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合同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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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月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不包含应由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其他费用,具体履行见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
1.3“保证金”
指乙方依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具体履行见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
1.4“其他费用”
指租金之外乙方应负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空调费、推广宣传费、停车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具体履行见本合同附件四有关条款。
1.5“租赁年度”
自租期起始日起,每满十二()个日历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1.6“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元”
指人民币。
第二条商铺位置、面积和经营范围
2.1商铺位置:
。
2.2商铺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商铺位置见附件二“商铺位置示意图”,此图仅为表示商铺位置所用)。
2.3面积差异的处理: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测量过该房屋的面积,如该房屋交付后任一方认为该房屋的面积与前述面积存在误差,则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具有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对该房屋的使用面积进行测量(测绘费用由双方平摊),双方同意该实测的使用面积为商铺的使用面积,商铺的建筑面积按实测的使用面积及实用率推算。
2.4商铺经营范围:
2.4.1乙方经营的项目类别为,品牌为。
乙方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将该商铺用于经营其他项目或改变经营品牌。
2.4.2乙方在经营前须自行办理为实现上述商铺用途所需的全部有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并承担经营须缴纳的各项税费。
2.4.3乙方应提交相关经营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附件一)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的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供甲方查验并备案。
2.5在租赁期内,乙方同意并承诺在本商场直线距离五公里范围内不再开设同一品类及品牌的分店。
第三条租赁期限、装修期、起租日、开业日
3.1租赁期限:
年,即从起至止。
3.2开业日:
年月日
3.3装修期:
从交付日起至开业日期间均为乙方的装修期,装修期乙方无需支付租金和空调费,但需支付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3.4起租日:
自本合同第条约定的开业日起计租。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期限
4.1租金支付标准
√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即每月租金以结算金额较高的方式予以收取):
、保底租金:
租赁期间,第个租赁年度,月保底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人民币元,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从第个租赁年度(即从)起,每个租赁年度的租金标准在上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直至本合同租赁期限终止。
、提成租金:
甲方根据乙方每月的营业额,第个租赁年度,按照计算提成租金;
从第个租赁年度(即从)起,每个租赁年度的提成租金标准在上一个租赁年度提成租金基础上增加个百分点,即第二个租赁年度的提成租金按照计算,以此类推,直至本合同租赁期限终止。
、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
4.2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乙方利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该商铺出售各种货物的收入;
()利用该商铺提供服务和咨询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咨询费;
()因使用该商铺而得到的各种非商业性收入;
()因使用该商铺而于其它方面产生的收入,例如利用该房屋内任何电话、电器、电脑、传真或其它办公室设备而形成之任何交易的收入;
()乙方或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被特许人、或任何与乙方相关的人利用该商铺从事交易的收入;
()其它与该商铺相关的收入。
4.3租金的预付、对账及结算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该商铺首月提成租金首月保底租金元(大写:
但该预付提成租金保底租金并不代表第一个月的应付结算租金,若乙方第一个月营业总额乘以当年提成扣率计算所得出的提成租金额高于该预付提成租金保底租金,则按实际提成租金额收取租金。
乙方其后各月预付的提成租金保底租金应由乙方于每月五日之前向甲方付清。
甲乙双方从起租第二个月起每月三日之前对乙方上月营业额进行对账,乙方须于对账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提成租金与保底租金差额部分的付款(节假日顺延)。
不满一个完整的日历月的保底租金按照该日历月实际经营天数计算。
乙方须统一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收银系统(机)收取营业款,由甲方统一办理刷卡机,乙方不得私自安装。
乙方应将每日营业数据准确录入甲方统一收银系统,确保营业数据的准确性,并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供上月营业数据,书面营业数据上须加盖乙方财务章。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营业数据的检查核实。
4.4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租金。
以转账汇款方式支付的,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
甲方的收款银行及账号信息:
收款银行:
收款人:
银行帐号:
第五条商业管理服务及其他费用
5.1该商铺由甲方进行商业管理服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签署《商业管理服务合同》,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四《商业管理服务合同》。
5.2租赁期间,乙方应承担的管理费、空调费、推广宣传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商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
5.3《商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正文相同的法律效力,乙方违反《商业管理服务合同》(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本合同的解除。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6.1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作为租赁保证金;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6.2上述保证金不能作为乙方违约的免责条款,亦不能用于冲抵乙方的租金或其他费用。
乙方未按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而且在甲方书面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未履行的,乙方同意除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外,还将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补足该保证金总额给甲方。
乙方未补足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保证金总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商铺的交付、验收、确认
7.1交付日期:
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实际交付日为准。
7.2交付标准及附属设施设备明细:
见附件三。
7.3交付验收程序
7.3.1双方按约定的交付日,按照本合同所确定的商铺交付标准共同对商铺进行验收确认,并签署验收证明即《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
7.3.2经双方验收,确认该商铺存在一般瑕疵但不影响乙方正常进场装修和使用的,乙方应签署《商铺交付验收确认书》并附载一般瑕疵情况说明,该瑕疵由甲方负责修缮,费用由甲方负担。
若该商铺存在足以妨碍装修使用的重大质量瑕疵,乙方有权拒收商铺,甲方应予以修缮并重新交付商铺。
7.3.3双方对是否属重大质量瑕疵存在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质检机构或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后甲方单独聘请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鉴定结论不支持的一方承担。
鉴定结论认定不影响正常装修使用的,则视为该商铺自双方约定的交付日起已交付乙方。
7.4商铺交付后,乙方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商铺进行合法经营的权利。
除依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为维护商铺安全采取紧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外,甲方及其授权人不得妨碍影响乙方、乙方雇员及顾客正常使用商铺。
7.5商铺交付后,甲方不承担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在商铺内(除商铺本身存在建筑结构质量问题外)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理,乙方须购买相关保险。
7.6乙方接受商铺进场后,甲方仍有权继续进行商铺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区域的装修、广告宣传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
7.7责任承担
