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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贵阳农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收取、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支行抵债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抵债资产的申报和调查工作以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置和信息管理工作和对转为抵债资产的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各支行上报的抵债资产收取、处置等相关资料,并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抵债资产收取、处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贵阳农商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我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股权、专利权以及其它市场风险较大、保管处置困难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第十三条各支行、营业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四条各支行、营业部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
收取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各支行、营业部风险部负责人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若拍卖流拍后,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
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十六条各支行根据抵债资产价值和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收取方案,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意见,总行合规部审核抵债协议,协助经办部门与抵债人签订正式抵债协议,办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八条各支行、营业部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在取得抵债资产15个工作日内,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负责提出经营处置方案及组织方案的报批、实施等工作。
保管责任人负责抵债资产的检查、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及时向经营管理责任人反映抵债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
经营管理责任人及保管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部门主管人员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各支行、营业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抵债资产采取以租代管进行管理的,管理期间产生的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及时入账,禁止截留或变相截留收入。
第二十条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各支行、营业部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保管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与会计部门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记录。
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抵债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原件视同有价单证进行妥善保管,出入库应做好登记。
第五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总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公开透明、有效处置、减少损失”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存在有效期限的权利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其他形式的抵债资产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视其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各支行、营业部根据抵债资产处置方式、预计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并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各支行、营业部上报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同意的意见,申报支行、营业部应及时组织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
第二十六条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
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
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七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期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八条对抵债资产收取时间较长,且因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等因素不能估计其处置价格的,可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可用于处置价格的参考。
第六章抵债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营业部应建立抵债资产报告制度。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向总行风险管理部上报《抵债资产情况统计表》,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抵债资产变动情况。
第七章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各支行、营业部以抵债资产取得批准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
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一条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及收入、帐簿核对登记、账务处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我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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