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718009
- 上传时间:2022-11-25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22.99KB
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①
机动车行驶证
10元/本。
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4)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驾驶证IC卡30元/卡。
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浙财综字〔2009〕26号
二、司法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详见文件
财综〔2001〕94号
浙价费〔1998〕506号
浙财综字〔2002〕1号
浙价费〔2013〕255号
三、国土
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2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3
土地闲置费
国发〔2008〕3号
浙政发〔2008〕3号
4
土地复垦费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5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
国土资发〔2015〕10号
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四、建设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中央)(☆)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污水处理费
(中央)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财综〔2015〕39号
五、交通
船舶登记费
(中央)(★)(▲)
价费字〔1992〕191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拖轮每千瓦收0.5元
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4)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综〔2003〕81号
计价费〔1998〕800号
浙价费〔1998〕405号
浙政发〔2008〕66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六、经信(工业和信息化)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文件
计价费〔1998〕218号
计价格〔2002〕605号
财建〔2002〕640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4〕1945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七、水利
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河道采砂管理费(中央)(☆)
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价费字〔1992〕181号
浙价费〔1991〕105号
浙价发〔1993〕31号
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
(省级)
浙价费〔2001〕335号
浙价费〔2008〕109号
浙财综〔2012〕16号
浙财综〔2012〕119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八、农业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中央)(☆)(▲)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
浙价费〔2006〕147号
财税〔2016〕42号
拖拉机号牌工本费
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由车主自愿选择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③
证件费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同类证件收费
④
考试费
理论考试费(含一次补考)30元/人·
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
次,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由报考人按实际需要选择,含一次补考)20元/人·
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
次
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⑤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检测线检测60元/辆次;
非检测线检测:
大中型30元/辆次,小型20元/辆年次;
对不合格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新拖拉机上牌免收。
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同一拖拉机只能收取检测线检测费或非检测线检测费,不能重复加收。
规定检验周期不到一年的,每年只能按一次收费
⑥
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
仅限新购置拖拉机登记发证时收取,对原已上牌的拖拉机不得收费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收割机监理收费
号牌费
拖拉机、收割机号牌费10元/块,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5元/块,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以上同类号牌收费
拖拉机、收割机证件费3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此标准执行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员25元/人次(其中: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1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15元),8.8千瓦以上座机操作手5元/人次
安全技术检验费
拖拉机、收割机:
大型20元/辆次,小型15元/辆次,8.8千瓦以上座机10元/辆次(每年一次)
浙财综字〔2007〕8号
国内植物检疫费(中央)(★)(▲)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
〔1992〕浙价费联1号
浙价费〔2015〕207号
财税〔2016〕42号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
计价费〔1997〕2500号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中央)(▲)
发改价格〔2011〕2021号
浙价费〔2011〕350号
检验检测费
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按单项检验收费,但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7〕20号
农药实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
6
农药产品登记检测
〔1992〕价费字496号
财综〔2011〕9号
九、卫计委
卫生监测费
财税〔2016〕14号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十、人防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中央)(☆)(■)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一、法院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
计量收费
(中央)(▲)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发改价格〔2008〕74号
浙价费〔2008〕66号
浙政发〔2008〕66号财税〔2016〕42号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计量授权考核费
国家级:
2000元每个机构,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10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
省级:
1500元每个机构,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
市级:
1000元每个机构,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县级:
600元每个机构,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计量人员考核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150元/项(含笔试、面试)
计量检定收费
计价格〔2002〕1512号
浙价费〔2008〕333号
浙价费〔2010〕58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浙价费〔1989〕77号
浙价费联〔1992〕128号
价费字〔1992〕496号
浙价费联〔1993〕26号
浙价费联〔1994〕17号
浙价费〔1998〕501号
浙价费〔1999〕449号
浙价费〔2002〕95号
浙价费〔2010〕205号
浙价费〔2013〕183号
财税〔2015〕102号
十三、环保
排污收费
财综〔2003〕38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浙价资〔2014〕36号
发改价格〔2014〕2008号
发改价格〔2015〕2185号
财税〔2015〕71号
浙价资〔2016〕73号
污水排污
废气排污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噪声超标排污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十四、林业
林权勘测费
财综〔2001〕43号
计价格〔2001〕1998号
浙价费〔2002〕16号
十五、药监
药品检验费
(中央)(★)
财税〔2015〕2号
浙财综字〔2001〕29号
浙价费〔2003〕205号
发改价格〔2003〕213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534号财税〔2017〕20号
中药品种保护费
每个品种7000元
价费字〔1993〕178号
浙财综〔2014〕56号
浙财综〔2014〕56号全省免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中央)(☆)
财综〔2003〕83号
价费字〔1992〕534号
发改价格〔2004〕59号
浙价费〔2004〕75号
申请费
400元/企业
审核费
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另外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700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中央)(☆)
浙价费〔2004〕147号
药品注册费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浙价医〔2016〕120号
新药注册费
仿制药注册费
补充申请注册费
再注册费
药品注册加急费
7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首次注册费
变更注册费
延续注册费
临床试验申请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十六、海洋渔业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央)(★)(▲)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浙财综字〔2003〕11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浙价费〔2008〕169号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计价格〔2000〕559号
浙价费〔1994〕48号
十七、测绘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价费字〔1992〕176号
浙价费〔2003〕96号
说明
备注:
1.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标注:
(★)中项中标;
(☆)中项省标;
(▼)省项省标。
(▲)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号的收费项目,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有关要求,公布我省省级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两项。
2.本信息根据现行国家和省政策文件整理编制,我们将定期补充完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行政事业 收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