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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命题标准:
注意把握大纲,命题科学、合理、准确;
文字通顺,数据相符,表达准确,标点无误;
数字、符号清楚、规范,图表必须用计算机绘出;
试卷规范,题型多样,题量适宜,难易适度;
参考答案准确,评分标准具体、明了、可操作性强。
第十一条考试命题由教研室指定主讲教师或有经验的专业教师进行。
命题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责任心强,严守秘密;
对本课程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熟悉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学生学习情况;
命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命题教师命题前必须认真填写《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附件2),经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正式命题编卷。
第十二条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命制A、B两套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0%的试卷(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考试命题原则上应覆盖课程100%的章和不低于85%的节;
不得出现有政治性、科学性和知识性错误的试题。
试题的表述要明确、清楚,不会产生歧义,有利于学生正确理解题意。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准确、无误。
试题须避免与以往学期试题雷同。
第十三条考试命题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要合理,题量充足(原则上不少于35道小题),题型尽量多元化。
注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测试。
要增加综合应用题型(如:
材料分析题、应用设计题等),减少死记硬背的题型,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情况,可出选做题型;
试题内容要做到既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又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分值分配合理,纯记忆性的单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每小题分值不得大于2分,纯记忆性的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值不得大于3分。
第十四条试题要有一定的效度和区分度,难易程度适中,避免怪题、偏题,一般学习程度的学生应能在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
第十五条为保证命题之效度,考试试题应由专业教师先试做,并由试做人记录试做时间,同时将试做试卷交教研室主任检查并保存,教研室主任根据试做情况判断命题质量,如实填写《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附件3)。
第十六条考试试题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机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过问和传阅;
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以任何方式泄漏、暗示考试信息;
命题教师不得在教室命题,也不能把未经使用的试卷带入教室;
在计算机上命题的,应注意信息安全问题。
命题人员、审查人员、试题印制和保管人员必须严守秘密。
发生试题或考试答案泄密事件,学校将按重大教学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各院(部)须组织专门人员对试题进行审查和整理。
凡审查通过的成套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由各院(部)按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模版进行打印,并做到样卷和答案(评分标准)字迹清晰、规范整洁。
样卷及答案(评分标准)全部打印后,由教研室主任、院(部)院长(主任)审核签字,连同电子版交教务处考试中心验收、存档,并填写送交《考试课程命题责任审核汇总表》(附件4)。
第十八条期末考试的时间本科各专业一般为120分钟,专科各专业一般为100分钟。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少或增加考试时间,必须经过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减少或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九条对于教考分离的考试科目,已建有试题库的课程,考前由教研室主任从试题库抽出两套试题备用。
尚无试题库的课程,暂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题。
第二十条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院(部)或班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组织命题。
第二十一条命题人应认真填写《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
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主任、院(部)主任必须对各门课程的A、B两套试题进行审核,并在命题审查表“试题审核人”栏中签字。
第六章试卷的印制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凡我校课程考试试卷,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制。
第二十三条各院(部)教学秘书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将打印好的考试试卷(包括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并核实考试课程、试题套数、考试年级、专业、印制份数等。
在送交教务处之前,各院(部)对电子版、纸质版考试试卷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各院(部)送交的考试试题内容应规范、准确无误,试题的打印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避免出现错漏。
第二十四条学校从各院(部)审核后的A、B试卷中任选一套作为正考,另一套作为备用。
并将选用的试卷交学校文印中心印制。
试卷印制时,应确保试卷整洁,文字、图表、符号清晰,纸张质量符合要求。
建立试卷印制质量责任制,文印中心负责印制和装订,教务处负责监督印制质量。
第二十五条学生试卷印完毕,试题底稿应交回考试中心存档。
各院(部)教学秘书在考前规定时间将学生试卷取回(含答题纸、草稿纸),在考前按考场人数分好,做好密封,注明考场,由专人保管和负责分发给监考教师,领回的试卷各院(部)要切实负责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命题、审题、校对、印刷、保管和分卷等环节,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考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共必修课的考试时间和考场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专业课的考试时间和考场由各院(部)负责安排,报送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和各院(部)在考试前要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考试动员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有关考试制度,做好考前动员工作。
第二十八条每个考场要依据考场大小配备足额的监考人员,监考员原则由各院(部)教师、辅导员担任,必要时可从机关干部中选派。
