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相关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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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瓦斯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规定配备瓦斯传感器实现24小时连续检测。
(2)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
(3)有关人员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氧气两用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
(4)放炮地点严格实行“一炮三检”。
(5)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传感器等仪器仪表按规定周期校验和强检,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主要预防措施
(1)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2)掘进巷道应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
(3)局部通风机禁止产生循环风;
停工期间,不准停风等预防措施。
(4)建立完善井下防尘供水系统;
(5)回采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综采工作面支架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和放煤口喷雾,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一道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2道净化水幕;
(6)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实施短壁静压注水,实行放炮喷雾,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巷帮周边进行冲洗,锚喷巷道必须安装水射流除尘风机;
(7)各输送机转载点、煤仓口等必须安装喷雾装置;
井下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安全监测系统自动报警或井下管理、个体巡回检测、检修等井下工作人员发现井下作业地点或途径巷道有瓦斯超限、自燃等预兆时。
(2)矿井煤尘
1.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仪器仪表,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2)对井下所有产尘点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3)呼吸性粉尘测定,采掘工作面每季测定一次,其它接尘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一次;
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4)利用粉尘浓度传感器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上传到监控室安全限报警。
(1)建立完善井下防尘供水系统;
(2)回采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综采工作面支架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和放煤口喷雾,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一道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2道净化水幕;
(3)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实施短壁静压注水,实行放炮喷雾,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巷帮周边进行冲洗,锚喷巷道必须安装水射流除尘风机;
(4)各输送机转载点、煤仓口等必须安装喷雾装置;
(5)井下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3.事故预警的条件显示监测监控系统上,实现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超限报警。
(1)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2)出现高温火源;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粉尘浓度情况不明报警的。
(3)矿井火灾
(1)外因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
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可燃物管理,防止井下明火、放炮火焰、电气火花等火源。
(2)内因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
建立束管自动监测系统,落实密闭定期检查制度。
(3)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加强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主要预防措施
(1)外因火灾预防措施:
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杜绝井下明火,不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炸药,按规定装药、使用炮泥和水炮泥,防止产生爆破火焰,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设备及电缆漏电,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严格落实井下电气焊措施,装备皮带机防打滑保护,防止摩擦起火,严格井下火区管理等,杜绝引火火源;
对木材、绵纱、油脂等可燃物加强管理。
(2)内因火灾预防措施:
制定专门的防火措施,落实到矿井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破坏煤体发生自燃的条件,合理布置巷道,尽量减少多煤层联合开采;
工作面回采期间加强防灭火管理,上下隅角坚持喷洒灭火剂,使用好挡风帘,及时封闭采空区,按规定注浆、注氮,清扫干净浮煤。
3.事故预警的条件
(1)束管监测系统或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回采工作面下隅角、起停采线、老塘、老空区密闭墙附近或隔离煤柱、巷道高冒区等地点CO浓度超过70ppm、温度异常增高、焦糊气味、烟雾等自燃征兆时;
(2)井上、下工作人员发现作业地点或途径地点有外因火灾等预兆时。
(4)矿井水灾
(1)根据生产计划,及时编制水文地质预报,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活动。
(2)井下现场加强水文地质观测,有出水征兆及时汇报。
(3)定期对地面河流水位、塌陷区积水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其变化情况。
(4)及时搜集相邻矿井采掘活动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5)利用水文观测系统实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2.主要预防措施
(1)根据生产计划,及时编制水文地质预报,开展隐患排查活动;
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各采掘工作面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做好探放水工作,井下现场加强水文地质观测,有出水征兆及时汇报;
(2)定期对地面河流水位、塌陷区积水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其变化情况;
(3)及时搜集相邻矿井采掘活动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1)回采工作面涌水量大于50m³
/h或排水系统不能正常排出该工作面涌水时;
(2)探水钻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涌水量大于50m³
/h时;
(五)矿井顶板、冲击地压
(1)在采掘工程过断层等地质构造期间,安排专人对顶板破碎、有淋水、顶板台阶下沉等征兆进行重点观测。
(2)对回采工作面顶板压力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3)回采工作面初采期间,成立初次来压小组,进行现场勘察,预测来压步距,做好相关准备。
