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项目施工监理总承包合同secret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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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分包
2-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施工监理任务转包他人,也不得将施工监理任务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施工监理任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
因特殊专业内容确需采取分包方式的,乙方须将分包单位报甲方审定,并将分包合同报甲方备案。
2-3分包不能解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单位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监理组织
3-1国内监理机构
3-1-1经甲方审定,乙方为本项目组成国内监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监理职责并汇总处理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报回的重大监理问题,其委派的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负责人姓名:
**
性别:
女
技术资质:
高工
专业:
建筑结构
联系电话:
*****
传真:
*****
3-1-2本合同生效后,如国内监理机构人选发生变动,乙方应将变动人选及时报甲方重新审定。
3-2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
3-2-1经甲方审定,乙方为本项目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其成员统称施工监理),其委派的施工监理组长(以下简称监理组长)及专业施工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如下:
姓名:
**性别:
男
男专业:
结构
高工监理资质:
注册监理工程师
现场职务:
土建工程师兼监理组长现场职务
***性别:
设备监理工程师技术资质:
高工
监理资质:
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
设备
电气监理工程师技术资质:
电气
****性别:
水暖及广播扩声专业监理工程师
水暖
3-2-2本合同生效后,除发生以下规定事项外,乙方不能按上述甲方审定人选派出或需中途更换施工监理,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2-2-1施工监理因个人原因辞职;
3-2-2-2施工监理突发疾病住院;
3-2-2-3因受援国原因、两国间政治因素(如政策调整、中止外交关系)、甲方管理原因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施工监理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派遣计划派出,拖期超过90天;
或施工监理在停工状态下滞留现场超过90天;
3-2-2-4施工监理因现场特殊自然、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场工作;
3-2-3发生上述第3-2-2规定事项,乙方应负责更换施工监理。
乙方应将更换的施工监理人选报甲方审定,更换人选的专业技术
资格和监理资质不得低于被替换人选,人员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审定的乙方国内监理机构和施工监理人选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项目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国内监理机构和施工监理人选发生变动,甲方应自审定人选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选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3-4国内监理机构和施工监理及其变更人选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之日起,开始履行监理职责。
3-5乙方在履行国内监理职责过程中的书面文件应当由国内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发生效。
3-6乙方在履行国外现场监理职责过程中的书面文件应当由有关专业监理和监理组长共同签发生效。
第四条监理期限
4-1本项目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且本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并对外移交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内部竣工验收后30天。
4-2乙方派驻现场的监理组长应当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准备前抵达施工现场,具体派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其现场工作期限至本项目竣工并对外移交之日止,计划派遣期限共19个人月。
4-3经甲方审定,乙方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的派遣计划及现场工作期限如下: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国外工作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并对外移交之日止,在外工作约17个月;
电气、设备和水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国外工作期限自会议中心主
体结构完工之日起至竣工并对外移交之日止,在外工作约14个月。
4-4乙方应当保证按上述规定的派遣计划和工作期限在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监理。
因故变更施工监理派遣计划和工作期限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批准。
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监理派遣计划和工作期限变更,或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变更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原则审核乙方编制的《监理大纲》。
5-1-2审定乙方国内监理机构和派驻本项目施工监理人选及其变更。
5-1-3审定乙方施工监理派遣计划并批准其变更。
5-1-4监督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
5-1-5在认定乙方所派施工监理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资质不能胜任现场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更换施工监理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5-2甲方的义务
5-2-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以下资料和文件作为监理依据:
5-2-1-1本项目政府间立项协议
5-2-1-2施工图设计文件两套;
5-2-1-3施工招标文件一套;
5-2-1-4中标文件及补充承诺答疑副本一套;
5-2-1-5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副本一份;
5-2-1-6对外实施合同副本一份;
5-2-1-7设计内部总承包合同副本一份;
5-2-1-8对外设计合同副本一份;
5-2-1-9《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一套。
5-2-2将审定的施工监理人选及批准的调整变化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5-2-3本项目开工前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2-4确定乙方监理组长的派出时间并提前通知乙方。
5-2-5将审定的施工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人选、设计代表人员和派遣计划以及批准的调整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6督促本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本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施工监理安排并提供交通、住房和必要的工作、生活便利条件。
5-2-7研究处理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及其施工监理提出的工程设计问题和质量问题。
5-2-8在合理时间内对乙方及其施工监理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决定。
5-2-9协调本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与乙方的工作关系。
5-2-10组织实施本项目中期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5-2-11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结算进度和结算比例向乙方结算合同价款。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对本合同规定的施工监理任务进行总承包。
6-1-2向甲方提交施工监理派遣方案,对派遣施工监理的专业构成、施工监理人选、派出时间和国外工作期限提出具体建议。
6-1-3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甲方提出结算合同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甲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支配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后的正常收益。
6-2乙方的义务
6-2-1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组成国内监理机构和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投资规模、设计变更和质量安全体系进行全过程监控。
6-2-2根据甲方提供的监理依据性文件,分阶段编制并向甲方报送《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6-2-3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人选和派遣计划及时向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确保施工监理享有国家规定的援外人员待遇。
6-2-4组织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有关援外规章、外事纪律和安全防范的岗前培训;
负责办理施工监理的人身保险;
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和工伤、死亡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2-5安排国内监理机构及施工监理参加甲方组织的本项目施工前图纸会审,并根据甲方委托主持设计交底的技术性工作。
