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一条鞭法的争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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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户籍,普通分为民军匠三种。
男子年十六以下日不成丁,十六日成丁。
成丁始有役,至六十岁免役。
对民户民丁所课的役,主要的有以下三种名称:
一,里甲,二,均徭,三,杂役。
里甲,是一种审编户口制度的半官式人民自治组织;
也就是州县行政上的,与人民供应赋役的地域单位。
其法以地域相邻接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家产殷富的十户为里长,余下的百户分作十甲,每甲十户。
每一甲有首领一人,名目“甲首”。
每年由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率领一甲十户应役。
如今年由第一甲人户应役,明年由第二甲人户应役,第三年则由第三
甲人户应役。
这样,每十年内,每个里长,每个申首,与每一甲人户皆依次轮流应役一次。
十年以后,复审里甲人户的家资(大概以人丁和其所纳的钱粮两项的多寡作标准)消长,重新排定人户等则的高下,以定里甲及其应役的次序,如前循环充当。
故曰“十一周,周而复始”,里长甲首的职务,在统率一里及一甲的人户承办一里或一甲内的公众事务。
初时只限于追摄公事及催办粮差两项,其后有司征敛日重,凡祭祀、宴飨、造作、供帐、馈送、夫马,一切费用,皆责令里长甲首管办。
“均徭”是有经常性的在官府服务的各项差役的通称。
被佥派的对象,是以丁为单位,而非以户,故与里甲不同。
均徭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力差”;
一类是“银差”。
编派人户自办的叫做力差(力差初只限于亲身充当,不得雇人替代,但其后由人户自行雇募的亦名曰力差),纳银与官府,由官府代募他人应役的叫做银差。
银力两差内项目极多,按项按款征派,备极繁琐。
均徭以外,一切在官府或在民间非常性的公众服务,总称曰“杂役”或“杂泛”。
杂役多半属于临时性质,因事随时编派的。
以上里甲、均徭、杂泛三大类的各项差役,其负担轻重不一,但皆根据各人户的丁粮的多寡而编定。
这里丁指人丁,粮指应纳的银粮.丁粮愈多的户编愈重的役,愈少的户编愈轻的役。
里甲均徭以外,又有两种特殊的役,在各州县间亦极普遍地存在:
一为驿传,一为民壮。
驿传之职,在备办人夫马匹以传达官府文书,又措备廪给口粮,以待大小公役及带有关符的过境;
使客。
民壮亦名民兵,选自民间,所以补卫所正式官军的不足。
初时设立本意,本用以征守,及后遂在官供迎送,递文移,及勾摄公事等。
以上里甲一役为正役,均徭、驿传、民壮,皆为杂役。
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者合称“四差”。
賦与役的征收及解运期间,是彼此不一致的。
而賦内各项与役内各项,其征解期间多亦不同。
主持征收及解运的人员,往往亦不是同一的人员,面由各种不同名义的人员去分别地负责。
这些人员,在初时多半是从民间自行选出。
由上可知明代的赋役制度,在一条鞭法以前,确是复杂得很。
因为过于复杂,所以百病丛生(其详本文内不便细述),于是产生了一条鞭法的改革。
二、一条鞭法述要
关于一条鞭法的内容,作者已在《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四卷第一期内《一条鞭法》一文内作详细的叙述。
在这里仅能将一条鞭法的最主要的内容大略说一下。
一条鞭法,是一种历史上与地域上的发展,各时各地的办法都不见得完全一样。
但它最主要的办法有三点:
一是役与赋的合并;
二是赋役的征收与解运事宜,从民间自理改为由官府办理,三是各项赋役普遍地用银折纳。
关于第二第三两点办法至为明显,无须解释。
赋役的“合并”,或单独指编派的方法而言,或单独指征收与解运的期限与手续而言,或合指以上两方面而言。
