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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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具有管理意思;
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
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
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
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
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
为患病者祈祷;
为邻居待客)。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
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包括两种:
①客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
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
②主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故:
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例一】甲购买了两张Bob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
①购买门前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
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此外,还须注意两点:
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例二】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
①本人可为多数人。
②于此情形,应认定甲有为乙、丙管理的意思,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
【例三】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
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
①甲对乙、丙构成无因管理。
②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例四】一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亲。
①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②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
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①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
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2006-3-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C
【例五】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降至,邻居乙擅以甲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将甲漏雨的屋顶修缮。
①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追认,乙、丙间借款合同不能生效。
②无因管理不因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③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乙有权请求甲补偿修房支出的3000元。
2.具有管理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
注意两点:
(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
①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
②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六】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
①乙构成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七】甲的一只猫适至乙家,乙知该猫属猫中翘楚,甲视为心肝宝贝,不顾猫儿抵抗,决定留养该猫,每日好吃好喝侍候(以法国进口鹅肝喂食)。
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
①乙构成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亦不成立不当得利,乙无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Letalone改良费用、奢侈费用)。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
【例八】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
①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当班警察的救助行为、当班消防员的救火行为均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例九】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
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
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例十】甲欠丙100万元。
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先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
①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②乙对甲的请求权有二:
(a)基于保证求偿50万元;
(b)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补偿50万元。
二、正当的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
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
②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
所谓明示之意思,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之意思。
所谓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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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例外:
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三种情形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
①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和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
②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贫病交加,乙为其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
③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于跳崖自杀,高呼“我去也!
”。
乙见状飞也似抓住甲,扭伤乙之手臂)。
【例十一】甲欠丙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丙请求甲返还,遭甲拒绝。
乙闻知后,未受委托,为顾及甲之名声,替甲偿还了债务(不具有赠与的意思)。
①乙替甲还债不利于本人甲,故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
②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其法律效果祥后。
(2008-3-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二)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债务之不履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有一例外:
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十二】甲的幼子丙(8岁)离家出走,好心人乙暂时收留丙,供以衣食(还带丙观看电影《LettheBulletsFly》)。
丙突患重病,乙求神拜佛,怠于延医,致病情恶化。
①乙暂留丙(无因管理的承担)利于甲,不违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他日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乙对丙生病的处置(管理事务之实施),未依甲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利于本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构成对无因管理债务的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亦构成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
(2002-3-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2)通知义务。
①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
②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
(a)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b)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适当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①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
②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本人。
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③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之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如果有损害,并应赔偿。
(2007-3-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除拾得遗失物,失主发布悬赏广告外,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2.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有权请求本人偿付:
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②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
③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无因管理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
【例十三】甲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邻居乙向丙借款5000,用于加固甲的房屋。
①若问:
乙向丙借的5000元应由谁偿付(承担)?
答曰:
甲。
②若问:
丙有权请求谁偿还5000元?
乙。
(合同的相对性)。
(2009-3-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三、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
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
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
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十四】甲有一古董花瓶,价值20万元,甲视为第二生命,曾多次对好友乙表示与花瓶“虽非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须同年同月同日死”。
甲赴美参加奥巴马就职典礼前,将家门钥匙交乙保管。
乙闻听台湾大收藏家阿扁来大陆高价收购文物,想给朋友甲一个惊喜(将甲之花瓶为甲卖一个好价钱,在家闲着也是闲着!
)。
乙遂与阿扁接触磋商。
为玉成其事,乙请阿扁在“顺峰”吃饭花费2000元,在“顺便”洗脚花费800元,在“顺畅”喝茶花费400元。
乙finally将该花瓶自己名义按8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阿扁。
①乙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之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②乙对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③甲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乙赔偿约20万元。
④甲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乙返还20万元(损失小于得利,只能请求返还与损失相当的价额)。
⑤甲可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但甲须补偿乙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述费用是否均属必要费用,可以争议。
【例十五】事实同【例十四】并假设,乙向阿扁交付花瓶后,去银行存钱时,遭遇抢劫,乙誓死护钱,抢劫未遂,但乙身中数刀,治疗花费75万元。
①若甲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时,乙有权请求甲偿付必要费用、遭受的损害,但甲承担该债务不超过所受利益(60万元)。
②故:
甲若懂得因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不同,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之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法律效果,就不会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而是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
甲也许会骂两句:
Cao!
不当得利制度之功能不在填补损害,而在去除无法律原因且致他人损害的得利。
Fuck!
无因管理制度功能不在惩罚与报应,而在适当界分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
故子曰:
虾有虾道,鱼有鱼道。
道可道,非常道。
故毛主席说:
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就会发现,民法有时是多么细腻、精致,呈现出独特的科学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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