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和预测;
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近期和远期环境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价,论证和选择技术可行、经济与布局合理、环境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
F.环保篇(章)必须具有下列内容:
环境质量现状;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项目设计应遵循的环境标准;
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环保设施分类投资和环保项目总投资估算及其占项目固定资产比例;
环境影响分析;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G.职业健康安全报告书(表):
包括项目在选址、设计、施工、设备和投产后将对职业健康安全产生的影响分析和识别;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价、论证,选择技术可行、经济与布局合理、不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的最佳方案。
H.职业健康安全篇(章)必须具有下列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现状;
主要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因素;
项目设计应遵循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标准;
各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因素控制方案;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分类投资和环保项目总投资估算及其占项目固定资产比例;
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分析;
6.项目招投标
项目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
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7.项目施工
1)项目管理责任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施工的管理,对工程质量、环境、安全业绩、施工进度和预算执行负责。
2)项目管理员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环境安全交底,对原材料质量、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监控,对隐蔽工程及焊接、防渗等特殊工序进行确认,并组织有关人员签证;
采取有力措施对分包方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
3)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应保障落实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专项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4)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对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的落实情况,以确保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使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竣工验收。
5)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防止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区域的污染和危害;
妥善处置废弃物。
有关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原则上以施工单位为主自行制定,并报相关厂部或基建科审查。
6)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在项目施工中对周围环境造成的破坏,待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予以恢复。
7)项目施工单位应协同相关厂、部、公司档案室做好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移交给公司,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8.项目验收
1)新、改、扩建项目在交付使用或试生产前,相关厂、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检查,以核实项目工程总体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尤其是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安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报告书(表)、职业健康安全报告书(表)批复中提出的有关规定。
2)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要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管理、设备供应等单位,及时处理运行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并协同安环部做好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预监测。
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设计能力和标准要求时,安环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省或市环境监测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手续。
3)在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监测之后,安环部向负责审批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监测验收报告》。
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指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经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组织生产,并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主体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4)在对建设项目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进行竣工监测之后,安环部向负责审批的职业健康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说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运行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经职业健康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组织生产,并将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纳入生产主体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8.2生产工艺管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
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5)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
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
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9)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副总经理决定。
11)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12)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2.采矿方法(根据实际情况)
1)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2)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
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
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
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
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
——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3)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
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8.3生产保障系统管理
8.3.1采矿厂供配电管理制度
1.供电
1)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遵守GB50070的规定。
2)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
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4)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
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7)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2.电气线路
1)水平巷道或倾角45°
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竖井或倾角大于45°
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
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
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
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
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不能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能落在运输机车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
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
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
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
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7)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
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8)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3.气及保护
1)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
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2)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3)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4)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
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4.(配)电所硐室
1)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
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
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
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
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平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3‰。
2)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
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3)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o.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o.5m。
4)电硐室装有带油的设备而无集油坑的,应在硐室出口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挡,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o.1m。
5)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
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5.通讯和信号
1)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
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4)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开采工作面。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5)装卸矿点、提升人员的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等处,宜设电视监控系统。
6.保护接地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
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
4)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相连。
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井下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
钻孔金属套管可用作接地极。
5)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接地极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6m2、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lOO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8)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
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9)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
每台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其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应不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7.检查和维修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9所列的主要检查制度。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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