所谓编派上的合并,是指课税的客体或其根据的原则上的合并。
如赋的对象是田地,役的对象是户或丁,今将役的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课之于田地,这就是课税客体的合并。
又如里甲一役原本以户为应役单位,均徭则以丁为应役单位;
又均徭中的力差原本是不许雇别人代替的,银差则纳银于官府由官府代募;
又力差多课于富室,银差多课于贫民;
又力差输于本地,银差则输于远地,今将这些区别取销了,故里甲得以归并于均徭,力差亦合并于银差之中。
换言之,各项赋役昔日所根据的不同的立法原则至今都消灭了,改用同一的原则去编派。
仔细分析起来,赋役的合并又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方式:
第一,役内各项的合并,第二,赋内各项的合并;
第三,役与赋的合并。
上述第一及第二两种合并,因役或赋内各项,皆系性质相同的东西,故合并时尚不发生若何的困难;
惟第三种,因役与赋的课税对象不同,性质迥异,其依何比例将役的负担分派于丁、田两项’以达到合并的目的,则成一问题。
这种比例,大略言之,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状态,其一,以丁为主,以田为助;
其二,以田为主,以丁为助;
其三,丁田平均分担徭役,其四,徭役完全由田地担承。
所谓主助,有三种不同的看法,其一,就税额的分配上面言,如一县的役银共该一千两,丁出六千,田出四千,则日以丁为主,以田为助,其二,就税率上的比较面言,如人每丁出役银五钱,田每亩出役银七钱,则曰卧田为主,以丁为助,其三,就每一单位役银内丁田所占的比例而言,如每役银一两,丁出六钱,田出四钱,则曰以丁为主,以用为助。
又从以田赋承办徭役的方法言之,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方式:
其一,随面积摊派,如田每亩派役银若干;
其二,随粮额摊派,如粮米每石派役银若干,其三,随粮银摊派,如粮银每二两派役银若干,简要言之:
自行一条鞭法后,田地的负担全国一般地提高起来,这因为田地至少要多承受一部分役的负担的原故。
旧日的赋役制度,何以要改为一条鞭法?
其历史在这篇文章内不能详述。
但从当日施行一条鞭法时所引起的争辩观之,当可知道一条鞭法与昔日制度的比较,其利弊得失如何。
三、赞成者的理由
(一)款目简单。
旧日賦役款项过于纷繁,故易于作弊。
为东南各州县在田赋及课程方面,有所谓岁办、额办、杂办等三大项名目。
“岁办”指每年必须应办的物料;
“额办”指两三年一办但有定额的物料;
“杂办”则为征派不时及无定额的物料。
以上三大项各包括二三十种物料,又分起运与存留各款。
起运输送的地点如中央户部兵部工部及边镇卫所等的仓库,存留本地的钱粮亦各有其指定的仓口。
除去岁、额、杂三大办以外,又有所渭“正编”、“加编”等项,皆为例外的多取。
头绪纷繁,甚至里书胥吏人等亦茫然莫知所措。
至于役法方面,其繁尤甚。
如现役里甲,输钱于官曰“纲银”,曰“办银”,本意在一切里甲费用皆取足于此,但出钱以后,有司仍令其值日供应,索费纷然百出,有所谓“灯油钱”、“柴炭钱”、“下程钱”、“折乾钱”、“管饧钱”、“银朱钱”、“募马钱”、“支应钱”,等等名目
(2)。
于是里甲太苦。
又如均徭中之重役,“廪保”名义上是编一两,实则应役者所出至百余金,“库子”名义上虽编一两,实则出至数百余两,于是均徭亦困累(3)。
一条鞭法,统计本地每年夏税秋粮的起运存留额若干及里甲、均徭、土贡、雇募加银额若干,再核以上粮差两大项每年共该用银若干,通为一条。
又总计本地的丁额与田额除优免以外,实在额数若干,然后将本年度共该用的粮差银数,摊派于丁田两项。
总征银两,输于官府,名曰“条银”,不复细分款目。
遇应解的税粮,官自发价;
应雇的差役,官自给值。
所以叫做“总一征收,分项放解”的制度(4)。
这种制度的好处.在将各种粮差款目化繁为简,纳税者易于知晓,庶不至为征收人员多造舞弊的机会,《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九,“广东三,赋役志”云:
“……类而征之,不多立名,取其易晓,谓之一条编。
”
又云:
“谓之条编。
称名少而耳目专。
就是上面的意思。
(二)税额确定。
条鞭法量出制入,合计一地(如一州或一县)的丁田,以充一年赋役的费用。
賦役制为定额,刊入賦役全书中。
又设置“由帖”,亦名“易知由单”,颁给人民,帖内备载每户应纳之数,立限征收。
于是纳税者知帖所载,每岁依期输纳。
又每届征收期间,州县有司置“银柜”或“粮柜”于公庭,以“柜头”一人或若干人监守,人民自封投柜广不更取其他解纳等费用。
故人民所纳赋役,皆有一定的额数,不至为官吏里胥人等浮收。
再则诸徭役是由官招募,应募者势不敢再如往日之反复勒索于民。
再则上级机关的财政监督与审计,亦比较容易施行,此如杨芳《论賦役》内所说:
“上无以饰宪司之观,下无以掩闾阎之目”(6)。
这自然因为“银有定例,册籍清而诡计无所容”的缘故。
”’我们还应注意:
在一州县内往往有一部分的钱粮是归入条鞭内的款项,但还有一部分是不归条鞭内的。
归入条鞭内与否,定于一种原则:
凡有经常性固定性的条款始得归入条鞭,否则不然(7)。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领会各州县颁行一条鞭办法以后,往往将制定的赋役额数,勒石刻碑为记的可能。
(三)征输利便。
旧日赋役名目过繁,且又各立征收人员与征收期限,以致小民不遑宁处,吏胥得肆以为奸。
如南直隶常州府武进县,原日夏税秋粮,派征款项甚多,除本色外有金花,义役、谷草,公侯俸禄,本折布匹,扬州淮安寿亳等州盐钞,马役等银。
其以时加增的款项,又有练兵,大工,贴役等,皆总征之于秋粮,由“县总”若干名专管分派的事宜。
但“县总”往往以所受贿的多少,定所派税粮的缓急先后——行贿多者书派以缓项,使得暂不起解,行贿少者书派以急项,使其逼于及早起运。
侵欺勒索,弊端百出。
至嘉靖四十五年(1666)知县谢师严始立征粮一条鞭法,尽革“县总”,税粮款项,不分缓急,皆总征之,贮于官库,以俟起解。
征输的弊端,因得小减(8)。
关于各地徭役的征输情形的变迁,大致亦与上述税粮的情形相同。
如河南汝宁府信阳州《罗山县志》载:
“襄阳李公曰:
隆庆(1567—1572)以前,银差以各项征,力差以审户定也。
想其时今日催此项钱,明日催彼项钱,应差人又讨工食,追呼无宁日也。
且也,有一番追呼,则有追呼人一番科敛,而民生困矣。
知县应存初立为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云者:
以各项银差并力差工食合为一处,计银若干数,然后照丁高下,粮多寡,以此银派征之。
征毕,则分此以为银差起解,及为官觅力差人之工食也。
百姓完此外,无一事矣。
法仍宜民哉……。
”(9)
又根据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光济奏请推行条鞭法一疏内的记载,江西原来的均徭役法:
银差内如各官柴薪,马丁,儒学斋膳夫等项,俱(先一年)派员审编,以致贪婪有司,故将殷实人户自行,因而加倍征收,渔猎无厌,此为银差弊病的一例。
至力差内,如府州县的斗库,及各驿的廪给,库子等项,则所出不资,赔费甚重;
如门皂、防夫、禁子、弓兵等役,皆编徭户姓名,若募人代当,则抑勒需索工食银两,户户被扰,鸡犬不宁;
又如水马、机兵等役(按:
即驿传、民壮之属),则各编头户,贴户——所谓头户,贴户,例如役机兵一名,该编银若干,即审一家道殷实的户佥充头役,名曰头户,而以花户贴之,共贴足应出银数,名日贴户,往往以数十户而朋为一役,贴户人数众多。
伍所鸾远,所贴银数,又或不满锱铢,头户不能遍索,甘于包赔者有之。
所以光济主张悉行革去头户贴户等项名目。
又因旧日坊厢里中,困于无名的谋求,乃又革坊里之制:
凡岁用所需,旧制系坊里启行出办者,今皆制定其经费,一律派征银两。
例如应预先置造的各项,如铺陈,轿伞,幕次器用等;
应临时买备的各项,如祭祀,乡饮,宾兴,上司支用等,应临时估计的各项,如修理衙门工料等;
应预先雇募但临时拨发的各项,如接递夫马等。
自征银入官库以后,皆由官府自理。
掌印官为之经纪扣算各项实用数目,责令主管吏照所司分管随事支给银两,及登记支销。
至若供买办差遣的人,即于衙门隶卒内轮拨应用,与坊厢里长绝无关系。
