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取样送检手册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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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6
第三节见证取样送检的管理……………………………………………………7
3、第二章市政公用工程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取样方法……………8
第一节水泥取样方法………………………………………………………………8
第二节建筑用砂、石取样方法………………………………………………10
第三节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养护及取样的方法………………………11
第四节砌筑用砂浆试件的取样、制作及养护……………………………16
第五节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18第六节钢材取样方法………………………………………………………………22第七节钢筋焊接取样方法……………………………………………………24
第八节混凝土路面砖取样方法………………………………………………25第九节沥青取样方法……………………………………………………………26
第十节沥青混合料取样方法…………………………………………………30
第十一节土样的采样……………………………………………………………32
第十二节土的含水量取样方法……………………………………………33
第十三节击实试验取样方法……………………………………………34
第十四节液塑限取样方法…………………………………………………35
第十五节无侧限抗压强度取样方法………………………………………36
第十六节灰土曲线、灰土剂量取样方法………………………………37
第十七节工程用集料取样方法…………………………………………………38
第十八节工地现场密度实度取样方法…………………………………40
第十九节烧结砖取样方法…………………………………………………40
4、检查井盖取样方法………………………………………………………………………41
5、混凝土路缘石取样方法……………………………………………………………43
6、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取样方法……………………………………………45
7、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取样方法………………………………………47
8、预应力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取样方法……………………………………………48
9、排水管取样方法………………………………………………………………………49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苏建质(1998)27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附件二:
《见证人员授权书》。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当前建筑材料与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省所有建设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
2、具有对外检测权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997年底通过年检,已取得省建委统一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二、取样送检
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见证人员由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设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一般每项工程至少配备1-2人。
2、见证人员须经省辖市建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3、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和所在片区质量检测机构报《见证人员授权书》。
见证人员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4、取样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
5、封样的试样送(未封样的试样见证人员应监送)所在片区就近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和送检查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
6、每项单位工程只能在一个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除特种检测外),施工企业试验室原则上不得为本企业施工的工程出具归档的质量检测报告。
7、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监护送样的见证人员应在委托上签字。
8、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作为评定工作质量等级的依据。
9、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当检测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也应按本规定实施。
10、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检测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相关规定
1、各检测机构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试件一律拒收,无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指定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2、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二
见证人员授权证
现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公司建设的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负责该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样的见证工作。
姓名技术职称上岗证编号
电话
年月日
第一章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一节见证取样送检的必要性
及其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检的必要性
质量检测机构是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试样出具的检测数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判,因而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检测单位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必须得到保证。
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影响下,一方面,由于部分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取样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
另一方面,少数检测单位采用不正常的“竞争”手段,检测人员缺少必要的职业道德。
这些均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为保证试样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488号《建设企业试验管理规定》,结合江苏省建委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南京市建委即时下发宁建基字(98)600号《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既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共同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同时规定自98年12月1日起,凡未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和程序
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试件等,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提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封样。
(3)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检测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4)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
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通知见证单位和受监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
每月报市检测中心一次。
第二节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资格
(1)见证人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常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监理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习且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见证人员的情况由市检测中心备案,见证人员证书每年年审一次,三年换证一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有权要求取样按规范进行操作。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出示“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三节见证取样送检的管理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签名的检验委托单、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
未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市政公用工程常用建筑
材料质量检验取样方法
第一节水泥取样方法
一、六大水泥标号、代号
水泥品种代号标号技术标准
硅酸盐水泥P.Ⅰ、P.Ⅱ42.5-62.5RGB175-1999
普通硅酸盐水泥P.O32.5-52.5RGB175-1999
矿渣硅酸盐水泥P.S32.5-52.5RGB1344-1999
火山灰硅酸盐水泥P.P32.5-52.5RGB1344-1999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32.5-52.5RGB1344-1999
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52.5RGB12958-1999
二、引用标准
1、GB12573-90《水泥取样方法》
2、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3、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4、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三、包装及标志
水泥可散装可袋装、包装袋应符合GB9774规定。
水泥袋上应标明:
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
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
四、验收批、取样方法及取样量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年生产能力每一编号单位吨数
≥120万t1200t
60~120万t1000t
30~60万t600t
10~万30t400t
≤10万t200t
取样应由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五、常规试验项目
1、胶砂强度
2、标准稠度用水量
3、安定性
六、水泥存放、使用中的注意点
1、存放期不应超三个月,存放时不能受潮。
2、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水泥应分别储运,不得混杂,不能随意掺合使用。
七、填写取样单
内容包括:
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或进场日期、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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