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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宜的受孕年龄:
女性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是妊娠的危险因素,因为年龄过小易造成难产或影响胎儿发育;
孕妇年龄过大,易合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产力异常、胎儿染色体疾病增加。
另外,随着男性年龄的增加,精子异常率亦增加。
适宜的生育年龄范围女性24-29岁、男性26-35岁。
2、计划受孕。
在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性生活协调、精力充沛时选择最佳受孕时机。
同时,应了解早孕征象,以便及时早进行孕期保健。
3、疾病处理:
女方心脏病、高血压、肾脏疾病应考虑能否承受分娩过程,任何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期间均不能妊娠。
这些疾病对妊娠及胎儿发育有不良影响,若治疗母亲疾病,用药也会影响胎儿;
另一方面,妊娠也会加重上述疾病,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决定妊娠时间。
4、脱离不良环境:
各种化学、生物毒性物质均有导致胎儿畸形及流产的可能;
孕前应脱离有害环境一段时间,孕前常规检测TORCH(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疱疹病毒),发现感染者及时治疗,及时进行接种风疹疫苗及乙肝疫苗。
5、孕前优生咨询: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到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优生咨询门诊进行咨询:
(1)已生育过一个遗传病或出生缺陷患儿的夫妇;
(2)夫妇双方或一方患有某种遗传病或有遗传病家族史者;
(3)夫妇双方或一方为遗传基因携带者;
(4)有自发性流产史的夫妇;
(5)有不良环境接触史的夫妇;
(6)有致畸生物因素接触史的夫妇;
(7)高龄夫妇;
(8)血型不合的夫妇。
(三)孕情随访
1、随访程序及要求:
对安排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村级专职人员要每月到家随访一次,以便及早掌握孕情;
并作好孕情跟踪记录为其建立《孕情随访记录表》(见附表1、具体记录方法见填表说明)。
对确定早孕者,及时调整相关档簿,将孕情上报乡镇计生办。
村级工作人员每半月上门随访一次,作好记录。
并指导其按下列时间安排到有相关资质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正常孕妇3个月内做一次早孕检查,16-28周每4周检查次,29-36周每两周检查一次,36周之后每周检查一次,凡属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2、孕期指导的主要内容:
(1)早孕期(12周以前)指导内容:
脱离有害环境;
补充营养及微量元素,如在孕前三个月开始给予叶酸增补剂、碘等,持续到孕后三个月,注意孕期用药。
(2)中孕期(13-27周)指导内容:
到县计生服务站或其它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三维彩色超声检查;
16-20周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唐氏综合征血清学筛查。
(3)晚孕期(28周以后)的指导内容:
到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胎位异常的诊断;
做好家庭自我监护,指导及时发现的高危孕妇提前住院分娩等。
3、怀孕后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理:
(1)书面告知合法怀孕妇女,发现妊娠异常,不论怀孕月份大小,应首先向村(居)专职人员报告。
(2)村(居)专职人员陪同该孕妇到所在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经乡镇服务站检查,确属妊娠异常的,由乡镇计生办出具介绍信。
(3)由村专职人员及乡镇计生办人员陪同,持介绍信、B超报告单、合法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孕妇近期一寸彩照两张,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复查。
(4)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复查后,情况属实的报县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
经县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确认,符合省人大《规定》,确需终止妊娠的,出具《终止妊娠鉴定书》。
报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后出具《批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5)妊娠异常孕妇持《批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终止妊娠定点单位施行手术。
(四)产褥期(产后)随访:
1、产后随访工作程序:
孕妇分娩回家后,应将有关情况迅速向乡镇计生服务站通报,并与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一起进行产后随访。
并建立为《产后随访记录表》(见附表2,具体填写方法见填表说明)。
2、随访的频率:
常规要求产后访视三次,分别为出院三天之内,产后两周及产后四周。
在产后42天,到乡镇服务站进行产后检查。
3、产妇随访的主要内容:
注意产妇的营养环境及精神状态;
子宫复旧情况;
乳腺、盆腔有无感染;
乳汁是否充足;
进行饮食及母乳喂养指导;
对原有并发症及合并症应仔细观察产后的变化,提出合理的建议;
指落实适宜的避孕方法。
4、新生儿随访的主要内容:
指导对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进行PK及甲低筛查。