(4)在8煤层中施工的掘进工程,锚网索支护的巷道,观察顶板离层情况,根据顶板下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顶板管理。
(1)合理布置工作面,避免孤岛采煤,回采工作面合理选用安全高效的液压支架,采煤机采煤后,必须及时移架,加强支架初撑力的监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煤壁片帮要及时进行维护,严禁空顶作业,上下巷要有超前支护,且支护长度不小于20m;
(2)实施矿压监测,对工作面阻力实施不间断监控。
掘进工作面使用好前探支护,锚杆、锚索支护要达到拉力,锚网索支护的煤巷,安设顶板离层仪,根据顶板下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顶板管理。
3.事故预警的条件监测,根据掌握工作面推进距
(1)顶板事故:
矿压监测中发现回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大面积工作阻力不够、离层记录观测中发现一处以上巷道顶板离层数据超过规定、或作业人员发现采掘工作面或巷道存在冒顶片帮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时。
(2)冲击地压事故:
发生前一般无明显前兆,冲击过程短暂,持续时间为几秒到几十秒,当发生冲击地压后立即发出预警。
(6)矿井供电
供电事故的危险源主要来35KV线路及变电所供配电设施。
其监测监控方式、方法及采取的预防措施是恶劣天气变电所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且调度台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大型设备停止运行,防止突然停电造成人员伤亡。
恶劣天气变电所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且调度台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大型设备停止运行,防止突然停电造成人员伤亡。
3.事故预警的条件信息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1)出现35KV供电系统突然停电,且无法立即恢复供电;
(2)全矿或采区等井下大面积停电0.5h以上时。
(7)矿井灾害性天气
(1)与气象部门加强联系,注意气象信息的发布,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到井下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2)矿总务科随时与神华救护大队及乌海市第三人民医院保持联系,保证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1)调度室建立防御雨季气象灾害的逐级预警预报信息响应系统,利用电话、短信平台,及时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当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时,调度室必须密切留意,主动获取有关的气象信息,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到井下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1)连续降雨量超过50mm、强雷电等;
(2)接上级通知神华救护大队;
(8)矿井提升运输
(1)主副井提升监测监控:
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及绝缘摇测。
(2)斜巷皮带机皮带监测监控:
严格皮带机综保装置的班试验制度,加强皮带接头检查。
(3)斜巷乘人装置监测监控:
加强对人车驱动装置的检查、维护,人车司机要认真监听人车运行期间的设备声音。
(4)综采安撤面设备运输监测监控:
加强轨道铺设质量检查;
检查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1)主副井提升:
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及绝缘摇测,严格绞车司机交接班保护试验制度的落实及确保日检质量,严格井筒检修施工措施及操作规程的落实;
(2)斜巷皮带机:
严格皮带机综保装置的班试验制度,确保完好使用,同时加强皮带接头检查,及时处理隐患接头;
(3)斜巷乘人装置:
加强对人车驱动装置的检查、维护,人车司机要认真监听人车运行期间的设备声音,出现异常声音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检查处理,同时考察对驱动天轮的液压制动方式,并进行改造;
(4)综采安撤面设备运输:
严格轨道铺设质量,轨道铺设不合格坚决不进行设备运输,处理车辆掉道,现场必须有矿跟班人员现场指挥,备齐车辆复轨工具、材料,防倒、防滑措施到位,人员站位安全。
(1)发现提升运输等其它重大生产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时;
(2)井下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或接到事故现场人员汇报时。
(9)矿井火工品
公司每季度对矿火工品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矿每月检查一次,仓库值班人员每班对火工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1)公司每季度对矿火工品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矿每月检查一次,仓库值班人员每班对火工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2)火工品库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雷管、炸药等火工品的领退、运输、销毁及丢失处理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3)接触火工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工品仓库;
(4)火工品仓库必须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砂箱、水管等消防器材;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和“三警戒”放炮制度;
(6)安全员监督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4)发生火工品爆炸;
(5)发生火工品被盗、丢失现象。
(10)矿井矸石山
(1)矿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山体变化情况和自燃情况以及运输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矿保卫科24小时不定期巡查。
(3)矿运搬工区安排人员每班观察。
(1)矸石综合利用,清除或减小矸石山;
(2)减少矸石中的煤炭、硫黄等可燃物含量;
保证矸石山安息角小于标准规定;
(3)危险范围内严禁设置建、构筑物;
(4)按规定设置防护栏(墙)、警示标志,严禁与矸石山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矸石山警界线以内活动。
(1)矸石山表面以下1m温度超过70℃;
(2)正在自燃的矸石山顶部或发火区有沟壑、凹陷区或其它雨水通道;
(3)矸石山山体产生大量蒸气;
(4)矸石表面有黄色结晶体渗出;
(5)出现悬矸现象,矸石山自然安息角大于42°
及矸石山其它异常现象时。
(11)矿井地震
乌海市地震局通过地震监测台、动植物宏观监测及水井监测对辖区进行监测、监控及预报。
当监测系统发出警报时,乌海市地震局将通知地震警报区。
我矿接到地震局发出的警报后,立即在全矿地面范围内发出警报,并通过调度通讯系统通知井下各区域内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1)保持通讯渠道畅通,以便及时获取上级部门关于地震震情的通知或文件;
(2)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全矿人员做好相应的地震震情强化跟踪工作、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各个关键岗位人员值班。
特别是制定人员安全工作、设备安全运行、关键地点、区域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
3.事故预警的条件地震事故。
当明显感觉地震震感或接到乌海市地震局及上级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时。
三、预警方式
采用报警器报警和电话报警方式。
建立完善的电话通讯系统,由调度室监控中心完善各施工现场及有固定值班人员的岗位电话通讯系统,上级有关部门的电话通讯系统,保证通讯畅通;
完善报警器报警系统。
4、预警信息的发布
当值班调度员接到井下事故预警条件的信息时,按照“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利”中的规定,发布紧急调度指令,通过电话、语音广播系统3分钟内通知到井下所有施工地点,安排各施工地点带班区长、班长、安全员清点现场施工人员,并组织人员按照拟定避灾路线撤人升井,通知机电工区切断各工作面电源,启动自动排水系统,通知机电、运搬工区,人行车立即运行,并要求各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中央、石门变电所,各水平泵房,上下山有运人设施的绞车房工作人员和信号工、押车工、把钩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没有调度命令不得擅自离岗。
