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762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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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法院管辖具有优于仲裁的效力
D、重阳公司在法国法院提出管辖的异议即表明其默示接受了法国法院的管辖
第6章>
第2节>
仲裁协议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误,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错误。
D错误,重阳公司出现在法庭是专门抗辩管辖的,则不构成接受管辖。
3.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第5章>
第5节>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A项,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办法第9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B项正确。
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
4.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判断妻子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属于对案件性质问题的认定过程,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称为识别,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5.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
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8题,单选)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A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正确;
B项,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所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没有国家,我国就有义务依《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庭所作裁决,满足以上条件也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B错误;
C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答复前,不能直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C错误;
D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
6.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5题。
单选)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A项正确。
B项,本题为确权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
B项错误。
CD项,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
C项、D项错误。
7.荷西19岁,具有突尼斯国籍,经常居住地在意大利。
2010年在法国短期居住,期间与留学法国巴黎一大的中国人黄雯签订合同,约定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黄雯代购诸多欧洲名牌产品并于2011年3月底寄送至中国。
2011年2月,黄雯回国,但直至5月底都没有收到荷西寄送的东西。
6月,黄雯以荷西违约为由向我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荷西以突尼斯和意大利法律均规定21岁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与黄雯签订的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所涉荷西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国籍国突尼斯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认定荷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法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我国法院应根据法国法律认定荷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C
《法律适用法》第12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8.甲国人克鲁斯与日本人美子在中国有生意关系,克鲁斯久居埃及,美子居中国,夏子因克鲁斯在互联网上发布对其不利的消息,在克鲁斯来华期间,将其诉诸中国某法院,诉其侵犯美子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子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日本法律,凶为美子是日本人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日本法律,因为美子是日本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埃及法律,因为侵权人克鲁斯的经常居所地在埃及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美子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D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美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正确。
9.2012年6月,中国人李文山在北京与其加拿大朋友歇洛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歇洛克帮忙在美国物色一套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
2014年5月,因该代理事项各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若当事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B、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C、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D、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4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李文山和歇洛克之间的代理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的中国法,选项AB均错误;
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问题应适用代理行为地的美国法,选项C正确,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0.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纠纷
B、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判决作出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3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选项A错误;
第7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正确;
第8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选项C错误;
第8条第2款规定: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
1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
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
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转致和反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适用的是否为法院地法。
本案丙国法院最终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属于典型的反致,故C项错误;
本案丙国法院先后适用过丙国、甲国、乙国冲突规范,最终确定适用丙国准据法判案,行为过程属于典型的间接反致,B项正确、AD项错误。
12.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第2章>
自然人的居所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规定: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
所以A错误。
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
所以8错误。
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
13.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须在内地广东地区调取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澳门中级法院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委托书,直接请求广东省高院调取证据
B、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C、广东省高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
D、若广东省高院发现该民事纠纷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调取证据
第7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第4条: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5条“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第8条
14.甲国认为船舶属于不动产,乙国认为船舶属于动产。
现一涉及船舶继承(船舶悬挂甲国旗,但船东为乙国人)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依中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根据船旗国的甲国法将船舶定性为不动产
B、法院应根据船东国籍的乙国法将船舶定性为动产
C、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船舶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D、法院应依中国法律对船舶进行定性
定性的依据
《法律适用法》第8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5.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7题,单选)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
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16.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A项,《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B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入”,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17.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国际司法协助
A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错误。
外国法院对相关涉外民商事纠纷有没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
当然我国法院无义务去适用该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准确判断该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在此问题上其实只判断有关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专属。
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
18.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2011年卷一39题,单选)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第3章>
准据法的确定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
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正确,当选。
19.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
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
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
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
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
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
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1章>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
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1.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
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法人的国籍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
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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