保暖,提倡母乳喂养,及时指导对新生儿皮肤、脐带、臀部、五官等进行护理、预防感染、新生儿早期教育、新生儿访视(初访、周访、半月访、满月访)。
新生儿病情危重的主要表现有发热或体温上升、喂奶量减少甚至不吃、不哭、面色不红等,应及时转至相应医院就诊。
二、生殖健康知识
(一)定期健康检查的要求:
按照上级要求,育龄妇女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以查孕、查环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检查。
接乡镇计生办检查通知后,村级计生专职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到应参加查体的人员,并在查体时负责协助乡镇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二)生殖健康指导的主要内容
1、鼓励育龄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学习掌握生殖保健知识。
2、教育育龄群众洁身自好、相互忠诚,讲究性道德、性文明、保持单一的性伴关系。
3、引导群众拒绝毒品,关爱生命,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
4、大办提倡使用避孕套,倡导安全性行为。
5、坚持避孕,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
凡是需要进入宫腔的手术都应到终止妊娠定点单位实施。
6、主动参加妇女病查治和生殖道感染防治活动。
三、避孕节育知识
(一)常用的避孕措施
1、女性绝育术
(1)特点:
高效(失败率小于1%),是一种安全、长效的节育方法;
对行经和房事无影响。
(2)适宜时间:
以月经后3-7天为宜;
哺乳期排除妊娠后;
分娩后、中期妊娠引产后、人流后、取出宫内节育器后;
自然流产正常经后及药物流产两次正常月经后;
剖宫产或其他开腹手术的同时;
妊娠或带器者要求绝育,必须先终止妊娠或取出节育器。
2、男性绝育术
高效(失败率仅为0.1-0.5%),是一种安全、长效的节育方法;
不影响性功能。
经检查无禁忌症时,任何时间都可以。
3、放置宫内节育器
长效,可连续使用5-10年;
简便,一次放置长期有效,便于检查,对性生活无影响;
可逆,取出后生育能力很快恢复;
安全,不影响哺乳。
月经期第3天到月经干净后7天内均可放置,以月经干净后3-7天为最佳;
哺乳期闭经或月经延期者,应排除妊娠后放置,人工流产和钳刮术后、中期引流清宫术后24小时内即可放置;
自然流产正常转经后、药物流产两次正常月经后放置;
产后42天恶露已净、会阴伤口已愈合、子宫恢复正常者;
剖宫产半年后;
剖宫产或阴道正常分娩胎盘出后即时放置;
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生活后5天内放置。
4、避孕套
特点:
如能正确使用,避孕有效率达98%以上,使用简便,容易掌握;
没有医疗性危险,不需要医疗检查;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艾滋病及各种性传播医病发生;
减少宫颈癌、阴道炎、宫颈炎及盆腔炎;
能预防精液过敏症及异位妊娠。
5、皮下埋植剂
高效(99.5%);
长效,埋植一次,可避孕5年;
对房事无影响;
埋植24小时即产生避孕效果;
取出后可恢复生育能力;
有助于预防卵巢癌和子宫内膜癌。
月经来潮1-7天内;
人工流产后(确保无妊娠组织残留)立即埋植;
产后月经未转经者,应排除妊娠后埋植。
6、短效避孕药
7、长效避孕药
8、紧急避孕:
(1)概念:
在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同房或避孕失败后,72小时内服用药物,或5天内放置带铜宫内节育器,以避免妊娠的补救措施。
(2)方法:
①单纯孕激素如左炔诺孕酮(毓婷、安婷、惠婷),同房后72小时内服用,12小时后重复服用相同的剂量;
②口服米非司酮10或25mg(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③放置含铜IUD:
各类带铜IUD均可选用)。
(二)避孕方法落实指导规范:
1、新婚暂时不想生育的:
可选用避孕套、外用避孕、女用短效避孕药或速效避孕药,并纳入使用药具避孕人员管理;
2、生育第一个子女后:
产后30天指导其选用避孕套或外用避孕药,并纳入使用药具避孕人员管理范围;
产后42天,指导其到乡计生服务站放置宫内节育器,并继续使用避孕套或外用避孕药,直至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后;
暂不宜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由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延期证明,继续使用原来的避孕方法;
延期后应及时督促其放置宫内节育器。
3、生育第二个子女(或以上)后:
产后30天指导其到县计生服务站落实女性绝育术,同时给予避孕套,纳入使用药具人员管理,直至采取了女性绝育术(一般是2个月内);
不宜女扎的,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证明,更换男扎,并指导其使用避孕套至男性绝育术后3个月;
经检查暂时不能采取男扎手术的,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证明,指导其仍延用原来的避孕方法,延期后应及时督促绝育手术;
男女双方均不宜采取绝育手术的,凭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证明,指导其到县计生服务站放置固定型宫内节育器,同时使用避孕套3个月。
(三)避孕节育术后随访
1、术后随访工作程序:
及时为采取避孕节育手术的服务对象:
其建立《术后随访记录表》(见附表3)。
一般由村级计生专干配合乡镇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于按规定时间进行随访;
以后每年随访一次,对术中不顺利,体质较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重点服务对象,要酌情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包括转诊)。
对使用药具避孕的服务对象:
由村计生专干按规定进行每月一次的随访。
对有不良反应的但较重者,及时请乡镇服务站技术人员进行对症处理;
无不良反应等异常情况者;
每月一次将随访结果反馈给乡计生服务站;
