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招标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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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在交叉口驶入段等路段设置禁止变换车道线。
道路平交路口的标线包括:
人行横道线、停车线、车道中心线、车行道分界线、导向箭头线等。
在平交路围可根据需要增设左转弯待转区线、左转弯导向线、导流线等。
本路主线根据路宽按双向八车道进行划线。
车道边缘线为宽度15cm的实线,车行道分界线的宽度为15cm,虚线线段长6m,间隔长9m,人行横道宽6(3)m,划线宽度为40cm,间距60cm。
停止线宽30cm,距人行横道2m。
车行道边缘线距路缘石75cm(桥梁段车行道边缘线距路侧25cm)。
并适当增设路面文字、图形标记,配合指路标志发挥引导功能。
2、设计及建设依据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2、《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GB14886-2006)
3、《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94(2000年版)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J232-92)
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A47-2002
7、《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GA489-2004
8、《城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GA509-2004
9、《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使用围》GA/T572-2005
10、《公安交通管理路口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T652-2006
具体容详见施工图纸。
二、工期:
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1月23日,总工期30天。
(根据道路工程工期完成的实际情况可做实际调整)
三、标段划分:
本工程共为一个标段。
四、售后服务:
1、保修期为3年,3年出现异常问题,免费维修维护,随叫随到。
自工程竣工验收算起。
(验收之前,中标单位负责保护所有设施的完好。
)
2、中标单位每月巡查1遍,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3、其它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其他
1、中标单位在施工中应对道路、人行道等公共设施进行保护,如造成损坏,由其负责赔偿或恢复原状。
2、投标单位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市场涨价因素,报价不会随工期的调整而有所改变。
六、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文化路458号(无线电管理办公室214室)
本项目联系人:
麻迎春、道峰08219050
:
wfxyzb163.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景路交通设施工程
2
建设地点
滨海经济开发区
3
建设规模
见“工程概况”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单价合同承包
5
质量标准
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
6
2.1
招标围
施工图纸全部容施工(具体见“工程概况”)
7
2.2
工期要求
8
3.1
资金来源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资质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14.1
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12
16.1
投标有效期
45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13
17.1
投标保证金数额
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必须经投标单位基本转帐,拒绝个人或其它任何形式转帐或交纳现金)
14
5.1
标前答疑及踏勘现场
答疑时间:
2011年6月6日15时00分。
地点:
滨海经济开发区路与港营路转盘交叉口
投标人若有疑问,请于2011年6月6日17时前发送至wfxyzb163.同时将疑问的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至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传真):
联系人:
君伟。
所有投标人应参加招标人统一组织的踏勘现场
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5
18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无
16
19.1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各一份,(并提供与正本相同版本电子版,商务标:
EXCEL格式;
技术标:
WORD格式;
以U盘或者光盘形式提交),副本各七份;
开标前3天,招标代理机构将两份书面招标文件及其电子版送交评审中心。
公示期满2日,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二份及其电子版、中标通知书(原件)一份送交评审中心。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滨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三楼开标室
时间:
2011年6月13日14时00分
25.1
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1年6月13日14时00分(投标人须提前一小时到达开标现场,由公证处审查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并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及预算人员应当参加开标会议。
19
32.3
评标方法及标准
见第九章
20
37
履约担保金额
见“投标须知”第17.4条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
2、招标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招标公告。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含以下有效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项目部机构组成人员的资质证书、用工合同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2010年下半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开标时必须提供以上所有原件,未提交以上有效证书原件者,其投标将被拒绝),业绩证明原件、获奖证书原件等。
4.5投标人借用他人资质投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
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取消投标人和借出资质单位三年在滨海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本条为实质性条款)。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6.2项目代理服务费
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工程类规定标准收取,其中80%为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服务费,20%为评审费,评审费由招标代理公司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转入区评审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6.3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容:
第二章合同文本格式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及施工条件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十章附件
8.2除8.1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答疑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1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代理机构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2除工程规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2.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容:
12.2.1投标函;
12.2.2法定代表人明书;
12.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2.4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1)投标报价说明;
(2)投标报价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措施项目报价表;
(5)其他项目报价表;
(6)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7)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8)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2.2.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2.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容: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计划表;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容。
注:
(1)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形式,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可推断出任何有关投标人名称、背景特点的资料与信息以及可以识别的标记。
(2)编制技术标时,标书封面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统一格式,“正本”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副本”不加盖任何印章。
(3)技术标标书结构层次顺序为: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最后一层)为“
(1)”。
(4)技术标标书容用纸(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除外)统一用A4复印纸,激光打印机打印,第一层标题为黑体二号字,第二层标题为黑体三号字,第三层标题为黑体小三号字,容字体(第四层)为宋体小三号字,每页28行,每行28字;
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一律用A3复印纸,激光打印机打印,字体为宋体五号字。
(5)技术标的装订统一采用黑色塑料打孔卡子。
(6)技术标书不得出现页码编号;
不得编制目录。
(7)违背以上任何一款规定者,技术标部分不得分。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4.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4.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4.4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4.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4.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7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14.8投标人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或综合单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的,将不予接受。
15、投标货币
15.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基本转帐,拒绝个人或其它任何形式转帐或交纳现金。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11年6月11日11时(电汇以上述截止时间前到账,并在上述截止时间前提交有关银行凭证为准)以前递交至以下账户并到代理公司换取收据。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潍坊分行鸢飞路支行
开户账号:
6904
联系人:
于晓丽
联系:
传真:
17.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合同签定后5日无息退还。
17.4投标保证金公示期满后,招标代理公司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项目代理服务费,投标保证金的余款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投标中心指定账户,在工程质保期满最终验收无质量问题后,凭最终验收报告予以退还(无息)。
17.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7.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其投标文件;
17.5.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修正标价;
17.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技术标标书封面不得加盖正副本标记)。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附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技术标副本除外)。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技术标副本除外)。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使用黑色塑料打孔卡子。
20.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层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20.3在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20.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名称:
地址:
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
20.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WFBH2011060/S-02;
(2)工程名称:
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景路交通设施工程;
(3)2011年6月13日14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
20.4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和第20.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3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0.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20.2款和20.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6所有投标文件的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21、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2.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
22.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并退回给投标人。
25.3开标程序:
25.3.1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他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等。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
25.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5.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容。
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6.1.2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6.1.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6.2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容。
(六)评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方式进行。
28、评标过程的
28.1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拟中标人的确定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
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开标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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