人民但按州县所颁的“印牒”,依限自封投柜,其他解纳诸费,毫无所取。
故光济以为条鞭法行,则“人民如限输钱讫,闭门卧可无追呼之扰”云(10)。
(四)负担公平。
按旧日里甲之制,十年一轮,每甲人户一年在官,九年在家。
且当时公家事务比较清简。
赋役不多,故易供给。
又初时户籍与甲籍的编定,尚能切合实际,故质役尚无大不均之处。
及后公家支出增加,人民的賦役负担亦因而加重,里甲已自疲于供应。
而贵族豪强与缙绅的阶级,又以营求贿嘱的手段,与官吏里胥人等互相勾结,使赋役的重负暗中移于贫民下户的身上。
加上将田地飞洒咙寄,户则移动上下,其结果重粮重差,尽归下户,富户反出轻赋轻差,甚至逍遥賦役之外。
这种恶势力的勾结,实是根深蒂固,欲一举廓而清之殊非易事。
故提倡…条鞭法者,以为应废去里甲轮年应役两制度,停止审编户则,只以比较难以隐匿的丁田两项为准,每年出办赋役,使有田有丁者无所逃于賦役之间,比较的公平亦可以达到。
提倡一条鞭法者还以为昔日十甲轮年之制,表面上负担的分配,虽似乎平均,但实际上并不平均。
例如均徭之役,每年银力二差,各有定额,但各甲丁粮(即产业)的多寡,势不能皆齐一,故各甲所输虽同,但因负担能力之不齐一,而牺牲亦不一致。
于是形成:
“轮甲丁粮之多者,则其年所派之银数少而徭轻,其丁粮之少者,则银数少面役重。
名为均徭,实大有不均之患在”的现象。
(11)还有以为有田者虽非富户,但亦不还,故条鞭法摊丁于地,不过稍损富人以益贫人,尤为公平之至。
如明“李胜芳征丁议”中所引君子之说云:
“我有田一亩,不过加银三厘,而丁额具矣。
今之有田者,皆巨室富人,积损其毫厘,以呴咻贫寡,何不可!
”(12)
四、反对者的诘难
(一)负担不公平。
这专从一条鞭法以田地承办徭役一点去攻击。
反对者以为重税田地,将使人民弃本务末,如隆庆初户部尚书葛守礼对于条鞭法攻击不遗余力,其宽农民以重根本疏云:
“尝总四民观之:
士工商赖农以养,则皆农之蠹也,士犹曰修大人之事,若工商既资农矣,面其该应之差,又使农民代焉,何其不情如是!
今夫工日可佣钱几分,终岁而应一二钱之差,既为王臣,有何不可?
况富商大贾,列坐市肆,取利无算,而差役反不及焉,是岂可通乎?
今科差于地者,不过曰计地面差,则地多之富家无所逃,然此务本之人也。
与其使富商大贾,逐末者得便,宁使务本者稍宽,不犹俞乎?
”(13)
按守礼以为有田者即为务农业者,实不尽然。
因大多数的田主,自己并不从事耕种,但募人承佃,以坐享地租之利。
对于这班田主,其实无妨重税一些。
但若将丁赋完全归入地粮中,则其名不正,且易消失人民服务公家之心。
如万历中以后“李胜芳征丁议”所说:
“毕竟从古帝王所立之天下,至于今数千年,而户口土田两者,未尝肯销其一,以并于一。
……专征粮则四海之内,但有土田,而无户口。
而试问国无户口,何以为国?
……使地方有急公之役,……抽丁远行,将可以粮往乎?
若以为有粮则有丁,假令一富人者有粮百十,而其人只一二丁,又将安得所指而驱之乎?
若以为有粮有银可以募人,不知彼时田粮之所出者,以供刍牧兵饷,尚恐不足,而奈何深思而熟虑之也。
”
且自政治的伦理言之,丁赋亦应出之于全民。
即有了便应出了赋,不应将丁赋只责之于有田者,方合正义。
还有,倘将丁赋完全归于田赋中,则田地的负担太重,将因而抛荒,无人耕种,以及发生土地不断易主的现象。
如明洪懋德“土粮或问”所说:
“丁者,以一代之民人,养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义也。
……”义,则无不利者也,非义,无不害者也。
……带丁之制,其害无穷,……田十年而五六易其主,且就荒焉;
民五十世之族,而散于四方,皆自此起,……赋役之事,一委之于田,而民视其田如荼毒,去之唯恐不速。
……田一去则脱然为世外之游民,而天子不能使,邑宰不能令……国家有土面无民。
”(14)
以上反对者的意见,从理论上说,是无可非议的。
一条鞭法将丁派于地,在纯粹的理论上是没有多大的根据的,不过完全是一种权宜的措置罢了。
(二)纳税者的牺牲不一致。
一条鞭法往往不论丁之贫富或地之肥瘠,只各按同一则的税率起税。
于是纳税者名义上所出的赋役的额数虽然是一样,但实际上所受的损失是不一样的。
如“葛守礼与姜蒙泉中丞论田賦书”云:
“闻今(山东?