副井口做好准备随时上、下人员,维持好上、下井口秩序。
同时调度员记录事故发生地点的基本情况,向值班矿领导、矿长进行汇报,通知其他指挥部成员到调度室集合,规定到达时限;
立刻安排监控室、调度室统计出所有下井人员数据,立即赶赴副井口记录好上、下井人员名单;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按预案规定的应急级别发出警报,上报新亚集团公司。
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其他单位取得联系,并向他们通报情况;
根据情况的危及程度,或按预案规定通知各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出动准备。
5、预警信息的响应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IV、Ⅲ、Ⅱ、Ⅰ四级。
(1)IV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或者3人以下涉险,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启动本煤矿应急预案。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启动新亚集团公司应急预案,向乌海市煤炭局申请启动乌海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由乌海市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乌海市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预案。
报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响应前,应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响应。
6、责任追究及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的重要情况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灾难的。
(2)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一)本管理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执行。
二、应急值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应急值守的管理,强化应急值守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有效、有序的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相关规定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预案制定原则,结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值守人员的职责、值守人员的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应急值守人员、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信息员。
第二章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矿长及副矿领导均参加矿应急值守;
调度室、安检员、跟班队长、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
机关后勤科室熟悉生产现场情况、具备下井条件的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
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矿应急值守。
第五条辅助生产单位参加本单位应急值守。
第三章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第六条参与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当天全矿的突发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负全面责任。
每天上午8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
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在各单位进行,相关制度、方法依据本制度制订。
第七条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人员及值班时间,保证当天24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八条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九条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的各单位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矿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条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接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后,立即带齐工具和物资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安排人员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
第四章应急值守纪律
第十二条当天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矿应急值守室听班,其他值班人员夜间休息必须在矿指定房间休息。
第十三条应急值守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离开值班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
并请同组或他组具有应急值守资格的人员替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应急办公室。
三、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接到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逐个通知相关人员。
本矿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8000、8001、(内线)
六、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质部,由调度室和安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2、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调度室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新亚总公司、内蒙古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海南区煤炭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煤炭工业局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华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6、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七、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
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八、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
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
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①直接责任:
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②间接责任:
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①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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