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养老服务合同讲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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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老服务合同讲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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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养老机构安排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构成了对给付义务的违反,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
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
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
篇二:
养老服务协议范本
养老服务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根据本机构情况编号)
养老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乙方:
(入住老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
原工作单位:
(: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讲解)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亲属(担保人)姓名:
与入住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协议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
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己方责任已充分了解,自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自愿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协议。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条款。
协议分则
第四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配套设施的义务。
配备相应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二)根据体检情况,甲方确定乙方为:
√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详见护理及收费标准)。
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居所进行调整。
(三)医疗护理的义务。
老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说明病情。
对需抢救的,甲方大夫有紧急处置权;
如需送医院抢救,可拨打120救护车(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担),之后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丙方或其他关系人。
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四)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义务。
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
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五)甲方不承租乙方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六)甲方不对乙方在院区外的行为负责。
(七)如电话联系不到丙方或乙的近亲属时,甲方可以特快或挂号信的方式联系,回执时间视为乙方或丙方已知道。
(八)对乙方提出的其他服务要求,由本协议三方另行补充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规章,接受管理。
入住前要如实提供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脾气秉性、饮食爱好、生活习惯、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公物,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外出要请假。
(二)遵医嘱。
须按要求接受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费用。
(四)外出及返回时应进行登记。
(五)与同室老人其他老人和睦相处。
(六)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丙方义务
(一)丙方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二)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畅。
(三)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用餐和为乙方选餐。
(四)丙方为乙方选用药品或可能影响乙方健康的其他物品,若委托甲方服务人员协助,应向甲方医生出具有效病历或医疗单位的证明,经甲方医生同意后方可使用。
如乙方所需药品中断,甲方不负责向丙方催药,丙方应对乙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五)丙方如带乙方外出,应自觉进行登记,一切安全责任由丙方负责。
(六)丙方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七)乙方和丙方的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七条三方安全义务
(一)甲方建有来客探视登记制度,外人入内及离开时均需自觉登记。
即使乙方亲自带入,仍应进行登记;
(二)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甲方不对乙方在还期间的非他人故意伤害承担责任;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
(四)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l、在房间内保管贵重物品;
2、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3、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4、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5、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6、不顾甲方的劝告和警示。
7、其他应当向甲方说明的情况。
(五)甲方保持文体活动器材良好,并在可能有危险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六)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如乙方坚持参与。
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七)甲方组织乙方查体,乙方拒不参加的,后果自负;
(八)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九)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
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转诊期间视为假出院;
(十)乙方在甲方人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丙方,丙方应急时赶到。
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甲方不承担不可抗力对乙方造成伤害的责任。
(十二)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服从甲方对护理等级调整。
如不服从安排视为自动出院,若因此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甲方不承担乙方因自身原因而引发的身体伤害。
第八条服务费用
乙方需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缴纳有关费用。
缴纳地点:
财务室。
(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费用:
1、床位费每月元;
2、伙食费每月元;
3、护理费每月元;
4、交纳押金元;
5、冬季取暖费每月元;
6、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同意者)元;
7、其他约定的服务收费计元。
8、每月交纳的费用,如乙方连续天以上不在院内就餐,餐费按天退还。
床位费不予退还。
(二)固定费用按月收费须由乙方在费用发生内日前支付,乙方也可与甲方协商其他付费办法;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
(四)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照价赔偿;
(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收费规定和制度;
(六)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负担:
1、医疗费用;
2、丧葬费用;
3、违乙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
(七)丙方对须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协议附则
第九条单方协议解除
(一)以下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协议:
1、甲方认为乙方的病情发展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发现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影响其他老人生活的;
4、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二)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至少半个月前通知对方;
(四)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五)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六)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服务费用》一节发生的赔偿金。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不足可附页)
盖章)
委托人:
(入住老人本人签名)
丙方(亲属或担保人签名)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三: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简要梳理——
一、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老年酒店不在此列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二、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租期最长可达50年
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善用地。
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年。
三、回收闲置土地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
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希望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
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转租,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管理混乱,有点象北京打击群租房。
七、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限定每套房的建筑面积40平米,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出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
八、老年公寓出租服务合同最长不能超过5年
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明确约定5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
九、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官方解读——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
20XX-05-1308:
5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
--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
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
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XX)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经充分论证,《意见》明确:
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土地供应方式
--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
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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