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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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单
5~10
95~100
80~100
0~15
5~15
90~100
30~60
0~10
5~20
40~70
5~30
70~90
15~45
0~5
5~40
75~90
30~65
10~20
85~100
15~30
20~40
75~100
45~75
40~80
70~100
注:
①公称粒级的上限为该粒级的量大粒径。
单粒级一般用于组合成具有要求级配的连续粒级。
它也可与连续粒级的碎石或卵石混合使用,以改善它们的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②根据混凝土工程和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后,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直接采用单粒级,但必须避免混凝土发生离析。
第6条针、片状颗粒含量
碎石或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针、片状颗粒的含量表2
混凝土标号
高于或等于300号
低于300号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不大于(%)
①针、片状颗粒的定义是:
凡颗粒的长度大于该颗粒所属粒级的平均粒径2.4倍者称为针状颗粒;
厚度小于平均粒径0.4倍者称为片状颗粒;
平增粒径是指该粒级上下限粒径的平均值。
②对100号及100号以下的混凝土,其粗骨料中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可放宽到40%。
第7条含泥量
碎石或卵石中的含泥量(即颗粒小于0.080毫米的尘屑、淤泥和粘土的总含量,下同)应符合表3的规定,但不宜含有块状粘土。
碎石或卵石中的含泥量表3
含泥量,按重量计,
不大于%
1.0
2.0
①对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的含泥量不应大于1%。
②如含泥基本上是非粘土质的石粉时,其总含量可由1.0%及2.0%分别提高到1.5%和3.0%。
③对100号和低于100号的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其含泥量可酌情放宽。
第8条强度
碎石或卵石的强度,可用岩石立方体强度和压碎指标两种方法表示。
在选择采石场或对粗骨料强度有严格要求或对质量有争议时,宜用岩石立方体强度作检验。
对经常性的生产质量控制则用压碎指标值检验较为简便。
用立方体强度作检验时,碎石或卵石制成的5×
5×
5厘米立方体(或直径与高均为5厘米的圆柱体)试件,在水饱和状态下,其极限抗压强度与所采用的混凝土标号之比不应小于1.5。
但在一般情况下,火成岩试件的强度不宜低于800公斤/厘米2,变质岩不宜低于600公斤/厘米2,水成岩不宜低于300公斤/厘米2。
碎石或卵石的压碎指标值可参照表4的规定采用。
碎石或卵石的压碎指标值表4
岩石品种混凝土标号
压碎指标值(%)
碎石
卵石
水成岩
600~400
10~12
<9
300~100
13~20
10~18
变质岩或深
成的火成岩
12~19
12~18
20~31
18~30
喷出的
火成岩
<13
不限
①水成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
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
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和橄榄岩等。
喷出的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②压碎指标值中,接近较小值者适用于较高标号混凝土,接近较大值者,适用于较低标号混凝土。
第9条坚固性
当采用硫酸钠溶液法作坚固性检验时,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的坚固性指标表5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条件
在硫酸钠溶液中的循环次数
循环后的重量
损失不宜大于
(%)
在干燥条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12
在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的混凝土
在严寒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的混凝土
3
①严寒地区系指最寒冷月份里的月平均温度低于-15℃的地区。
寒冷地区则指最寒冷月份里的月平均温度处在-5~15℃之间的地区。
②在干燥条件下使用,但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等要求,或混凝土标号在400号以上时,其骨料的坚固性要求应是经5次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③除注②要求外,一般在干燥条件下,使用的混凝土仅在发现粗骨料有显著缺陷(指风化状态及软弱颗粒过多)时,方进行坚固性检验。
④对同一产源的石中卵石,在类似的气候条件下,使用已有可靠的经验时,可不作坚固性检验。
第10条有害物质含量
碎石或卵石中的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以及卵石中有抗杂质含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表6
项
目
质量标准
