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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的服装在中国服装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唐代妇女的服装主要分为襦裙、男装、胡服三种。
袒露颈部、胸部的襦裙,也称为袒胸装。
襦裙服主要为上衣为短襦服,下衣为长裙佩披帛,足登凤头丝履或精编草履。
襦裙以露为美。
这种服饰是一种令后代儒学先生们瞪目的服饰;
也反映了唐代妇女反叛传统、追求自由的性格。
着男装则是唐代妇女对男性文化的挑战。
胡服是唐代的舶来品,是唐代妇女追求时尚,喜欢新奇,喜欢热闹所致。
唐代女性不受礼法的约束,大胆地进行社交,特别是上层女性中社交成风,民间的妇女结社等都显示了唐代妇女有独立自主的交际活动。
男女之间的交往不拘礼法、自由随便。
且在婚姻中女子离婚再嫁的现象在唐初也十分普遍。
这说明了唐代女性不同于古代女性的自由与豪迈。
唐代女性在男女关系上也是不拘礼法,婚姻思想开放,贞节观念淡漠。
人们性生活的自由度相当大。
唐代传奇小说也描写了许多男女追求爱情、自由结合的故事。
唐代婚前性行为和婚外的性行为也较多,离婚与再嫁比较普遍,从敦煌遗留的文献看,敦煌地区的唐朝人还有试婚的风俗。
这些都表现了唐代的开放与妇女的旷达。
二、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
家庭是中国古代妇女们最主要的生活领域和活动场所。
古代妇女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般都十分低下,她们是家庭的奴隶,是男人们的附属品,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她们遵守着“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刻板条文,没有自己的生活。
但是在自由度较高、开放性较大的唐代,妇女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较高的,唐朝的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拥有一定的法定继承权,女性可单独为户主,具有较独立的经济地位。
从家庭的角度来说,女性一般都是要经过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的过程。
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即在室女的家庭地位及出嫁女的家庭地位。
(一)在室女的家庭地位
在法律上未出嫁的女儿称为在室女。
女性从出生到出嫁前这一时期是她一生中的黄金时期,在女性地位较高的唐代也是如此。
虽然在室女要听命于父亲,但她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因是女性而与其他有异,兄弟姐妹在法律上同等对待,姊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的弟妹。
“女子在家庭中之地位虽较同辈之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份仍然保持。
因此年长之女子不特对于同辈年幼之女子享有优越之待遇,且对于同辈年幼之男子有时亦立于较优之地位,毫不受‘男女异长’说之影响”。
[3]
在继承财产方面,对父母而言,虽然儿子女儿皆是血脉之亲,一般在家庭中儿子要负担祭祀祖先和继立门户的责任。
女儿在长大嫁后则改为夫家的姓氏。
因此在财产继承方面则采取了“单系偏重”的方式。
一般是在诸子均分的情况下也会给女儿留下部分继承财产的权利。
关于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唐令拾遗·
户令第九》记载:
“诸应分田宅及财产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
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根据上述规定,唐代在室女在父母亡后从家庭中继承遗产的份额,应为家庭中未婚男子聘财的一半。
如父母死亡,家中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遗产尽归在室女所有。
如女儿在出嫁时可获娘家陪送的丰厚的嫁妆。
按照唐代的风俗,订婚时,女方先后给男方“草帖”和“定帖”,上面除开列祖宗三代及女方的生辰八字外,还要列明陪嫁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嫁妆的丰厚程度也相当重要,它显示了在室女出嫁前在娘家家庭地位的高低,也显示了在室女出嫁后在夫家的家庭地位。
因此父母一定会想尽办法为女儿置办丰厚的嫁妆,以便女儿将来嫁为人妻后在夫家不受歧视。
因此在室女的嫁妆一般是其在家庭中财产继承方面的主要部分。
而在户绝的情况下,无论在室女或出嫁女皆可继承全部的财产。
在婚姻自主方面,唐代的在室女虽然在婚姻问题上仍是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是她们在选择婚姻方面有了很大的自主权。
唐代的传奇小说中对在室女勇于追求自己的爱情故事有许多描述,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婚姻自主方面,在室女也有一定的权利。
在室女在家庭中亦有受教育的权利。
但由于家庭经济情况的限制,受教育一般为社会上层的官家小姐。
上层的家庭普遍重视女性的文化教育,其中书香门第之家既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又有父母兄长的教授,学习条件也十分优越。
一般来说她们的文化素质高于一般平民家庭的女儿。
如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祖母尹太夫人,七岁便晓《毛诗》及《烈女传》,稍长“旧史及诸子书,太夫人闻而尽知。
”在室女在家中受教育的程度也与其家庭环境有相当大的关系。
[4]
总而言之,唐代的在室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兄弟们受到同等对待。
姊的法律地位还要优越于同辈弟妹的家庭地位。
在财产继承方面,除了享有对父母留给的嫁妆的继承权外,在户绝的情况下,无论在室女还是出嫁女都可继承全部的财产。
在婚姻方面,有了部分自主的权利,室女还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都反映了唐代的在室女在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
虽然在室女的地位也从未凌驾于父兄之上,但是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逊于同辈男子,反映了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
