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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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的地点
三、相关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提供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部颁行业标准,且全新、规范、环保、达到必要安全要求的货物,其规格及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合同及合同附件的要求。
2、乙方完成货物(在甲方指定地点开箱)的安装调试工作后,由甲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运行状况等进行检验。
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乙方所供货物质量发生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尽快到场(不得超过24小时),当日内提供服务。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人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货物按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标准执行,但不得少于1年。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但不可抗力和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除外。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保质供货,甲方有权拒付货款,采购中心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甲方的损失。
2、如保修期内货物因质量问题经乙方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须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货物的质量、规格在质保期内被证明存在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凭有关证明文件向乙方提出索赔。
4、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对售后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乙方有违约事实,将对乙方处以相应处罚。
五、争议的解决:
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均由十堰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最终质量鉴定。
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向十堰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转载于:
校园生活:
十堰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另一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市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开户行:
电话:
帐号:
电话:
年月日
篇二:
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SYGPC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询价采购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共同遵守:
一、采购项目、标准或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
本合同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二、交货地点、方式:
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报价前需交纳XX元投标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且不计利息;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予签定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和方法:
1、验收方法:
由甲方会同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联合验收。
甲乙双方发生质量争议,以湖北省十堰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报告为准。
2、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应妥为保管,并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日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的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
货物安装调试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十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支付申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每逾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提交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无论是生产原因,还是包装运输原因造成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重新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支付费用,因此造成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如未按规定时间验收或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误一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
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合同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分别报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甲方: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话:
年月日
篇三:
XX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的通知
十政办发〔XX〕135号
XX年12月02日来源:
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XX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XX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UPS〉、磁盘阵列及其他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
应用软件,燃料,劳保用品,制服。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市级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络开发及维护、软件开发及维护、通信线路租赁、通用设备租赁及维护,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等)。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
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三)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由部门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
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汽车、汽车维修、保险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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