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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管理
安全环保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深入贯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二条安全环保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
1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专职管理部门,协助主管领导开展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并负责安全环保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个月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安全环保工作情况,报告名称为“X月份安全环保工作简报”;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指导、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3组织汇总、编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等,总结、分析、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形势;
4负责收集本单位适用的国家、行业、路桥集团的有关安全环保法规及要求;
5确定本单位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方法,并组织实施;#
6组织召开路桥建设安全环保工作年度会议;
7负责工程部(公司)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8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用品;
9负责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组织典型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
第二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1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如“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员合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2工程部(公司)级、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两个工程项目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四条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用管理
1工程部(公司)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由工程部(公司)负责聘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项目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用实行“限制性双向选择”制,即在工程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工程项目部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双向选择,最终由安全主管部门决定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1职工人数超过50人(含短期合同工)的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环境恶劣、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应设立“安全环保部”
第四章安全环保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按《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04-17)要求,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同时应执行《员工培训程序》。
第七条路桥建设定期组织各工程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技术负责人学习安全环保知识。
第八条各工程部(公司)应对新招聘的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形势、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基本安全防护知识等,学习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
第九条项目级安全教育。
由项目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劳动纪律、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危险作业区域、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生产情况、典型案例、环境保护要求、民风民俗等,项目教育时间不少于15学时。
第十条班组安全、环保教育。
作业班组必须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岗位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包括:
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污染预防控制要求等,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地方安监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培训教育并通过考核,具体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证、复审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费用如何分担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换岗、复岗安全教育。
由改换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或培训,必须熟知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经常性安全、环保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包括:
项目全员安全教育、月度安全教育、班组周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专题教育等。
第十四条全员安全教育。
主要包括:
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教育、班组长和工人教育等;全员安全教育应有计划,按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应由实施部门建档登记,宣传活动登记在“安全宣传活动登记表”(表02)中,教育活动应按《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中培训教育文件要求进行登记。
第五章安全环保工作例会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例会,召集安全环保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研究、解决安全环保问题或学习安全环保知识。
第十七条例会频次:
1路桥建设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
2各工程部(公司)每季度年至少举行一次。
3工程项目(车间)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安全环保会议也可与其它会议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章工程项目安全环保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临建应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优先考虑安
全问题,应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相关要求见《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施工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安全保证计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与分包单位(操作层)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应在现场设置一定数量的安全环保宣传标语、安全标志、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洞、坑、孔、工作平台、通道、机械设备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地法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向操作层(分包方)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具体比例由项目部根据施工作业的具体危险性和操作层(分包方)的安全管理绩效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由项目部自行制定;在条件成熟时路桥建设将出台《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现场产生的污染物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控制,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
制定用火、用电、易然易爆材料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告知其所从事工种的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9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等法规标准的规定。
2施工现场专用临时电网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单独保护接零与工作接零分开),严格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坚持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一标准闸刀箱。
3临时用电应由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
1)现场勘探;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类型、规格;
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6)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项目部应配备足够的专业电工进行配电作业,禁止非电工人员进行配电操作。
5现场配电室
1)配电室用房必须符合防灰尘,防介质腐蚀、防砸、防火等规
定;
2)配电屏周围地面铺设橡胶绝缘,保证操作维修通道有足够宽度,有适宜的照明;
3)配电室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绝缘手套、绝缘杆等安全工具及防护设施;
4)设置专用制度牌。
6电缆敷设安全技术要求
1)主干供电线路埋地敷设,埋设深度不得小于600毫米;
2)架空敷设的主干电缆必须采用吊索与瓷瓶固定;
3)垂直敷设电缆应按规定间隔绝缘绑扎固定;
4沿地面敷设电缆必须覆盖保护,并不得浸水。
7现场配电箱应统一规格,安装牢固,符合防雨、防砸要求,箱外有安全色标;开关箱内必须保持电器完好,不得有带电体明露体,箱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放置杂物。
8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9接地、接零保护
1)正常情况时,下列电器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⑴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⑵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⑶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⑷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
金属门;
⑸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县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⑹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
2)保护零线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配电线路的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阻值不大于10Ω;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得采用铝导体。
10塔吊、沥青储罐、拌和楼储罐等高大设备必须设避雷装置;在空旷地带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11沥青储罐、储油罐必须设置防静电装置。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工程项目部所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
氧气、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柴油等。
2项目部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派专人负责管理。
3采购、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验证供货方、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不具备资质的经销商处购买或委托运输。
4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5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同库存放、同车运输,在储存、使用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项目部应当向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及违章操作的危害。
7危险化学品的其它要求见《化学品危险控制程序》。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必须遵从以下规定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1990):
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上岗必须通过体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衣着要尽量简便,禁止穿硬底鞋和易滑鞋。
3高处作业所用材料应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含六级),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起重、吊装、打桩作业。
5登高梯子不得有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梯子要放置牢固,10米以上宜用电梯或旋梯。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龙门架、导梁、支撑、桁架、挑梁和未固定的模板等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7三级(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派专人负责。
8乘人用的电梯,吊笼应设置高度限位器,断绳保险等可靠的
安全装置,除特殊情况指派的专人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物上下。
第三十三条水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安全许可证”,发布“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
2从事可能发生溺水事故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3水上施工的船只、拖驳、拌合船、钻孔工作平台钢套箱及岸边的临时结构,除固有的设备外,未经允许不得乱拉绳索、电缆;
4各墩台电源应由电工统一敷设,水下电缆、管线均应按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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