(二)出嫁女的家庭地位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基础,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
就封建社会的女性而言,婚姻决定了其一生的幸福。
唐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家庭的经济来源、财务管理、处理婆媳关系、婚姻观念、夫妇的关系等几个方面有关。
我们也是从这几个方面来探讨一下出嫁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出嫁女在刚出嫁时,从娘家带来嫁妆的丰厚程度决定了其日后在婆家受重视的程度,也决定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
就经济状况而言,贵族阶级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平民阶级的妇女有所不同。
贵族阶级女性她们的家族一般位高权重,即使她们出嫁后仍然不外乎门当户对,服从家族利益,一般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
而平民妇女是唐代女性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她们直接参加生产劳动,创造物质财富。
在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妇女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为家庭生活提供重要的经济依托[5]。
在家庭财务管理上,唐代家庭中仓库及箱柜的钥匙一般由主妇来保管。
如《旧唐书·
李光进传》载:
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以。
”相反《新唐书·
徐岱传》中记载:
“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
”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者。
日本学者井田升认为,管钥象征着主妇地位。
在婆媳关系上,唐代像历代一样,存在着婆媳关系不和,婆母虐待儿媳的现象,妇女在家为人妇后,不但要从夫,而且还要迎合婆母,稍有不慎,就会以犯了“七出”之条而遭被休的恶运。
唐代虽然相对开放,但毕竟没有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婆媳关系的不和,造成休妻现象的发生也不足为怪。
但是也有另外一种记载《剧谈录》讲了一段逸事:
咸通中,军将张秀弘宿于逆旅,遇老媪愁叹不已,问之,是儿媳壮勇无敌,悖恶不可制,儿媳便改嫁他人了。
这类记载也说明儿媳在家庭中与婆母抗礼,不服管制的现象也同样存在。
这些史料反映了唐代妇女受封建礼教束缚比较松弛,相对来说家庭地位比较高。
在婚姻观念方面,唐代的婚姻法中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没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必须由父母包办、媒人从中撮合。
但现实生活中,唐代妇女开放、大胆、勇于主动追求爱情,未婚少女与人私结情好继而私奔的事也时有发生。
已婚女子另觅情侣而离婚、改嫁之事更是屡见不鲜。
在唐代的家庭中,夫妻之间的约束往往并不很严,夫妻双方都可以各自找情人,社会上的妇女私通、私奔大有人在。
这都表明,唐代家庭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对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太严格,尤其是唐代上层及皇室更是婚姻观念淡漠。
唐代女性在法律上不仅没有结婚权,同样也没有离婚权。
丈夫在婚姻的解除上拥有绝对的权利,离婚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
然而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女子主动提出离异和弃夫而去的事。
如唐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因父亲失明,便自请离婚奉养父老。
《云溪友议》记载,颜真卿任临川内史,当地有一秀才名叫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妻子不耐贫苦,去官府要求离婚改嫁,对于杨妻主动离婚的行为,颜真卿大怒,以其“侮辱乡闾,伤败风教”将她笞二十,最后仍“任其自嫁”,这也说明了女子若主动离婚,代价也是十分惨痛的。
唐代的上层妇女普遍贞操观念淡漠,婚姻观念开放。
有一唐代公主为代表。
据台湾王寿南先生的统计:
唐代公主总计210人,其中公主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除去早亡与入道的公主,再嫁公主占总数的23%,远远高于下层社会。
[6]这主要是因为唐代上层的贵族深受胡风的影响。
唐代皇室本身就是源于胡汉混血的武川系军事贵族,和鲜卑族有很深的渊源关系。
李世民祖母独孤氏,母亲窦氏,妻子长孙氏都是鲜卑高门,李世民也有鲜卑族的血统,因此李唐上层的婚俗多鲜卑遗风。
贞节观念与受儒家礼教熏陶下的下层妇女的贞节观念有很大的差别。
下层妇女仍是以儒家的道德标准为准绳,虽也有改嫁的,但大都是因为经济问题而不得不改嫁,社会主流仍是保守的贞节观。
在夫妻关系上,唐代“为人妻”的妇女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基本上是以传统的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即妻子的行为和能力接受夫权的支配。
一切遵从“出嫁从夫”、“夫尊妻卑”的原则处理夫妻关系。
在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妻的地位如卑幼,以维护封建夫权,来协调夫妻间的关系。
即使在唐代这样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关系仍是以儒家封建伦理道德为原则,妻子处于从属地位,丈夫处于支配地位。
但唐代的法律中有关于夫妻不和可离婚的规定,说明了女性在家庭中地位比前代有所提高。
[7]
唐代的许多家庭存在着所谓“阴阳倒错”的现象,妻子主外,丈夫从妻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特别是唐前期,上至皇帝下至王公大臣“惧内”成风,如唐太宗时的国公房玄龄、张亮、任环,高宗时官至司戎少常伯的杨弘武,中宗时官至御史大夫的裴谈等,都以怕妻出了名。
据《隋唐嘉话》中记载,高宗时杨弘武为司戎少常伯,由此高宗随意问他:
“某人何以因辄受此职?
