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预防讲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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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犯罪主体看,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业务员、财务、会计、仓库保管员,有少数的则是技术人员或者其他生产工人或勤杂人员。
这些人员接触企业产品、资金或者其他产权的机会比较多,因而也比较容易见财起义,大肆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
4、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有组织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专业性、智能性特点和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尤为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分子素质相对较高,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贸易、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在美国等许多国家,把这方面的犯罪称为“白领犯罪”;
(二)大多数犯罪分子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在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
(三)作案时手段狡诈,这是经济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侵占企业财产时今天偷一点明天拿一点,蚂蚁搬家,积少成多;
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
(四)作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企业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
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我们公安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
5、从犯罪形态看,结伙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加,“窝案"
、"
窜案"
多。
在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有的还表现为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外人员内外勾结,因此,结伙作案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几乎全部是结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
一些企业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
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
一起干最保险"
。
不再是"
单兵作战"
的个人,而是"
利益均沾"
的集合体。
另外,而有的犯罪分子在赏到实施经济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的甜头后又连续作案,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或者寻找其他经济犯罪机会。
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般认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法制不够健全,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力度不够。
这些实际上都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在这里就不去多讲,也对在座的没有多少益处,大家知道有这个原因就可以了。
现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单独分出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展开来说。
(二)从企业自身而言,基本上是因为企业疏于管理、监督和防范,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才导致了他人乘虚而入。
我认为,企业自身存在的监督、管理漏洞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猖獗的最主要原因。
有的企业只注意业务开展、规模扩大,而轻视安全保卫工作,门卫形同虚设,有的企业仅仅在企业门口设立一个象征性质的保安,不管是企业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外人员都可以随意进出不用登记,因而犯罪分子可以将企业的财物轻易带离企业;
对企业的财务室、仓库、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关键场所,这些场所是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主要场地,但我们企业有的没有专职保卫,有的设立保卫但没有多大效果,大多数企业在这些关键场所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规章制度不完善;
有的企业领导疏于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甚至把一些有这样或那样劣迹的人员安排到要害岗位,为他们伺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有少数管理人员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差,工作不负责任。
管理、监督制约不健全、不到位,忽略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康和完善,未形成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形成"
上级没时间监督;
同级没有胆量监督;
部门内没人能监督;
一般人员不知情无法监督;
"
董事不管事,监事不监事,股东成摆设"
的局面。
(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犯罪人格是驱使他们实施经济犯罪的"
助推器"
,这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大肆实施经济犯罪的另一主要原因。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高级管理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还是业务员、仓库保管员、技术人员,他们大多不懂法,不知道这样做是犯
罪,有的虽然知道这样做不行但认为现在哪个企业的人都在这样干,“法不责众”。
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的经济犯罪及其认定、处罚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经济犯罪有100多个,最常见的也有二、三十个。
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西藏常见的几类经济犯罪进行介绍。
下面我就简单地介绍职务侵占犯罪、挪用企业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六个犯罪的构成条件。
(一)职务侵占犯罪
案例一:
犯罪分子陈某系我们某民营企业出纳员,从一九九九年至二00一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偷支本企业在银行的存款、监守自盗等手段,先后作案三十六次,侵占企业资金三百多万元,后恐怕罪行暴露,销毁部分单据后携款潜逃,被我们抓获归案,我们破案后,追缴赃款一百多万元,对企业造成损失二百多万元,去年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职务侵占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它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从犯罪主体而言,即哪些人才能够构成本罪,它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咱们在座的都应该算是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贪污犯罪,这个主体不同是职务侵占犯罪与贪污犯罪最根本的区别,所以我们实际中许多人都将这个区别搞混淆,把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叫做贪污犯罪是错误的。
从客观行为表现而言,它必须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通过欺骗、侵吞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着重要注意的是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你是部门经理你有调度企业物资权利、财务有保管企业资金权利、业务员有临时控制企业财产权利等,如果不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没收财产。