硫化物及硫酸含量折算为SO3,按重量计,不宜大于(%)
1
卵石中有机质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如深于标准色,则应以混凝土进行强度对比试验,予以复核
碎石或卵石中如含有颗粒状硫酸盐或硫化物,则要求经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能采用
第11条当怀凝碎石或镟石中因含有无定形二氧化硅而可能引起碱-骨料反应时,应根据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使用条件,进行专门试验,以确定是否可用。
第三章验收、运输和堆放
第12条生产单位应按批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在正常情况下,机械化集中生产的产品,以400米3或600吨为一批。
人工分散生产的产品,以200米3或300吨为一批。
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每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和含泥量检验。
在发现产品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按其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取样检验。
产品质量比较稳定,产量又比较大的单位,允许定期进行检验。
在开发新产源前,应对产品的全部质量指标进行签定。
在生产过程中,如对这些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复检。
第13条生产单位应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批签发至少包括下列各项内容的产品合格证:
一、生产厂名称及产地;
二、合格证编号和签发日期;
三、产品的批号和数量;
四、运输条件;
五、产品的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和含泥量检验结果:
六、注明产品的强度指标(岩石立方体强度或压碎指标值)。
第14条碎石或卵石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
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磅或船舶吃水线为依据,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
用其它小型运输工具运输时,可按堆方确定。
产品质量的检验应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15条碎石或卵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和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堆放时,堆料高度不宜超过5米,但对于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毫米的连续粒级,堆料高度允许增加到10米。
第四章检验方法
第一节取样
第16条分批方法
碎石或卵石的取样应按批进行。
生产单位取样应按第12条中有关规定进行。
购货单位取样时,应以一列火车,一批货船或一批汽车所运送的产地和规格均相同的碎石或卵石为一批,但总数不宜超过400米3或600吨。
在料堆上取样时,一般也以400米3或600吨为一批。
以人工生产或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碎石或卵石,以产地和规格均相同的200米3或300吨为一批。
第17条取样方法和试份份数
一、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份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试样。
二、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试份,并由8份试份组成一组试样。
三、从火车车皮内取样时,在每列火车中选择三节车皮,在装货或卸货时,从每节车皮的不同部位和深度处抽取大致相等的试份16份,单独组成一组试样。
在该三组试样中,如有两组检验合格,即可进行验收。
①如经观察,确信同一列车各节车皮间的材料质量差异不大时,允许只抽取一节车皮的试样(即一组试样),作为该列火车的代表样品。
②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碎石或卵石的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则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车皮,分别取样和验收。
四、从汽车上取样时,每批汽车选择其中的8辆,在装货或卸货时,各抽取大致相等的试份2份(共16份)组成一组试样。
五、从货船中取样时,每批货船选择其中的两艘,在装货或卸货时,从每艘货船的不同部位,各抽取大致相等的试份8份(共16份)组成一组试样。
注;
如经观察,认为各艘货船所载碎石或卵石的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艘货船,分别取样和验收。
第18条取样数量
每组试样的取样数量,对每一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7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重量。
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
可用同一组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公斤)表7