”杨弘武答:
“臣妻韦氏,性刚悍,昨以此见嘱,臣若不从,恐有后患。
”高宗在得知杨弘武用人不当是因为惧怕“悍妻”之故,不仅没有怪罪他,反而“笑而遣之”,原谅了他的过失。
这也说明在当时上层社会中“惧内”已司空见惯了。
在下层官吏和平民百姓家中,丈夫“惧内”者也不少见。
舒周军卒李廷壁三日未归家,其妻恨云“来必刃之”,廷壁泣高州牧,“徙居佛寺,浃辰晦迹”[8],这些悍女、妒妇的记载反映出了唐代女性泼辣大胆的个性,也反映了妇女在家庭中并不是忍气吞声,处处受制于丈夫,反映了她们地位的提高。
在唐代现实生活中身为正妻的妇女在家庭中与丈夫是一种相对平等的关系。
主要是因为在唐代的法律上妇女不论是在本家还是在夫家都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这就奠定了她们与丈夫平等的物质基础。
唐代社会比较开放,封建礼教的约束也相对的松弛,改善了妇女所生活的社会环境。
因此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社会地位是一个反映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差别性的社会学概念。
具体是指人们在社会等级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并通过人们在社会上所尽义务、拥有的权利以及受到的待遇等表现出来。
女性的社会地位反映了一个朝代的进步程度。
唐代的妇女尽管仍在封建宗法制的束缚之下,但他们勇于冲出封建礼教的禁锢,通过自己的努力与聪明才智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我们研究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主要从其参政、受教育状况、社会交往、婚姻自主、参加体育及服饰变化来看一下其地位的变化。
(一)参政
在唐代,妇女参政议政的现象十分普遍,自宫廷后妃、女官、公主到达官显贵家的妻妾侍婢都积极地参与政治,还有普通官员的夫人,以及在社会上拥有特殊身份的女巫、女尼、女冠等,形成了唐代特有的女性参政现象。
在史料上记载的有关唐代后宫女性参政的事迹是非常多的。
唐太宗的长孙皇后,就是唐太宗的贤内助。
当“玄武门之变”发生时,秦王李世民“引将士入宫授甲”,长孙氏“亲慰勉之”,使得秦王左右将“莫不感激”。
她和她的哥哥长孙无忌为唐太宗夺取政权立下了汗马功劳。
当上皇后之后,她又经常规谏唐太宗,及时纠正唐太宗的过失。
她去世后,太宗悲叹:
“吾失良佐”。
[9]可见,她对唐太宗事业的帮助是十分大的。
唐太宗的徐贤妃也对唐太宗就兴军旅、修宫室、重徭役等错误上疏进行纳谏,表达了后宫嫔妃对国事的关心。
[10]
至于高宗的皇后武则天,则成为唐代女性参政议政的最高代表。
武则天具有政治头脑,她当上皇后没多久就开始插手朝政,“自是,上每视事,武后垂帘于后,政无大小,皆与闻之。
”[11]高宗死后,武则天独揽大权,登上皇帝的宝座。
她掌握朝政四十年之久,当时她善于用人,牢牢掌握刑赏大权,对社会经济继续发展有很大的贡献,她的作为超过了大多数的男性君主,是女性参政的典范。
武则天还鼓励当时的皇室贵族女性参政。
唐朝的公主中,参政的也很多。
唐初高祖女儿平阳公主,曾组织娘子军随父兄起义,为唐朝建立做出了贡献。
武则天女儿太平公主曾组织和参与了三次宫廷政变:
第一次是诛灭了“二张”(张易之,张昌宗),拥戴中宗复位,有光复唐室之功,权势显赫,“仪比亲王”;
第二次中宗末年与太子李隆基联合诛灭韦后集团的政变;
第三次则是准备倾覆玄宗,但事败被赐死。
唐朝女官也有参与朝政的。
上官婉儿就是极好的例子。
她在则天、中宗两朝都被重用“自圣历发后,有司表秦,多令表决,中宗即位,又令专掌制命,深被信任。
”[12]
还有一些与宫廷关系密切的妇女,如韦后的妹妹成国夫人,女官柴氏,贺娄氏,女巫第五英儿,杨贵妃三姐妹等也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频繁出入宫廷,预闻政事。
唐代妇女参与政治的范围较广,且唐朝妇女主动参政的意识很强。
她们不但积极参与政治,而且其中一部分人怀有独占政权的野心。
而唐代政府推行了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也有利于妇女参政。
而唐代的文化繁荣,比较开放,对妇女的限制也较少,妇女容易参政。
(二)受教育状况
唐代礼教与妇女教育都强调妇女守礼及安于本分的教育。
唐人主张女性应读书识字,上至宫廷,下至民家,通达事理,能作诗文的妇女大有人在。