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逾期交付商铺的,则乙方起租日、租赁期限等以实际逾期天数相应予以顺延。
7.7.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迟延交付商铺或乙方迟延接收商铺的,则乙方起租日、租赁期限不予顺延。
7.7.3乙方拖延或拒不验收商铺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乙方超过天仍不验收及接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出租该商铺,乙方已交纳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并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第八条商铺的装修
8.1装修方案图纸的提交
8.1.1乙方应于甲方交铺日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供装修方案、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
门面及店招效果图、有关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
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空调系统、电气装置的施工图、平面图;
乙方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
乙方的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施工单位主体资格信息资料。
装修方案涉及结构工程、机械工程或其他专业的,乙方还应提供相关专业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
乙方逾期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出租该商铺,乙方已交纳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并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8.1.2乙方提供的装修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其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
甲方对装修方案图纸的形式审查并不能替代乙方应承担的审慎性、安全性义务。
8.1.3乙方报送的装修方案、图纸及施工单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始装修施工。
对于不符合甲方要求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装修方案直至达到甲方要求;
若乙方无正当合理之事由拒绝修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纳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8.2装修现场监督
8.2.1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详见附件四《商业管理服务合同》。
8.2.2乙方应保证装修施工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装修资质,并在装修前获得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等。
8.2.3甲方有权对乙方装修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乙方应保证装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8.2.4乙方装修不得损害商铺的正常使用和商铺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等的安全。
8.2.5乙方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造成甲方商铺损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铺损害及甲方相关损失。
8.3在装修过程中,乙方装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由甲方协助的,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相关工作。
8.4为维护商场良好的风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每三年对该商铺的装修和设施更新一次。
8.5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对商铺进行二次装修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上述条款的约定进行装修。
乙方停业装修期间的租金,按月保底租金标准根据装修前六个月平均营业额按照本合同第条的提成比例收取。
第九条维护、修缮
9.1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商铺,并保持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乙方专用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保养并承担维护、保养费用。
9.2商铺验收交付后,非因甲方之原因,若商铺出现任何损坏(包括但不限于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均由乙方负责妥善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若因此而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3租赁期间,乙方如发现该商铺存在建筑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上述修缮(特殊情况的,甲方需向乙方说明)。
因乙方通知不及时或未采取合理措施,从而使商铺维修不及时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乙方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9.4甲方有权不定期对商铺内外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及维护保养,乙方应予以协助,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9.5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商铺出现危险状况或设施设备遭受损害、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包括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关损失。
第十条保险
10.1乙方须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及整个租赁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购买相应责任险及财产险,并保证上述保险在整个租赁期间有效存在。
10.2若因乙方的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果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甲方。
第十一条标识、标志、广告
11.1乙方如需在商铺外部(含商铺周围设施范围内)、顶部设置标志、标识、广告牌及搭建物(包括商品、设施摆放),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乙方需使用广告位的,可向甲方申请,并签订《广告位租赁协议》。
11.2乙方自行承担安装和维修上述标识、标志或广告所产生之费用,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二条转租、续约及商铺权属处分
1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商铺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
12.2租赁期间,乙方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性质变更、投资人变更、合并、分立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但乙方需及时报甲方备案及变更。
12.3如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须至少于租期终止之日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双方同意续约的,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12.4甲方有权携同任何第三方在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查看该商铺,乙方应予配合。
12.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乙方未书面回复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乙方撤出商铺
13.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不论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的,乙方应于租期届满当日撤出商铺,双方共同对商铺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自行负担费用将该商铺内的属于乙方的所有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物品、广告牌、标记、标识,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撤除、清理、清扫,确保商铺适于验收交接状态;
(2)结清应付的租金及其它费用;
(3)将所有钥匙、门锁交付甲方;
(4)乙方交还的商铺应当恢复成甲方认可的毛坯状态(即天花、地板为毛坯状态)。
除自然磨损外,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的,乙方须就毁损部分向甲方赔偿。
13.2乙方拒不会同甲方验收交接的,甲方可聘请租赁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见证或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以进行单方验收,乙方无条件接受该验收结论,因此产生的见证费、公证费、商铺损害赔偿费用、租金损失(属提成租金的,按照最近三个月的日平均提成租金计算,不满三个月的,按实际经营天数计算其日平均提成租金;
属固定租金的,按照租赁期限内最后一年的日租金标准计算。
下同)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遗留在商铺内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清点造册并予以保管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乙方应支付保管费用),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应付费用并取回其遗留物品;
逾期,甲方有权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自行处理乙方的遗留物品以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