6-2-6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国内监理和施工现场监理的各项职责,对于应由甲方决定的事项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遇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
重大问题及时专题报告甲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6-2-7建立国内工程例会制度,定期召集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专题报告甲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6-2-8在汇总国内、外监理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向甲方报送监理工作简报,内容包括:
工程进度、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
安全情况、设备材料到货情况、月末技术组实有人数等。
6-2-9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在国外自觉接受我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的行政领导,有关本项目的涉外问题均须首先报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审核后方可对外;
涉及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援款使用和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等重大涉外问题必须报甲方审核后方可对外。
6-2-10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战争、恐怖袭击、政变、动乱、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重大交通和治安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对本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影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威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和甲方报告,并妥善做好应对和善后工作。
6-2-11随进度及时搜集、整理本项目与施工监理有关的技术资料。
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甲方移交全套施工监理技术资料,具体包括:
6-2-11-1乙方编制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6-2-11-2乙方为履行监理职责签发的通知、指令和要求;
6-2-11-3施工监理在现场核定的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资料;
6-2-11-4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专题报告、工作简报;
6-2-11-5乙方处理施工中重大问题的技术资料;
6-2-11-6施工监理日志。
6-2-12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和履行本合同的情况泄露给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
6-2-13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甲方报送财务决算。
第七条国内监理职责
7-1乙方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和报送的设备材料采购运输计划并监督落实。
7-2乙方根据经招标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督促施工单位提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负责审查批准。
7-3乙方应当根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的约定,通过以下规定方式重点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主要设备材料的订货、采购和储运,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价款内支付:
7-3-1监督施工单位按约定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与供货厂商签订内部供货合同,接受形式合同(除价格外)备案;
7-3-2参加施工单位有关主要设备材料的出厂自检;
7-3-3跟踪主要设备材料的出口检验检疫程序。
7-4未列入主要设备材料范围的其他设备材料,乙方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具体选型、供货来源和提供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7-5对于须在国内提前进行复试的设备材料,乙方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提前制订检测试验计划,并在发运前实施鉴证抽样和鉴证检验。
抽样和检测试验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现场鉴证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价款内支付。
7-6受甲方委托,乙方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质量保证计划》,采取以下方式对施工单位的国内后勤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监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甲方提交专题报告,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价款项下支付:
7-6-1跟踪调阅和审核国内采购、储运的文件资料;
7-6-2追溯性抽查个别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储运过程;
7-6-3设备材料集港后集中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现场监理职责
8-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管理
8-1-1乙方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及其施工技术组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准备、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
8-1-2乙方负责受理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现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申请。
8-1-3涉及以下重大变更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申请,乙方应当在审批前征得甲方同意:
8-1-3-1调整对外实施合同约定的中、外双方职责分工;
8-1-3-2减少甲方确定的招标工程量或简化甲方审定的工程技术措施;
8-1-3-3延长施工内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周期;
8-1-3-4改变甲方已经审定的工程项目划分方式;
8-1-3-5调整主要设备材料供货清单。
8-1-4发现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的随意施工行为,乙方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下达停工整顿指令。
8-2现场人员管理职责
8-2-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组主要管理人员人选,逐一核准施工技术组组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和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履行职务。
入场人员与批准人员不符的,乙方不得核准其上岗,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2-2乙方应当根据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施工生产人员最低数量和主要工种安排核对施工技术组提交的中方入场人员计划,如发现存在重大出入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8-2-3乙方应当在审核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核准垂直运输机
构、安装拆卸、爆破作业、起重信号、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无作业资格证书或提交的作业资格证书无效的,乙方不得核准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并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更换,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不更换或拖延更换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8-2-4乙方应当根据招标确定的雇佣当地工人平均用工量监督施工单位分阶段组织当地工人入场,如发现入场当地用工与用工计划存在重大出入并影响施工进度,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2-5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审定的设计代表人选和派遣计划,核对设计代表派遣证明、工作简历、技术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后核准设计代表进入施工现场履行职务。
8-2-6乙方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严格实施退场管理,未经乙方审核批准,禁止随意退场;
擅自退场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向甲方报告。
8-3开工申请的审批管理
8-3-1乙方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以下开工前准备工作:
8-3-1-1场地平整、清障完毕,开工所需市政条件就位;
8-3-1-2起步工程所需中方作业人员和当地雇佣工人入场;
8-3-1-3起步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入场就位;
8-3-1-4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按平面布置就位并基本满足使用;
8-3-1-5现场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的现场设施条件就位。
8-3-2在核实上述各项开工准备工作完成后,乙方可以受理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并附署意见后报甲方审批,正式开工时间以甲方审批开工时间起算。
乙方拖延受理开工申请或越权批准开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3-3如在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前不能完成开工准备工作,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前至少7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8-4过程质量管理