最大粒径
(毫米)
试验项目
筛分析
视比重
含水率
吸水率
容量
含泥量
针、片状含量
8
2
24
1.2
4
16
120
-
160
32
①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及压碎指标检验,应按规定粒级要求取样,其试验所需试样数量按本标准第四章第二节第28、29及31条的要求取用。
②采用广口瓶法测定视比重量,石子最大粒径不大于40毫米者、其最少取样数量为8公斤。
第19条试样的缩分
将所取每组试样的试份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
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重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须的重量为止。
有条件时,也可用分料器对试样进行缩分。
分料器的构造如图1所示。
图1分料器
1-分料漏斗;
2-接料斗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及容重检验所用的试样,不经缩分,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第20条试样的包装
每组试样应采用能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的容器包装,并附卡片标明试样编号、产地、规格、重量、要求检验项目取样方法等。
第二节试验方法
第21条碎石或卵石的筛分析试验
一、适用范围
测定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
二、仪器设备
(一)圆孔筛--各级筛的孔径规格列于表8,试验所需筛的规格,可按所取粒级的级配要求(见表1)选取。
碎石或卵石筛分用筛(圆孔)的规格表8
筛孔径(净孔.毫米)
70
筛孔数(个)
7
19
37
61
73
121
301
931
孔距(毫米)
66
35
18
13
7.5
金属板厚度
筛框内径均为250毫米。
(二)托盘天平或台秤(包括磅秤)--称量应与表9规定相应,感量为试样重量的0.1%左右。
(三)烘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
5℃。
三、试样制备
筛分试验所需的试样数量应不少于表9的规定。
筛分试验所需的试样最少重量表9
最大粒径(毫米)
试样重量不少于(公斤)
用四分法把来样缩分到略重于试验所需的重量,烘干或风干后备用。
四、试验卡骤
(一)按表9规定称取试样,依筛孔大小顺序过筛,直至每分钟的通过量不超过试样总量的0.1%。
但在每号筛上筛余层的厚度应不大于试样的最大粒径值,如超过此值,应将该号筛上的筛作分成两份,再次进行筛分。
当筛作颗粒的粒径大于20毫米时,在筛分过程中,允许用手指拨动颗粒。
(二)称取各筛筛余的重量。
五、试验结果计算
(一)分计筛余百分率--各号筛上的筛余量除以试样总重量的百分率(精确至0.1%)。
(二)累计筛余百分率--该号筛上的分计筛余百分率与大于该号筛的各号筛上的分计筛余百分率之总和(精确至0.1%)。
(三)根据各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
第22条碎石或卵石的视比重试验
甲、标准方法
测定碎石或卵石的视比重,即其单位体积(包括内部封闭孔隙与实体积之和)的烘干重量。
(一)天平--称量5公斤,感量1克,其型号及尺寸应能允许在臂上悬挂盛试样的吊篮,并在水中称重(见图2)。
也可用托盘天平改装。
(二)吊篮--直径和高度均为150毫米,由孔径为1~2毫米的筛网或钻有2~3毫米孔洞的耐锈蚀金属板制成。
(三)盛水容器--有溢流孔。
(四)烘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
(五)筛--孔径为5毫米。
图2液体天平
1-5公斤天平;
2-吊篮;
3-带有溢流孔的金属容器;
4-砝码;
5-容器
(六)温度计--0~100℃。
(七)带盖容器、浅盘、刷子和毛巾等。
将来样筛去5毫米以下的颗粒,并缩分至表10所规定的重量,刷洗干净后分成两份备用。
视比重试验所需的试样最少重量表10
6
四、试验步骤
(一)取试样一份装入吊篮,并浸入盛水的容器中,水面至少高出试样5厘米。
(二)浸水24小时后,移放到称量的盛水容器中,并用上下升降吊篮的方法排除气泡(试样不得露出水面)。
吊篮每升降一次约1秒钟,升降高度为3~5厘米。
(三)测定水温后(此时吊篮应全浸在水中),用天平称量吊篮及试样在水中的重量(g2)。
测量时盛水容器中,水面的高度由容器的溢流孔控制。
(四)提起吊篮,将试样置于浅盘中,放入105±
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取出来放在带盖的容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重(g0)。
恒重系指相邻两次称量间隔时间大于3小时的情况下,其前后两次称量之差小于该项试验所要求的称量精度,下同。
(五)称量吊篮在同样温度的水中的重量(g1),称量时盛水容器的水面高度仍应由溢流口控制。
试验的各项称重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但从试样水静置的最后2小时起直至试验结束,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视比重γ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01克/厘米3):
式中g0--试样的烘干重量(克);
g1--吊篮在水中的重量(克);
g2--吊篮及试样在水中的重量(克);
αt--考虑称量时的水温对水比重影响的修正系数,见表11。
不同水温下碎石或卵石的视比重温度修正系数表11
水温℃
17
αt
0.002
0.003
0.004
0.005
21
22
23
0.006
0.007
