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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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2万元罚款
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5—10分贝
2—4万元罚款
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
4--5万元罚款
4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加倍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可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设施。
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但差不多实施治理的
1-3万元罚款
确因客观缘故未实施治理也未报告的
3-5万元罚款
无确实理由未实施治理的
5-10万元罚款
5
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体会收,擅自开工生产
〔一〕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体会收,擅自开工生产的;
〔二〕在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中,未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水通过专门区域,未达到环境阻碍评判确定的数值给环境造成阻碍的;
〔五〕项固体废物擅自堆放、弃置、倾倒的
参照«
建设建设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相应细化标准细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细化标准细化
6
在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中,未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
7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水通过专门区域,未达到环境阻碍评判确定的数值给环境造成阻碍
8
固体废物擅自堆放、弃置、倾倒
9
拒绝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拒绝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环境爱护部门除追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
挪用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回挪用款项,情节严峻的,对要紧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爱护方法细化标准
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等生产企业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阻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的
开办连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的
5000元-3万元罚款
产生严峻污染,阻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四、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爱护条例细化标准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
(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依锅炉出力大小
新建锅炉出力2吨以下(含2吨)
5000元-2万元罚款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新建锅炉出力2—6吨〔含6吨〕
2-3万元罚款
新建锅炉出力6—10吨
3-4万元罚款
新建锅炉出力10吨以上〔含10吨〕
4-5万元罚款
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二)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四)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六)锅炉房、水泵房未采取隔声措施;
(七)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
300—500元罚款
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1000—3000元罚款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锅炉房、水泵房未采取隔声措施;
1000-3000元罚款
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
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部门要求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二)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部门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
环保部门能够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
企事业单位
2-5万元罚款
10
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一辈子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能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产生超标噪声的
11
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一辈子活
停业:
(一)22时至次日6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一辈子活的;
(二)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一辈子活的
产生超标噪声,并干扰他人一辈子活的
5000元-1万元罚款
环境爱护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二部分水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细化标准
拒绝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监督治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同意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意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万元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的
5-8万元罚款
8-10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编报«
环境阻碍登记表»
30-35万元罚款
环境阻碍报告表»
35—40万元罚款
环境阻碍报告书»
40-50万元罚款
2、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5万元罚款
环境阻碍报告表
25-30万元罚款
30-40万元罚款
3、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体会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0-15万元罚款
15-20万元罚款
20-30万元罚款
4、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体会收不合格连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按照工作进展程度划分
未按照规定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
1—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10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储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按照日常工作完成情形划分
未储存原始监测记录
1—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环境评判级别划分
1倍罚款
2倍罚款
3倍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企业污染严峻程度
非重污染行业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罚款
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
依照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护核查的通知»
〔环发[2003]101号〕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5倍罚款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的
按照企业污染程度
私设排污口或暗管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能够提请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依照违法行为划分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
私设暗管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第七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排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排放去向
向江河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2—5万元罚款
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专门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10—15万元罚款;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15—20万元罚款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截了当埋入地下的
按照排放去向划分
向江河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江河排放的
10—15万元罚款
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的
15—25万元罚款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专门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上述水体排放的
25—40万元罚款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一级爱护区排放的
40—50万元罚款
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截了当埋入地下的
20—40万元罚款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在江河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1—3万元罚款
在水库、湖泊、地下水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3—5万元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专门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5—8万元罚款;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8—10万元罚款。
12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向江河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在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5—10万元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专门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5—15万元罚款;
属危险废物的,处15—20万元罚款。
13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排放去。
向划分
向江河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专门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1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向江河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专门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5—8万元罚款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8—10万元罚款
15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
按照排放污染物种类划分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30—50万元罚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其他废弃物的
10—20万元罚款
16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8-16万元罚款
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其他废弃物的
17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第八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
按照环境评判编制的文件
环境爱护登记表»
改建、扩建的处以20万元罚款,新建的处以20—30万元罚款
环境爱护报告表»
改建、扩建的处以25万元罚款,新建的处以30—40万元罚款
环境爱护报告书»
改建、扩建的处以30万元罚款,新建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
18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改建、扩建的处以15万元罚款,新建的15—20万元罚款
改建、扩建的处以20万元罚款,新建的处以20—25万元罚款
改建、扩建的处以25万元罚款,新建的处以25—30万元罚款
19
在饮用水水源准爱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峻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爱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峻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应编报«
改建、扩建的处以10万元罚款,新建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
改建、扩建的处以15万元罚款,新建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
20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在水源地进行的违法行为划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组织进行旅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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