唐代的女性学习诗文成风,仅《全唐诗》中收录的女作者就有100余人。
唐太宗的皇后长孙氏喜欢读书,还著有《女则》。
武则天更是文史兼通,薛涛与宋氏五姐妹的诗赋文采也是十分出众。
宋若昭还著有《女论语》对后世影响极大。
她们五姐妹自幼随父读书,不愿意嫁人,立志要以学扬名。
唐德宗时将他们召入宫中,称为“学士”。
许多著名文人志士的妻子也都是丈夫的闺中诗文之友,诗人元稹的前妻韦氏,继室裴氏,著名才子吉中孚之妻张氏,进士孟昌期的妻子孙氏,殷保晦之妻封询都是才女。
有的常代丈夫作诗应酬或书写文卷。
唐代官宦的家庭,普遍十分重视女性的教育,她们大多自幼便开始读诗书。
有的官僚家庭妇女有十分优越的读书条件,父母还出资延聘有才学的教师传授知识。
广大平民阶层的妇女在唐代文化发达的情况下,文化素质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贫寒的士人家庭也能写出动人的诗篇。
至于侍婢、姬妾、妓女等人虽然她们的社会地位十分的卑贱,但由于她们大多与上层社会的贵人学士接触较多,使她们也受到了潜移默化的熏陶,文化素质随之提高。
唐代的歌舞盛极一时,因此音乐教育是唐代女性教育的一个显著特色。
唐代的歌舞教育无论是在官宦之家、市民家庭还是倡优妓女都乐此不疲。
杨贵妃就擅长音乐,擅跳胡旋舞,是音乐舞蹈的高手。
她的《霓裳羽衣舞》名满天下,流传千古。
(三)社会交往
唐代的女性能够比较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她们与异性之间的交往也比较随便。
皇宫中的皇后,妃嫔,公主与外臣们也不必回避,而且还能在一起喝酒游戏。
唐代女性还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尤其盛行春天踏青和野餐。
史载清明前后“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递相插挂,以为宴幄”。
[13]
武则天统治时期,鼓励女性积极地参加社交活动。
甚至一些朝廷的宴会和盛大的祭祀活动,都要邀请百官命妇参加。
她还有意识地以各种方式提高女性社会地位。
“她开创了皇后率领内外命妇参与历来只由男性主持的祭祀;
她以皇后身份邀请命妇与百官一起在宣正殿参加盛大的宴会”。
[14]
在唐代有着浓厚的夫人社交的风气。
《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
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
这也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
而民间妇女的结社则是中下层妇女社交的主要方式。
(四)婚姻观念
唐代的婚姻在法律上虽然规定男女双方没有自主选择婚姻的自由,妇女婚嫁选择的空间范围的大小,是我们分析唐代妇女婚姻自主程度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
在古代社会里,承嗣延业、维系宗庙是至高无上的事情,结婚的目的仅在于“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5]”男女婚配只能在父母的界定范围内进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然是主要的选择方式。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唐代女性勇于追求自己的爱情,以真爱为主的婚姻还是不在少数的。
在中下层妇女中自由恋爱的事例也很多,上层妇女也不在少数。
而且社会对此也不过分谴责。
如大历中才女晁采与邻生文茂时常以诗通情,并乘机欢合。
晁母得知,叹曰:
“才子佳人,自应如此。
”于是为他们完婚。
女子与情人私奔之事也时有发生,如台州女子肖惟香与进士王玄宴相恋,私奔琅琊,住在旅舍中。
而唐代的传奇小说则有大量的关于女子追求真爱的故事。
[16]
封建礼教对女子离婚与再嫁有着严苛的限制。
而唐代社会对女子的再嫁有开明的态度。
婚姻有高度的自由度。
许多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的事也屡屡发生。
自古以来,合法成亲的夫妇双方是可以因某些因素而离异的。
但自儒家思想传播并达到独尊地位后,片面要求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的贞洁观念使女性离婚和再嫁成为难事。
隋文帝曾下诏:
“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17]然而在唐代,这种情况又略有改观,法律上也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离婚也不再受到世人的非难。
唐律中规定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为仲裁离婚。
根据《礼记》规定的七条出妻理由,即“七出者,依令:
‘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去者,一,经持舅姑之丧;
二,娶时贱后贵;
三,有所受无所归……‘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只要妻子触犯了其中的任何一条,男方均可强制离婚。
唐律在保护女性的基本权益上也提出三不去的规定,但同时又规定犯恶疾和奸,即使属三不去之列,也必须出妻。
这是丈夫用仲裁的方式离弃妻子,离婚权掌握在男方手中。
二是强制离婚。
《唐律·
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曰:
“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
”“义绝”是指夫对妻族,或妻对夫族的殴非罪、奸非罪和谋害罪。
因发生了一定的危害事实,夫妻情分已尽,经官府认定为犯有“义绝”之罪,便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夫妻离婚。
这是以官方裁定为准,没有个人意志自由。
是一种法定的强制离婚。
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
三为协议离婚。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疏议》的阐释是:
“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法律条文规定“不相安谐”即可离婚,唐代这种以夫妻双方意愿为前提的离婚立法,不仅前代是罕见的,即使在当代也不过时。
[18]
其他一些文字材料也谈到了离婚、改嫁的问题。
《舜子变》云:
“……解事把我离书来,交我离你眼(远)去。
”[19]再如,《书》云:
“新妇乃索离书,废我别嫁可会?
夫婿翁婆闻道色(索)离书,忻忻喜喜,且与缘房衣物,更别造一床毡被,乞求趁却,愿更莫相值。
新妇道辞便去,口里咄咄骂詈,不徒(图)钱财产业,且离怨家老鬼。
”[20]无论是舜子后母还是妇,她们提出离婚的目的,是想要挟丈夫满足她们的某种要求,而并非真要离婚。
下层女性之所以如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她们所受得教育不多,三从四德的传统礼法观念和嫁鸡随鸡、从一而终的社会习俗对她们的影响往往会因家庭和个人性格不同而异,因此,她们当中尽管也有主动争取婚姻平等的女性,但更多的下层妇女还是安于现状。
她们中的多数选择了侍奉舅姑,鞠育子女的寡居生活,虽然日后有母以子贵受到朝廷旌表的,但大多数女性则在默默无闻中了却一生。
[21]
(五)体育运动
唐代的妇女在时代开放性的感染之下非常活跃,她们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展示自我风采。
唐代的女性参加的体育运动项目很多,精彩纷呈,主要有荡秋千、下围棋、骑马、射箭、打猎、马球、蹴鞠、拔河、赛舟等,其中有的体育项目继承前朝而来,有的则是唐朝时所独创的[22]。
唐代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人数众多,在这些人中,宫中的妃嫔和贵族妇女由于政治上的特权和经济上的富足及拥有充足的时间,能够积极参加体育运动。
社会地位低下的优伶、妓女以及广大平民妇女,也都能在空闲的时间纷纷加入到体育运动的队伍中来。
使唐代妇女体育运动具有了大众性及普及性的特点。
在唐代随着节令风俗的确立和加强,人们在欢庆节日的同时,往往有固定的活动。
有很多体育项目。
如端午节的赛龙舟,在寒食节时打球,荡秋千,唐代的妇女也会参与到这些活动中去,这就更增加了节日的气氛。
唐朝时秋千运动以其闲致优雅深受妇女的垂青,不仅在宫女中普遍流行,民间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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