)布政司分粮量为上中下(三等县):
上者每一石价九钱;
中者八钱;
下者六钱。
则既体悉(恤)下县矣。
一县户亦有上中下,可以例推也。
且虽上县,未免有下户,一条鞭论上县之下户亦九钱,何以堪也?
下县未必无上户,一条鞭论下县之上户亦六钱,何其幸也?
”(15)
此言诸县虽分为上中下三等,然每一县内的人户不分为等则课税,则各县间各户的牺牲,便亦不一致——下户的牺牲最大,上户的较小。
不过倘如一县内将人户亦分为等则,则守礼所攻击的目标自亦不能存在。
《曹县志》“条鞭总论”言之最详:
“一条鞭之法,缙绅类能言之,然或有为(谓)其当行,或有谓其不当行,其见盖人人殊矣。
然无论缙绅.即父老百姓,愿行者十有七八,不愿行者亦十有二三。
查得各处条鞭,不问丁之贫富,地之肥瘠,概征银,殊失轻重。
是以贫弱小民多有不愿,而富民田盈阡陌,多方诡计营干下下者,反得借口,蛊惑小民,腾诱官吏,百计阻挠。
官府摇动于于浮言,牵制于毁誉,屡行屡止,致使忠实良民,田鬻大半,户口(等则)尚高,经年累岁,独当各样重差,无息肩之日,苦累不可胜言……今酌议条鞭,地论肥瘠,而征银之多寡既异;
丁论贫富,面户口之高下悬殊。
名虽条鞭,而实为调停之法。
故命名曰‘调停徭赋册’。
盖亦不拂愿行者之心,而亦善体不愿行者之意。
卒之规制一定,士民胥庆,有一二奸民,亦无以为辞矣……今日调停之法,是通变用中之政,得圣贤之遗意,即以达于天下,似无不可行者,而经久不易之法,端在是矣。
敢以是为折中之论。
”(16)
上面前半段备论各地始行条鞭法时,田多的富户百法阻挠官府,以致小民亦不愿行此法。
有如《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十“江西”:
《吉安府志》所云:
“大都兹法(一条鞭法)之行,利于下,不利于上,利于编氓,不利乎士夫,利于闾阎,不利于市胥。
曹州志以为户田分为等则,则豪强奸民便无法借口以破坏此法。
但我们要知道:
条鞭法如仍分卉户田的等则,它又要遇着如旧日赋役制度下编审里甲均徭人户时所遇到的困难了。
(三)南北地方情形不同,条鞭法便于南面不便于北。
说者谓南方地土肥沃,田赋本来就重,差徭比较的轻,故归徭于田,所增加的负担有限,以行条鞭法为便。
北方则地土硗瘠,田赋本来就轻,差徭实重,倘以役归田,田将不堪。
《葛守礼宽农民以重根本疏》云:
“夫江南以地科差,盖田之收入既多,又十年始一应差,故论地亦便,若河之南北,山之东西,地多瘠薄沙碱。
每亩收入,不过数斗,而寸草不生者亦有之。
又年年应差,并之于地,无怪农民之失所也。
明唐鹤征云:
“条编主田为算,……江南地土沃饶,以田为富,故赋役一出于田,赋重而役轻,以轻丽重,且捐妄费,安得不利?
齐鲁土瘠而少产,其富在末,故赋主田而役主户,赋轻而役重,以轻带重,田不足供。
安得不困?
”(17)
挟西巩昌府徭役论条鞭不便于北方,其理由甚详,说;
“……以余(论者自谓)观于巩之徭役,而知新法条鞭之为北境害矣。
何者?
盖南境气候既暖,物产复饶,有木棉粳稻之产,有蚕丝楮绽之业。
又地僻力余,营植不碍民间,贫富不甚相悬,一切取齐条鞭,奚不可?