8-4-1设备材料入场签认
8-4-1-1乙方应当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以下规定材料的基础上,对所有用于本项目建设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签认。
8-4-1-1-1出厂合格证明;
8-4-1-1-2必要的检测试验报告;
8-4-1-1-3国内采购物资必须提供加注“援外出口物资”标记的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国转口物资必须提供出口地检验合格证书。
8-4-1-1-4设计代表的签认证明。
8-4-1-2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或与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符未经签认的设备材料,乙方应责令施工单位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4-2检测试验
8-4-2-1乙方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前对其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必要时,乙方可单独进行补充检测。
8-4-2-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乙方必须会同设计代表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
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3如在受援国或邻近第三国进行检测试验且其试验规程或标准与我国现行规程或标准不一致时,乙方可会同设计代表确认。
8-4-3质量检查
8-4-3-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工序管理,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小组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4-3-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乙方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8-4-3-3乙方不能按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
乙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且不进行验收的,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乙方应承认验收记录并对此负责。
8-4-3-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必须由乙方核定;
单位和单项工程质量必须由乙方评定。
8-4-3-5乙方负责处理工程质量事故,验证施工单位出现质量的原因,及时会同设计代表监督施工单位提出补救措施。
必要时,提出质量问题析报告。
8-4-3-6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委托核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落实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
8-5中期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
8-5-1乙方应当在审核工程质量和进度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受理并及时签认施工单位提出的中期质量检查申请:
8-5-1-1主体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完成,并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8-5-1-2施工技术资料按要求整理完毕,内容完整;
8-5-1-3用于已完工程的设备材料签认手续完备,检测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8-5-1-4已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达到合格或优良。
8-5-2乙方拖延签认或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签认中期质量检查申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5-3乙方应当在审核工程质量和进度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受理并及时签认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8-5-3-1各种永久性工程内容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行合格,满足设计功能(或设计生产能力);
8-5-3-2主要配套或附属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可供使用。
8-5-3-3各单位和单项工程经核验质量合格或优良。
8-5-4乙方拖延签认或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签认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5-5乙方委派的施工监理参加甲方组织的中期质量和竣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整改和返工措施。
8-6安全生产管理
8-6-1乙方负责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在施工现场实施。
8-6-2乙方在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检测和验收依据的基础上,接受垂直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备案。
未经备案的特种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8-6-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委托核定的《安全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落实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8-6-4乙方应当有计划地对施工单位安全组织的设置、安全员的职责、消防安全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直至下达停工整顿指令并向甲方报告。
8-6-5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向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和甲方报告,督促施工技术组保护事故现场和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
8-7进度和拨款管理
8-7-1乙方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独立进行实物工程量计量,出现工期滞后情况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工期控制措施。
8-7-2乙方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出现设备材料供应滞后情况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采购措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8-7-3乙方应当在严格审核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以下规定条件受理和签发施工单位提出的拨款申请;
8-7-3-1申请拨款金额符合结算进度规定;
8-7-3-2申请拨款时,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拨款条件已经具备;
8-7-3-3申请拨款时,施工单位不存在尚未处理的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违约行为。
8-8设计变更的审批管理
8-8-1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受援国政府需要或甲
方要求,需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零星修改和补充的设计变更为一般性设计变更。
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由设计代表和施工单位洽商一致后报乙方审批生效。
8-8-2乙方应当从严控制一般性设计变更。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一般性设计变更,乙方应予否决:
8-8-2-1单纯出于简化施工或减少设计工程量目的的变更;
8-8-2-2降低或可能降低设计标准或使用功能的变更;
8-8-2-3施工单位保留向甲方索赔权利的变更;
8-8-2-4其他缺乏技术必要性的变更。
8-8-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设计过错或设计单位质量责任,根据现场情况或受援国政府要求或国内要求需对项目规模、建筑装修标准、结构形式、建筑物使用功能、系统能力或容量和建筑物安全设计作出改变或中、外双方职责分工作出调整并相应修改补充
工程设计文件的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乙方应当对设计代表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独立提出审核意见。
8-8-4乙方对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核意见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8-8-4-1设计变更的原因及责任认定;
8-8-4-2设计变更的技术必要性;
8-8-4-3设计变更的投资控制;
8-8-4-4审批设计变更的时限要求。
第九条监理的指令和通知
9-1乙方为履行职责可以向施工单位或其现场负责人发出指令和通知。
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成,经有效签署并交付施工单位负责人后生效。
9-2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
书面确认;
如乙方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施工单位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在施工单位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9-3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乙方的指令和通知,否则,由甲方按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的规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如施工单位认为乙方的指令和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乙方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9-4乙方应对其指令和通知的后果向甲方负责。
乙方的指令和通知错误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造成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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