0.008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如两次结果之差值大于0.02克/厘米3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对颗粒材质不均匀的试样,如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值超过规定时,可取四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乙、简易方法
测定碎石或卵石的视比重。
此法不宜用于最大粒径超过40毫米的碎石或卵石。
(一)烘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
(二)托盘天平--称量5公斤,感量1克。
(三)广口瓶--1000毫升,磨口,并带玻璃片。
(四)筛--孔径为5毫米。
(五)毛巾、刷子等。
三、试验制备
将来样筛去5毫米以下的颗粒,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2公斤,洗刷干净后,分成两份备用。
(一)将试样浸水饱和,然后装入广口瓶中。
装试样时,广口瓶应倾斜放置,注入饮用水,用玻璃片覆盖瓶口,以上下左右摇晃的方法排除气泡。
(二)气泡排尽后,向瓶中添加饮用水直至水面凸出瓶口边缘。
然后用玻璃片沿瓶口迅速滑行,使其紧贴瓶口水面。
擦干瓶外水分后,称取试样、水、瓶和玻璃片的共重(g1)。
(三)将瓶中的试样倒入浅盘中,放在105±
取出来放在带盖的容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重(g0)。
(四)将瓶洗净,重新注入饮用水,用玻璃片紧贴瓶口水面,擦干瓶外水分后称重(g2)。
试验时各项称重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但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小时起直至试验结束,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视比重γ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01克/厘米3);
式中:
g0--烘干后试样重量(克);
g1--试样、水、瓶和玻璃片的共重(克);
g2--水、瓶和玻璃片共重(克);
αt--考虑称量时的水温对水重影响的修正系数,见表11。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如两次结果之差值大于0.02克/厘米3,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第23条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试验
测定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
(三)容器--如浅盘等。
三、试验步骤
(一)取重量约等于表7所要求的试样,分成两份备用。
(二)将试样置于干净的容器中,称量试样和容器的共重(g1)。
并在105±
(三)取出试样,冷却后称取试样与容器的共重(g2)。
四、试验结果计算
含水率Wh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
g1--烘干前试样与容器共重(克);
g2--烘干后试样与容器共重(克);
g3--容器重量(克)。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简易测定法可采用“炒干法”。
第24条碎石或卵石的吸水率试验
测定碎石或卵石的吸水率,即测定以烘干重量为基准的饱和面干吸水率。
(三)筛--孔径为5毫米。
(四)容器、浅盘、金属丝刷和毛巾等。
三、试样的制备
取来样筛去5毫米以下的颗粒,然后用四分法缩分至表12所规定的重量,分成两份,用金属丝刷子刷净后备用。
吸水率试验所需的试样最少重量表12
试样重量不小于(公斤)
(一)取试样一份置于盛水的容器中,使水面高出试样表面5毫米左右,24小时后从水中取出试样,并用拧干的湿毛巾将颗粒表面的水分拭干,即成为饱和面干试样。
然后,立即将试样放在浅盘中称重(g2)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水温须保持在20±
(二)将饱和面干试样连同浅盘置于105±
然后取出,放入带盖容器中冷却0.5~1小时,称取烘干试样与浅盘的共重(g1)。
吸水率WX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01%):
g1--烘干试样与浅盘共重(克);
g2--烘干前饱和面干试样与浅盘共重(克);
g3--浅盘的重量(克)。
第25条碎石或卵石的容重试验
测定碎石或卵石的松散容重,紧密容重及空隙率。
(一)磅秤--称量50或100公斤,感量50克。
(二)容量筒--金属制,其规格见表13。
(三)平头铁锹。
容量筒的规格要求表13
碎石或卵石的最大粒径(毫米)
容量筒容积
(升)
容量筒规格(毫米)
筒壁厚度
内径
净高
15:
30:
60:
208
294
294
360
测定最大粒径为30、40毫米和60、80毫米试样的紧密容重时,可分别采用10与20升容积的容量筒。
取重最约等于表7所规定的试样放入浅盘,在105±
5℃的烘箱中烘干,也可以摊在清洁的地面上风干,拌匀后分成两份备用。
(一)松散容重:
取试样一份,置于平整于净的地板(或铁板)上,用平头铁锹铲起试样,使石子自由落入容量筒内。
此时,从铁锹的齐口至容量筒上口的距离应保持为5厘米左右。
装满容量筒并除去凸出筒口表面的颗粒。
并以合适的颗粒填入凹陷空隙,使表面稍凸起部分和凹陷部分的体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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