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附件5),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在《考场记录表》(附件6)上详细填写考试情况,并将考场记录表和全部考试资料交教务处(公共必修课)和院(部)(专业课)考务办公室,相关考务办公室应装订密封好试卷,连同《考场记录表》送交相关院(部)评卷,并按学校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负责考场座位的均匀布置,监督学生按号入座,严禁学生自由结合就坐。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附件7)、《考场规则》(附件8),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舞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监考人员应将考试中发生的学生违规情况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八章试卷评阅、成绩登录及试卷保存
第三十一条各门课程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在各院(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流水作业(每份试卷至少有三位教师分工评阅),由课程归属的教研室负责实施。
试卷评阅应在各院(部)指定的评阅室进行。
未经院(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出评阅室。
试卷评阅工作,原则上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每份试卷、每道题的评阅都必须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执行。
未经批准,评卷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若评卷教师发现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应立即向教研室主任汇报,由教研室主任召集命题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有误后提出更改意见,经主管教学的院(部)领导审核批准后,评卷教师方可按照更改后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
同时,教学秘书将修改后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评阅符号、卷面分数要统一规范,填写位置准确一致;
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钢笔或红色水笔批改,卷面一律不得打负分。
各大题得分栏中所得分数与对应小题的分数必须一致、总分栏中所得分数与各大题所得分数必须一致。
评卷教师须在试卷各大题得分栏签名处与总分栏签名处签中文全名,签名与分数应规范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使用个性化签名,字体大小不得超出登分栏。
试卷评阅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规范,易于辨认,保持试卷卷面的整洁,不得胡写乱划,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
评阅符号及分数填写规范如下:
1.评阅符号共三种,分别是“√”号(表示对)、“×
”号(表示错)、大“○”(表示未作答),试卷上不得出现其他符号。
2.填空、选择、判断等客观类型题目:
在每小题答题处打“√”号或“×
”号(若有答题纸,在答题纸每小题的答题处打“√”号或“×
”号),然后按“√”号统计该题总得分。
3.论述、计算、分析等主观类型试题,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实行按步评阅方法,学生每做对一步,在试卷做对的地方给出该步对应的小分,最后,在该试题题号左侧标记该题总得分;
学生未做答(空白),给零分,在答题空白处画大“○”。
第三十四条在试卷评阅过程中,教师如发现有雷同试卷,须向评阅组及时汇报。
在试卷评阅过程中,发现有误判、错判和合分错误,必须更正。
在错误处画双斜线“//”,在附近空白处写上正确的评判和应得的分数,并签署修改者中文全名。
第三十五条试卷评阅完成后,各院(部)必须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复核。
复核内容包括:
是否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批改的试卷前后是否一致,有无随意给分,有无错批、漏批,有无错误标记,有无正负分混用,每道大题的得分是否写明,大题分数和总分分数的合计是否有误,阅卷人是否规范签名等。
若发现问题要责令评卷教师改正。
试卷复核完成,并签署复核人姓名后,方可拆卷登分。
第三十六条试卷评阅复核无误后,由各院(部)组织教师进行成绩登录。
课程成绩登录包括纸质课程成绩汇总表和学校成绩管理系统数据库两部分。
纸质课程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教师登录完成审核无误后,加盖授课院(部)公章,一份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一份由院(部)存档。
学校成绩管理系统数据库登录时要两人一组进行,一人负责登录操作,一人负责审核,确保学生课程成绩登录正确无误。
每学期放假前,要完成课程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工作,以方便学生成绩查询。
第三十七条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学生随意查卷,如果学生有充足理由对其某门课程考试成绩要求复核,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教学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查同意后,由教研室主任本人或指派另一教师,从保存在各院(部)的原始试卷中取出,与评卷教师共同复核。
经复核确认评卷有误的,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携带拟改变分数试卷,经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同时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试卷评卷、复核结束后,评卷教师要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试卷进行认真的装订(试卷装订的先后顺序是封面、学生考试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空白样卷、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答卷)。
每本(班)试卷都要有封面,评卷教师要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封面上的各项内容。
以设计、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等作为学生结课成绩的资料,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整理装订,连同该班级学生成绩单、评分标准一起装入档案袋保存;
机试课程将学生答卷、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一起刻录成光盘,连同成绩单装入档案袋保存;
以作品形式考核的艺术类相关专业的专业课试卷,可保留电子档案,同时,每位学生考核评分的原始材料要一并存档。
作为学生结课成绩的其他相关资料,如作业、图片、录像、课件等,可参照上述情况进行保存。
第三十九条装订好的试卷按学生归属,由相关院(部)负责保存,并有专人负责。
存放试卷的房间应注意通风,做到防晒、防潮。
除特殊规定外,试卷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3年。
存放期满,由院(部)统一处理。
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生作品、产品以及可作为教学成果的其他资料,要登记造册,由各院(部)长期存放或展示。
第九章补考与重修
第四十条在每学期的课程考试中,对于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安排一次补考的机会(缓考、缺考的学生同样只能享受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补考的组织管理,试题的范围、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与期末考试相同,补考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四十一条对于补考后课程成绩仍不及格的学生,则必须进行重修,重修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的同一学期进行。
重修学生需填写重修申请表,经院(部)审核后集中交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学习。
重修学生需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时间按时参加课程重修学习,期末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本、专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有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由教务处协调相关院(部)在学生毕业前安排辅导形式的重修。