如拍卖、变卖所得尚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的所有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补足差额,否则,乙方应按照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导致乙方财物受损、财物价值下降等不利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乙方逾期交还商铺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两倍的日租金作为违约金,逾期天的,甲方有权:
(1)采取第条约定的验收措施予以验收,并将该验收结论作为乙方交还商铺的使用状况和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
(2)按照第条约定的方式处理乙方的遗留物品。
13.4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日并停止营业超过日,视为乙方欠费逃匿,乙方遗留在商铺内的物品,甲方有权按照第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4.1租赁期间,因下列情况之一:
()商场的整体规划调整;
(2)商铺或附属设施设备改扩建、维修;
(3)乙方经营范围变更;
(4)乙方单位面积营业额于同品类中连续三个月排名最后。
由于上述情况,甲方认为该商铺不再适于乙方使用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调整商铺通知》,调整乙方承租的商铺位置,该通知需明确规定调整后商铺的位置、面积,租金等条件。
如属第()()项情况的,乙方同意调整的,双方就调整后的商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乙方不同意调整的,若乙方尚未开业,甲方将所收取的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若已开业,甲方将所收取的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甲方可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壹个月租金的解约赔偿金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属第()()项情况的,乙方须无条件配合调整,否则甲方有权不作任何赔偿直接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条件配合撤出商铺并不持异议。
14.2租赁期间,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的;
(2)乙方被清算、破产、财产被查封执行及其他偿债能力急剧下降,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乙方拒不提供履约保证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由于甲方原因逾期交付商铺达天的,乙方可以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天内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天内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15.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条之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若乙方迟延支付租赁保证金超过十日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
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在无须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将该商铺另行出租,乙方仍须支付租赁保证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若甲方选择继续履约,则自乙方迟延支付租赁保证金之日起,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支付租赁保证金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15.3乙方商铺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开业,若乙方迟延开业,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支付租赁保证金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若迟延超过两天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商铺另行出租,乙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空铺期损失、重新招商损失等)。
15.4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营业额,甲方具有查账的权利,如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营业额和提成租金数据存在异议,甲方可阅核乙方的帐册、要求乙方提供必要账册资料和财务报表等,并可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营业额进行审计,但每一租赁年度审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如查账或审计结果显示与乙方所提供的营业额正负误差比例在以下的,则甲方承担相关查账或审计费用;
乙方在下期支付租金时对租金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如查账或审计结果显示与乙方所提供的营业额正负误差比例在以上(含)的,则乙方承担相关查账或审计费用;
乙方在下期支付租金时对租金差额进行多退少补,并应支付该租金差额的二十倍作为违约金。
15.5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乙方不通过机系统收取顾客营业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银行卡);
(2)乙方故意未将营业额数据与甲方共享,或提供虚假营业额数据;
(3)当日营业数据不及时录入系统的;
(4)以其他方式隐匿营业款(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顾客暂不付款、以打折促销方式变相隐匿营业款等)的。
上述情况均属于乙方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人民币壹拾万元次或隐匿款二十倍的违约金(两者取金额高者),自甲方向乙方发出正式通知后日内乙方应支付上述违约金。
乙方迟延支付违约金的,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支付该违约金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并且,甲方有权视乙方的违约情况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5.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租金。
乙方拖欠租金及或其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
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十五天的,甲方有权选择:
)采取制止乙方转移财产、暂停水、电、空调供应服务等催缴措施,直至乙方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
)解除本合同并将该商铺另行出租,乙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就所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追偿。
15.7租赁期间,若乙方实施如下行为之一的:
(1)乙方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或改变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对商铺进行装修、擅自改变商铺结构或有其他破坏行为的;
(5)乙方擅自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商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商场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7)乙方严重违反《商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商场的规章制度,损害商户公共利益,损害甲方或商场商誉的;
(8)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采取商业贿赂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本合同约定或商铺经营管理规定的。
甲方在追究上述情形下乙方的违约责任后,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就所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追偿。
15.8租赁期间,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补交装修期的租金,还应按下列公式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租赁期限内最后一年租金总额×
(
实际租赁时间
)
本合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
15.9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撤出商铺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补交装修期的租金,并按租期末年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赔偿甲方的损失。
15.10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包括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本合同执行的延迟应被视为可谅解的延迟,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6.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之内通知另一方,并尽最大努力避免、消除或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
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证明。
由合同各方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通知
17.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列明地址发送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列明的甲乙双方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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