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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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州国家高新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须进行单独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3.普查技术路线: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1.具体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具体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具体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1.具体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骤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培训、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
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和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
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收集、梳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普查信息系统,建立新北区污染普查制度,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二)清查建库(2018年3月):
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
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三)普查培训(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组织对各镇、街道及园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普查指导员等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四)全面普查(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五)总结发布(2019年3月):
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一)建立普查机构,落实组织保障。
成立区、园区(镇、街道)两级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解决。
区、园区(镇、街道)领导小组须下设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实行实体化运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建立普查人员数据库,合理配备普查人员类别,形成合理高效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机构框架。
区党政办、区经发局、区环保局等23个单位作为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
抽调区经发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和区农业局等4个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及其他相关人员组建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其余部门和单位选派联络员,形成联络机制,配备环保咨询专家;
园区(镇、街道)的领导小组和普查办的建立参照执行,配备专职技术员,组建清查建库和入户调查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并建立企业联络员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经费保障。
区财政保障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办公场所及设备、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成果验收、总结表彰等普查全过程的经费,并对每个园区(镇、街道)给予15~30万进行补助,普查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园区(镇、街道)财政承担。
(三)聘用普查指导员,落实技术保障。
区普查办委托专业技术团队参与调查和数据终审;
镇(街道)、园区根据普查名录库数量聘请相应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对辖区的污染源普查进行具体指导。
(四)广泛合作各类媒体,落实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六、责任分工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普查办:
负责汇总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最终审核计算、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课题研究。
1.区委宣传统战部:
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2.区经发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
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3.区财政局:
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4.区城建局:
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5.区环保局: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制订新北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负责统一招标环保咨询机构。
6.区社会事业局:
配合做好医疗废物、医院放射源普查。
7.区农业局:
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8.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9.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提供行政审批相关汇总信息。
10.常高新集团:
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
11.国土分局: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12.地税三分局:
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二)园区(镇、街道):
组织开展入户登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等,根据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测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形成各单位普查统计表、各镇(街道)普查统计表、常州高新区和常州综合保税区、滨江经济开发区普查统计表等报表并按时报送区普查办。
(三)重点排污单位:
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七、普查质量保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区、园区(镇、街道)普查办须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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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 北区 第二次 全国 污染源 普查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