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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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开设创业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者发放贷款,由创业基金给予贷款贴息。
第五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一)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二)其他合法捐助;
(三)基金的合法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创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以费用减免或现金支持的方式为具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我院学生提供创业资金扶持;
(二)开展相关的创业培训课程;
(三)开展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负责人的培训;
(四)创业基金的宣传和推广费用;
(五)维护创业基金管理日常运作的管理成本费用(费用总额不超过创业基金总额的10%);
(六)其他合法用途。
第七条
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九条
贷款人应按市场定位、创业贷款内容、贷款对象群等维度建立创业基金贷款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条
创业基金贷款业务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基金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创业基金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十四条
成立由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制订创业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及创业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基金扶持项目的审核、跟进及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
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专业评审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和青年企业家组成,对创业者进行项目评估。
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给予扶持额度以及基金使用年限。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学生。
党员、学生干部或的学生优先;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在院学习期间,品行、信用良好,无违反《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借款人有具体经营项目并以个人名义领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创业基金贷款对从事非国家限制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给予资金扶持,高新科技和新兴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项目申请人应提供1个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担保人(申请额度超过5000元的,需提供2个以上担保人),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物。
)
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4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五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五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创业基金贷款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创业基金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完成。
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6章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创业基金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区分创业基金贷款的内容、贷款对象群、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延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创业基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九章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主管单位监督:
基金会及各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批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并按要求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由基金会按规定统一向学院公布。
第四十三条
社会监督:
基金会通过采购中介服务建立法律咨询、资金监管、项目培育三支专业化管理服务队伍,不定期对基金会资助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资金募集奖励:
基金会按照条例规范募集的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金为本基金会所有,并可作为下年度本基金会予以配套的资金。
对于为基金会成功募集资金的相关人员,经批准可予以奖励。
第十章评审与项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受理管辖:
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已设立分基金会的,应向本校分基金会提交申请。
第四十六条
评审时间:
基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机制。
各分会每年评审次数应不少于两次,原则上每年四月及十一月进行评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评审标准:
分基金会受理项目时应严格界定项目申报者资格,把握申报项目的科技导向;
评审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行公正透明的项目评审机制。
项目评审具体标准由各分基金会按以上原则自行制定,并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日常管理:
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委托科技园区、孵化器等相关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投资管理、指导培育、监督检查等。
具体协议由分基金会自行制订,并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项目监督:
按照相关法规和投资协议约定,基金会将不定期对所资助项目进行审计和抽查;
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情况和异常状况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资金使用上的违规现象。
第五十条
基金退出:
基金资助期满后进入基金退出程序,基金会应依托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项目人所递交评估材料进行验收工作,验收报告需经分基金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基金会审定。
各分基金会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项目退出办法,并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一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如需创业指导,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为其安排至少1名创业导师。
第五十二条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加强创业基金的使用和创业基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督。
第五十三条
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安排和使用创业基金,并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创业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向学院进行报告,并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一经查实,停止创业基金扶持,终身不得再申请创业基金扶持;
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创业基金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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