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格式化合同填写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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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合营各方为:
甲方: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法定地址:
;
乙方:
。
(注:
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
,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
占注册资本的%。
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营各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条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名(注:
3-13人)董事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注:
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注: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中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
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事项)
第六章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
1-2人),由合营各方共同委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合同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注:
不少于3人),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注:
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共同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并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注:
董事长或总经理二者选其一)担任。
第九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
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章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营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合同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
(一)、
(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公司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合营各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终止合同。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营各方之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额,即构成违约,应承担_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合营各方之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合营各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由合营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无效,各方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应提交(注:
仲裁机构名字)解决,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十五条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文字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十七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及其修改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合营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合资合同不得存在冲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各方投资者在签订。
本合同系合营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合同文本,当事各方承诺已知晓合同文本全部内容,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修改的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合营方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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