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医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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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分别经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
普通医疗、护理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医务部负责人或护理部负责人批准;
行政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主管院长批准。
申请单中注明出差天数、到达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事由等内容,作为报销依据。
超过批准天数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公杂费不予发放。
第六条医院已向正式职工发放公务卡,为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效率,出差人员外出应用公务卡支付出差费用,计财部一般不办理出差借款业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标准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汽车(不包括出租车)
一般列车
动力组列车
院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软席车
(软座)
(软卧)
一等车厢
二等舱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其余工作人员
硬席车
(硬座)
(硬卧)
二等车厢
三等舱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若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或与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一起出差的,应事先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且在出差申请单或会议通知上签注“同意乘坐飞机”字样,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条享受乘坐飞机者,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用(不含出租车)、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若医院为职工集体购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再报销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定额管理。
在规定的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院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400元/日
职能部门负责人、副高级职称人员
300元/日
150元/日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出差在10天以内(含10天,下同)每人每天50元;
(二)出差超过10天,从第11天开始每人每天30元;
(三)出差超过20天,从第21天开始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控制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由医院统一安排组织人员参观、培训、考察、调研等,且医院统一安排食宿的,因公在本市范围内出差的不给予伙食补助。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七条公杂费是指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的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出差在10天以内(含10天,下同)每人每天30元;
(二)出差超过10天,从第11天开始每人每天10元。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但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不再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和会议证明报销。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正常差旅费规定的上限内报销,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正常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会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就餐者,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标准报销。
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外出开会,会务费按会议通知上规定的会务费数额报销,超出会议通知和规定的部分一律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会议开出的“学习考察费、会议交通费、资料费”等不予报销,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本院专家、教授被邀请参加鉴定会、讲学、会诊等,医院不负担任何费用,各种费用均由邀请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援藏、援疆等支援工作执行专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出进修、脱产培训的,学习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超过两个月以上的部分,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7元,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在驻地参加学习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国进修不预报销各类补贴。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
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有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院工作人员对上述规定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出差人员返回后务必于7天内到计财部进行结算,以确保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报销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如有借款,其所借款项从工资中全部扣回。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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