北境则不然,地寒凉,产瘠薄,即中路又苦冲烦,贫富相去何啻倍蓰,然条鞭未行之前,民何以供役不称困?
富者输资,银差无逋,贫者出身,力役可完。
且一身既入于官,入口复帮于户,讵惟存贫?
兼复资养!
吏习民安,兹其效矣。
自条鞭既行,一概征银。
富者毋论已,贫者有身无银,身又不得以抵银。
簿书有约,催科稍迫,有负釜盂走耳。
征输不前,申解难缓,那借所不免也。
……”(18)
所以府志“徭役论”及“驿递论”均以为条鞭虽良法,但不宜于北境。
又,“徭役论”对于条鞭法银力两差皆一律征银一点,以为不便于贫民,因贫民一身以外更无长物,若不许其以身当役,则贫民势无所出,只得契家逃亡。
其言亦甚有理。
关于南北丁田分配賦役的情形,如《帝乡(凤阳府泗州)纪略》卷五云:
“……江北税役比江南不同,江南田地肥饶,诸凡差徭,全自田粮起派,而但以丁银助之,其丁止据黄册官丁,或十而朋一(意即十丁合当一差)未可知也。
江北田稍瘠薄,惟论丁起差,间有以田粮协带者,而丁常居三分之二……。
”(19)
由上可见只隔一江南北,情形便有如此不同。
又如福建泉州府《永春县志》云:
“今之徭役,西北出于丁,东南兼论田。
西北之民,田愈多则累愈重,故役不可以论田而论丁,东南之民,以田为贫富之差,故兼丁田面论之,论丁必以资力,故分九则。
其法常病于难均,论田惟蠲浮粮之累,禁吏胥之弊,则民受其利矣。
然西北之民,一丁而岁几差,一差而岁几次,民或十岁成丁,十七不免;
而东南有穷老不事事之民。
南北生灵苦乐之异,又可不知之哉!
”(20)
大抵编审丁粮各有困难,其情形也是南北不同的。
崇祯间吴侃论道:
“淮(河)以北,土无定亩,以一望为顷,欺隐田粮;
江(长江)以南,户无实丁,以系(事)产力户,脱漏户丁。
”(21)
又浙江绍兴府《余姚县志》说:
“北方门丁事产四者兼论,每以门银为上,产银最下,地土犹致抛荒。
吾邑有职役者始登版籍,无职役者每多隐丁,故编役则专重田产……。
”(22)
皆可证明北方多隐漏田粮,南方多脱漏户丁.一条鞭法归丁于田,所以先行于南方的原故,自有这种因利乘便的理由在。
明代一条鞭法自南方推行到北方,确是经过一段相当时期的努力才成功的——后来清代的一条鞭法的推行经过,也是如此。
我们只看《张居正全集》,便可知道条编法的推行,不能不归功于他们在朝的几个人,其中当然以居正为一个最重要的角色。
如《答总宪李渐庵言驿递条编任怨》一封信内云:
“条编之法,近旨已尽事理。
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
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
”(28)
可见江陵推行条编的决心。
按江陵是南人,在他稍前一些如葛守礼靳学颜诸人,都是攻击一条鞭法的,他们都是北人。
从这一点看来,不失为有趣的一件事。
(四)一条鞭法年年应役过于频繁。
旧日赋役制度每甲每十年轮当一次差。
一年在官服役,九年空闲在家。
自行条鞭法后,统计本州县十年内夏税秋粮的起运存留额及里甲均徭驿传民壮的雇募额数各若干,求其十年内的平均数,通计为二条,合全州或全县的田地户口编派,皆折成银两,每年起征。
从此昔日按甲当差“一劳九逸”的制度不复存在,人民每年都要出投银了。
从纳税者看来,一条鞭法就是将昔日十年内出办一次的差役的总额,今摊分为十年输纳,每年各输若干。
故有以为条鞭应役之法过于频繁的,如浙江衢州府《常山县志》说:
“按条鞭之法,使民无偏重之累,多则之扰,甚盛德也。
顾物情不一,难以概齐,固有便于江西越东,面于吾衢不便者,如秦晋便差役,吴蜀便雇役之类是也。
且原国初立法……其意谓劳逸相间,则服役不勤。
故自税粮之外,一年里甲,一年粮长,一年丁田(按粮长丁田皆役名),一年均徭,一年造册(银差之一种),十年之中五作面五休之,少得喘息,以并力于供应也。
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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