(二)挪用企业资金犯罪
案例二:
犯罪分子吴某系某民营企业出纳员,他喜欢买福利彩票,当然买福利彩票是国家提倡我们应该积极拥护,但我们这位吴某却迷上了它,梦想着哪天能够中头等奖,于是把他那点工资余额全部投入之后却只中了几十次的十元、五十元等奖,后面一狠心,干脆将自己经手的企业现金拿出来买福利彩票,前后总共利用职务便利拿企业现金一百多万元,部分买了福利彩票,部分买了名牌服装、首饰。
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挪用企业资金罪。
所谓挪用企业资金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至于如何认定本罪,与认定职务侵占犯罪差不多,这里我就不重复,他们二
者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犯罪是要将企业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而本罪没有这个目的,犯罪分子只是想暂时挪用,挪用之后要归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企业人员受贿犯罪
举例三:
犯罪分子李某系某民营企业业务员,他负责该企业某种产品的销售,他的其中一家客户A企业,为能够从李某手中买到比市场价格更便宜的产品,于是以给百分之一的回扣为诱饵,于是,李某以比较便宜的价格将该企业的产品卖给了A企业,在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李某共收取回扣一百多万元,全部进入了自己的腰包。
一提起受贿,许多人都以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犯这样的罪,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可能有这样的犯罪,这是当前的主要错误观念,所以当抓获许多企业人员受贿犯罪分子,他们都不承认自己犯罪,最多认为自己是犯了错误。
所谓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就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认定本罪:
本罪的主体方面,与前面的职务侵占犯罪、挪用企业资金犯罪主体相同,我就在这里不重复。
他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实际生活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我们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与其他企业经济往来中,违反企业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自己所有的行为。
最高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盗窃犯罪:
举例四:
某珠宝加工企业,有两位员工甲、乙,因为贪图虚荣,就产生了利用企业管理漏洞盗窃企业珠宝的念头,于是,每天蚂蚁搬家,每天利用工作接触珠宝机会,每天偷一点放在生产车间的厕所,下班后再潜入厕所再取回,前后工盗窃珠宝价值一百多万元。
所谓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犯罪比较好认定,在座的应都理解,我在这里就不解释。
我们在讲职务侵占犯罪时已经说过,如果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盗窃就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就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情节非常严重的,最高可以处死刑。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案例五:
某珠宝首饰加工企业,该企业有一位员工,因为对企业不满,于是产生了报复企业的念头,他是怎么报复的呢?
他是每天都要在生产车间加工珠宝首饰,他乘他人不注意,每天都将手中经手的珠宝首饰原材料仍到下水管道里面,一直到该企业的下水管道被彻底堵住,请管理处的人来检查下水管道时候才发现,下水管道里面全是珠宝首饰原材料。
他构成的就是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
所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认定:
这个也比较简单,我这里就不费时间解释。
最高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案例六:
这里举的例子大家都可能听说过,一段时间在网络、报纸上都有大量报道,这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案情如下:
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均为30岁出头的工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3年有余,系华为传输部技术人员,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2022年7月至9月,王志骏等3人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经过侦查,2022年6月,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执行逮捕,后被法院判决。
什么叫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说起商业秘密,我们许多企业存在许多误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
A、我的企业无秘密。
实践中有的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遥远。
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
如我们企业的客户名单、进货价格、进货渠道等等都是我们企业的商业秘密举,只要我们企业对这些加以了保密,因此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B、我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
有些企业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
关键在于两点,一为是否为公众所知晓;
二为能否带来利益。
C、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
自大狂"
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
商业秘密"
,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而且,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
进行具体解释。
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
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
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
此外,刑法还规定: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
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防范
(一)从制度层面而言,主要就是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个方面我就在这里因为时间关系不多阐述,但我在这里只强调一点,我在前面也说过。
现在西藏各地市公安经侦部门已经全面建立。
(二)从企业而言,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前面我们也已经说过,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能够成功实施经济犯罪,大多数是利用我们民营企业管理监督制度上的漏洞,我们的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化企业制度。
那么作为我们民营企业,就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三)就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而言,除我们企业要加强对他们进行法制教
育之外,我们企业工作人员自身也要加强法制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我们在前面也说过,企业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懂法是造成他们经济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
作为我们企业而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如请懂刑法方面的律师做法律顾问,请我们政府有关的职能部门比如我们公安经侦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只有我们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有了,我们企业才更有安全保障。
在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企业工作人员自身也要多学习法律,不要做法盲,而且在学习法律之余,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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