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学生,按结业处理,本科生不能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专科生不能获得毕业证。
但学生结业离校后可在两年内继续申请返校二次重修,二次重修考试及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但不再补发学位证。
第十章考试质量分析
第四十二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考试结束后,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都应填写《试卷分析报告》(附件9)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连同学生成绩单与考卷装订在一起,交学生所在院(部)保存,一份交任课教师所在院(部)保存。
第四十三条考试质量分析有助于改进教学和提高命题的质量。
各教研室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对本教研室开设的课程考试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
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的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
在此基础上,各院(部)要针对本院(部)各专业的学期成绩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写出学期成绩分析报告,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一章考试工作评估
第四十四条考试工作评价是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考试工作评价的目的,在于加强考试工作规范化管理,创建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五条教务处对各院(部)在考试命题与试题审查、试卷评阅、考场管理、学生考风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对表现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试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相关规定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律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学院考试巡视员职责
2.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
3.学院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
4.学院考试课程命题责任审核汇总表
5.学院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6.学院考场记录表
7.学院考生守则
8.学院考场规则
9.学院试卷统计分析表
201x年11月28日
学院办公室201x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1
考试巡视员职责
第一条考试巡视员在履行巡考职责时必须佩戴巡考标志牌,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可以开机但是必须处于振动状态,便于与考务办公室联系。
第二条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熟悉监考业务,指导监考工作。
第三条考试巡视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规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四条考试期间应在所负责考场的范围内流动巡视,果断处理好考场内的偶发事件。
如遇特殊情况或不能处理的情况,及时与教务处考试中心(或主考)联系。
第五条抽查所负责考场的监考情况,抽查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
第六条有权制止除佩戴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第七条熟悉监考员的“七防”、“十不准”,督促监考工作。
1.七防:
防代考;
防夹带;
防偷看和抄袭;
防传递;
防换卷;
防带走试卷(答卷);
防漏收答卷。
2.十不准:
不准迟到、早退;
不准解释题意和抄题做题;
不准看书看报;
不准在考场内接打电话或收发短信;
不准抽烟;
不准打瞌睡;
不准在考场内谈笑;
不准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卷;
不准把试题传出考场外;
不准擅离考场。
第八条不得协助或支持监考、考生违规,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动用考场的试卷资料,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
第九条如果考场内有考试违规情况,应配合监考员做好相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填好《学院考试巡视登记表》,对考试工作认真总结并做出客观评价,及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附件2
—学年第 学期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
院(部) 专业 年级 课程名称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_____________ 课程性质 考试时限 分钟 试卷号卷
章次
内容
学时分布
考分分布
题
备注
题量
分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
合计
注:
说明:
1.本表是评价试卷质量、进行试卷分析的基本依据,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知识内容和目标层次要求认真填写;
2.本表中“课程类型”是指“必修课”、“选修课”等,“课程性质”是指“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试卷号”是指“A卷”、“B卷”等;
3.“内容”栏可按大纲各章标题依序列出,也可按“知识块”内容分类组合列出;
4.表上第一行为考试题型,如填空题、计算题等,请编制者结合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选填4-8种题型;
5.“学时分布”是指各章在该门课程教学中所占的学时数;
“考分分布”栏是指各章所占全卷的总分分值,应视各章在整个课程中的重要性而定;
6.涉及多章节内容的综合性试题一般应统计在其主要原理所在的章节内,并在“注”中做出相应说明。
命题教师:
教研室主任:
院(部)主管教学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3
院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
20—20学年第学期
课程全称
理论/实践学时
教、考分离课程
是/否
考题来源
题库/非题库
主讲教师
辅导教师
考试专业班级
考试人数
命题负责人
需草稿纸张数
参考答案制定人
评分标准制定人
命题人所在单位
院(部):
教研室:
试题试做人签字
卷:
卷:
试做时间
卷:
(分钟)
卷:
试题审核人
教研室主任:
年月日
院(部)主管教学领导:
备注
附件4
学院考试课程命题责任审核汇总表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测试对象
测试
人数
试卷号(A、B)
考试方式
教研室主任审核试卷
意见及签名
院(部)签字盖章:
附件5
学院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考前职责
1.监考人员不得旷工和迟到。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和领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
2.监考人员应隔行单座安排考场座次(除发放了考试座位号的考试外其他考试一律重新调整座位),清理和布置考场,不准考生在桌上、抽屉等处放置任何物品,以清除违规隐患。
3.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试证件及证件上的照片与考生是否相符,严防代考。
4.监考人员在课程考试中只能提前5分钟发放试卷。
5.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向学生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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