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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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实施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卫生计生局等
二、3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定期开展土壤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
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二、4-1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监管垃圾填埋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等
二、4-2
加大执法力度。
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等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县交通口岸局、县安监局等
组织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
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
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口岸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安监局等
二、5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国家拟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适时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等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二、6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农用地
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县农林水务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等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县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三、7
科学使用安全利用类农用地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需要实施休耕。
强化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2020年,完成国家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
三、8
全面监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
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退耕还林还草和修复。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等
到2020年,完成国家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等
三、9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发现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立即实施严格管控。
四、10
完善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018年起
四、11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8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全县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2017年起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县环保局等
四、12
落实监管责任
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县级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国土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四、13
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五、14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地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农林水务局等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
县农林水务局等
五、15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住宅、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调查、分析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探索建立新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建设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本底质量库。
自2018年起,各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五、16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强化源头控制,提高准入标准,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构建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减少土壤污染。
县发展改革局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等
六、17-1
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科学施用农药,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
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等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建立4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
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
继续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全市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等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等
六、17-2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可降解农薄。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合作社等
六、17-3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择优扶持改造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升级,鼓励支持畜禽粪便、污水、废弃物等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六、17-4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严禁污水灌溉。
出现因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六、18
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
积极实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
县发展改革局等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继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加快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评估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进行后期维护、管理和修复。
七、19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七、20-1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8年起,落实大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结合城镇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各地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到2020年,完成国家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
县农林水务局、县环保局
七、20-2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七、21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镇相关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
八、22-1
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县财政局
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可予以适当奖励。
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局、县农林水务局等
八、22-2
贯彻落实国家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扶持政策。
积极推行农药、化肥等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商务局等
八、23
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县财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等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县财政局等
八、24-1
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
县政府将定期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八、24-2
引导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民意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
八、25
开展宣传教育
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年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在各类媒体(含新媒体)及各类LED电子屏幕投放环保公益广告,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各类环境友好单位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建设为依托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全民环境教育。
继续开展“五进”工作,强化对学校、领导干部、企业、社区、农村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教育。
大力开展环境文化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教育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商务局、县科协等
九、26
加快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推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选择一批适合我市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县教育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等
十、27-1
落实各方责任
成立长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自2018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各相关部门
十、27-2
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县发展改革局、
十、28-1
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政府与各镇各相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
每年对各地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县委组织部、
县审计局等
十、28-2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县纪委监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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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长海 土壤污染 防治 工作方案 责任 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