对于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应立即报告乡镇服务站。
2、术后随访服务的内容
(1)服务对象对提供的避孕方法是否满意,是否继续使用;
(2)确保服务对象正确使用避孕方法,必要时对使用方法进行指导;
(3)尽可能处理和减少服务对象所选用的避孕方法的副作用;
(4)查看有无手术并发症,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和处理。
四、村级计划生育需求信息采集与处理
(一)计划生育需求信息采集上报
1、随时采集。
村级计生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和平时与群众的接触中随时进行群众需求信息的搜集和记录工作。
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应该与计划生育有关。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宣传教育(宣传培训内容、宣传媒介形式、培训学习方式、其它)、计生管理(计划生育各项审批程序知识、违法生育处理处罚规定、对违法行政意见、其它)、避孕节育(提供避孕节育问题、避孕节育措施指导、避孕措施不适问题、孕产期指导服务、不孕不育指导、优生监护问题、其它)、生殖健康(生殖保健知识、生殖保健服务需求、生殖保健检查问题、其它)、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技术服务问题、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其它)、利益导向(独生子女奖励、晚婚晚育奖励、奖励扶助等)、协会工作(协会活动内容、协会活动组织形式、其它)
2、每月上报。
将采集上来的群众需求信息记录在《育龄群众需求信息记录表》(见附表4)上,一式两份。
并于下月5日前上报乡镇计生办。
(二)计划生育需求信息处理反馈
1、及时处理“本级解决信息”:
村级采集的个案需求信息,本级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记录在《育龄群众需求信息记录表》的“处理结果”一栏内,并记录群众的满意程度。
2、定期上报“上级解决信息”:
村级采集到的计生需求信息,需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在《育龄群众需求信息记录表》的“处理结果”栏内注明“请上级处理”。
每月上报乡镇计生办,并在接到上级反馈的需求信息书面处理意见后,及时反馈给有关群众。
(三)计划生育需求信息的综合分析使用
年终时,村级要对本年度的计划生育群众需求信息及其处理情况、群众满意情况等进行汇总分类,综合分析。
对没有处结或处理群众不满意的,要分析原因,研究措施,限期解决。
对群众共性需求、特殊需求、迫切需求等,要结合本村计生工作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纳入下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承诺内容中。
孕情随访记录表
姓名
出生
日期
结婚
单位
丈夫
《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编号
发放
日期
建表
随访责任
人签字
随访记录
序号
结果
被随访认签字
妊娠终止方式
填表说明:
(1)须建立本表的人员为新婚及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
新婚尚未办理《服务手册》者,在“《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编号”栏内用铅笔注明“新婚”。
(2)未孕者每月到家随访一次,“结果”填“未孕”;
已孕者半月(二周)随访一次,无异常情况填“孕几周”,出现异常情况据实填写。
(3)本表随访至妊娠终止,并在“妊娠终止方式”栏内注明。
(4)随访次数一张表格容纳不下时可加新页加在本页之后。
产后随访记录表
附表2
生产日期
生产
方式
胎次
孩次
性别
随访结果
处理
被随访
产妇
新生儿
(1)须建立本表的人员合法生育后的育龄妇女。
(2)随访间隔为产后三天内、产后一周、产后二周、产后四周、产后42天
(3)产妇无异常在“产妇”栏内填“正常”,发现异常在“产妇”栏内据实填写;
新生儿无异常在“新生儿”栏内填“正常”,发现异常在“新生儿”栏内据实填写。
(4)发现异常者在“处理”栏填写处理方法;
无异常者在“处理”栏填写“未处理”。
(5)产后42天,无异常者建议到乡计生服务站放置宫内节育器,在“处理”栏内注明。
(6)特殊情况可增加随访次数。
附表3
避孕节育术术后随访记录表
生产方式
避孕节育手术
名称
施术单位
被随访人签字
(1)须建立本表的人员是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育龄群众。
(2)避孕节育手术是指:
女性绝育术、男性绝育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术。
(3)女性绝育术按术后7天、术后1个月各随访一次,以后随查体进行。
(4)男性绝育术按术后7天、1个月、3个月、1年各随访一次;
3个月时嘱查精液常规。
(5)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后7天、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一次,以后随查体进行。
(6)皮下埋置术按术后7天、1个月、3个月、6个月各随访一次,以后随查体进行。
(7)无异常在“随访结果”栏内填写“正常”,“处理”栏内填“未处理”;
发现异常在“随访结果”栏内据实填写,“处理”栏内填写处理方式
(8)特殊情况可增加随访次数。
育龄群众需求信息记录表
附表4
村(居)会:
村(居)编码: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年月
人员类别
女方姓名
采集单位
采集人姓名
采集时间
年月日
需要类别
需要内容:
处理结果:
处理状况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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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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