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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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属地原则,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2)。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水务、交通、环保、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消防、交管、地震、人防、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水、电、网络通信、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环保、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具体涉及视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相关专业而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3、4);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下批准文件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
):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意见(房屋建筑);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
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
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
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概算书等]。
初步设计文件1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初步设计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审查日期。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选取专家。
如果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查需要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中型项目5名及以上,大型项目7名及以上)。
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原则并兼顾就近邀请。
(三)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通知、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送至参加评审会单位和专家组。
专家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结论:
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四)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参加审查单位、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初步设计审查归档资料汇总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申请书以及政府部门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用章)。
2、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技术文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含参会部门及专家名单)。
4、《会议签到表》原件(参会部门、专家及勘察设计单位人员的签名)。
5、会议审批意见及汇总意见(原件):
(1)参加审查单位书面审查意见;
(2)专家各专业意见和专家组审查意见。
6、其他要求归档的资料。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立项批文的总建筑面积规模、总投资规模、城乡规划、国土出让或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环境保护、水务、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合同)要求;
(二)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重点审查初步设计中建筑节能、无障碍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落实情况;
建设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四)根据该项目的行业属性,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中工艺和设备的合理性、先进性。
(五)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六)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是否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七)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八)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九)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要求;
2、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3、设计方案是否进行了优化设计,是否有利于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优化。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对施工图是否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改。
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规划等主要内容的修改,须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审查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列文件进行归档:
(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回执》;
(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归档资料。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或调整入库专家。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佛山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技〔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2.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3.佛山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4.佛山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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