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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强化保护。
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环保惠民,促进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将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物等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
逐步实现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从源头预防,把环境保护贯穿于规划、建设、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坚持将解决全局性、普遍性环境问题与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问题相结合,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战略体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区和行业实施有差别的环境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更加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
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政府引导,协力推进。
坚持政府引导,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探索以市场化手段推进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
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
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
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专栏1:
“十二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增长
1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2551.7
2347.6
-8%
2
氨氮排放总量(万吨)
264.4
238.0
-10%
3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2267.8
2086.4
4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万吨)
2273.6
2046.2
5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
17.7
<
15
-2.7个百分点
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
55
>
60
5个百分点
6
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
72
≥80
8个百分点
注:
①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包括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源排放总量,依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核定。
②“十二五”期间,地表水国控断面个数由759个增加到970个,其中七大水系国控断面个数由419个增加到574个;
同时,将评价因子由12项增加到21项。
据此测算,2010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为17.7%,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为55%。
③“十二五”期间,空气环境质量评价范围由113个重点城市增加到333个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按照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值测算,2010年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为72%。
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着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水平。
增加天然气、煤层气供给,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
探索建立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评价制度。
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方式。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二)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加大重点地区、行业水污染物减排力度。
在已富营养化的湖泊水库和东海、渤海等易发生赤潮的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或总磷排放总量控制。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推进造纸、印染和化工等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
严格控制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
禁止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
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5年,全国新增城镇污水管网约16万公里,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
滇池、巢湖、太湖等重点流域和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提高脱氮除磷水平。
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优化养殖场布局,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改进养殖方式,推行清洁养殖,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实行统一收集和治理。
到2015年,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
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新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燃煤机组要加快淘汰或建设脱硫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机组要全部加装脱硝设施。
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进行改造。
加快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
推进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加强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要进行脱硫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新建水泥生产线要安装效率不低于60%的脱硝设施。
因地制宜开展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新建燃煤锅炉要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东部地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还应安装低氮燃烧装置。
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
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
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要求,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调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
四、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工作,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
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
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
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
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明确各重点流域的优先控制单元,实行分区控制。
淮河流域要突出抓好氨氮控制,重点推进淮河干流及郑州、开封、淮北、淮南、蚌埠、亳州、菏泽、济宁、枣庄、临沂、徐州等城市水污染防治,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Ⅲ类。
海河流域要加强水资源利用与水污染防治统筹,以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水环境改善和跨界水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大幅减少污染负荷,实现劣Ⅴ类水质断面比重明显下降。
辽河流域要加强城市水系环境综合整治,推进辽河保护区建设,实现辽河干流以及招苏台河、条子河、大辽河等支流水质明显好转。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要加强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及水源涵养,确保上游及库区水质保持优良。
松花江流域要加强城市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和面源污染治理,国控断面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黄河中上游要重点推进渭河、汾河、湟水河等支流水污染防治,加强宁东、鄂尔多斯和陕北等能源化工基地的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河套灌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现支流水质大幅改善,干流稳定达到使用功能要求。
太湖流域要着力降低入湖总氮、总磷等污染负荷,湖体水质由劣Ⅴ类提高到Ⅴ类,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
巢湖流域要加强养殖和入湖污染控制,削减氨氮、总氮和总磷污染负荷,加强湖区生态修复,遏制湖体富营养化趋势,主要入湖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质。
滇池流域要综合推进湖体、生态防护区域、引导利用区域和水源涵养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体水质。
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现水质全面达标;
东线水源区及沿线要进一步深化污染治理,确保调水水质。
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
加大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污染防治力度,实现水质稳定并有所好转。
将西南诸河、西北内陆诸河、东南诸河,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抚仙湖、梁子湖、博斯腾湖、艾比湖、微山湖、青海湖和洱海等作为保障和提升水生态安全的重点地区,探索建立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水生态安全综合评估,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湖北省长湖、三湖、白露湖、洪湖和云南省异龙湖等综合治理。
加大对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额尔齐斯河、伊犁河等河流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力度。
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
综合防控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推进渤海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
落实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近岸海域与流域污染防治的衔接。
加强对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倾废和船舶污染的环境监管,在生态敏感地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
降低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强度。
加强海岸防护林建设,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重点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监测项目,强化海上溢油等事故应急处置。
建立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点海湾的水质有所改善。
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加强重点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
取缔渗井、渗坑等地下水污染源,切断废弃钻井、矿井等污染途径。
防范地下工程设施、地下勘探、采矿活动污染地下水。
控制危险废物、城镇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
严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对地下水的污染。
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区域进行修复试点,重点加强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海水入侵综合防治示范。
(二)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
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
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
20蒸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器,鼓励其他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洁能源。
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等扬尘控制。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
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
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污染源监管,减少含汞、铅和二口恶英等有毒有害废气排放。
推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建立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火电、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等行业进行重点防控。
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开展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监测,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检查,到2015年,上述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得到控制,所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加强乌鲁木齐等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尚未达到标准的城市要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恶臭污染治理。
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社会生活等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扩大达标功能区面积。
做好重点噪声源控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强化噪声监管能力建设。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制度,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和要求。
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深化土壤环境调查,对粮食、蔬菜基地等敏感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进行重点调查。
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试点。
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开展污染场地再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将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且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对已有居民要实施搬迁。
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和受污染农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复的投入力度。
(四)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
强化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
加强大小兴安岭森林、长白山森林等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连续监测和定期评估。
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严格控制重点生态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
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与评估,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调整,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管理。
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结构和布局,重点加强西南高山峡谷区、中南西部山地丘陵区、近岸海域等区域和河流水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
抢救性保护中东部地区人类活动稠密区域残存的自然生境。
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稳定在15%。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继续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力度,完成8至10个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
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恢复示范区等建设。
推动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种质资源库建设。
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监管。
研究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
研究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
强化对转基因生物体环境释放和环境改善用途微生物利用的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
发布受威胁动植物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到2015年,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保护。
推进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
落实生态功能区划,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监管,落实相关企业在生态保护与恢复中的责任。
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五、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
(一)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
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研究环境风险的产生、传播、防控机制。
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要求。
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
对重点风险源、重要和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高风险企业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停。
建立环境应急救援网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环境应急救援机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
将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建立鉴定评估工作机制,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损害评估、损害赔偿以及损害修复技术体系。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
(二)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
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对核设施影响的分析和预测预警。
进一步提高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的可靠性。
加强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整改,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设施要限制运行或逐步关停。
规范核技术利用行为,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大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强制退役。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
加强运行核设施安全监管,强化对在建、拟建核设施的安全分析和评估,完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
完善早期核设施的安全管理。
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加强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完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
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核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
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
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
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
(三)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
以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防控力度,加快重金属相关企业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合理调整重金属相关企业布局,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
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禁止在重点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鼓励各省(区、市)在其非重点区域内探索重金属排放量置换、交易试点。
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湘江等流域、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
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实施重金属污染源综合防治。
将重金属相关企业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强化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
对重点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推动重金属相关产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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