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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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
无形的物
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
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
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
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四、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格关系:
就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
人身关系隐私、名誉、荣誉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
一个人或团体被放置的相较于其他人或
团体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上的身份广义父母子女
配偶
身份
狭义:
父母子女
亲属法外的身份:
如老师、学生
五、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主要提倡私权神圣的观念
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平等对外
人格权神圣
平等对内
私权神圣财产权神圣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契约神圣现代社会
最基本的特征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公法:
国家直接干预且干预较多的法律部门。
如行政法、税法
法律
私法:
国家干预较少且以间接方式干预的法律部门。
如:
民法、商法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尽量限制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行为规则:
民法为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
民法
裁判规则:
民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
法官依据的基本实体规则就是民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民事关系的。
民法允许当事人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如合同法虽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允许当事人协商订立各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平等协商: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
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
经济法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二、民法与行政法
调整的商品关系:
等价有偿、平等
民法
调整方法:
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的特点
调整行政关系:
命令和服从、不平等
行政法
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
三、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劳动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平等性、隶属性,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中的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因婚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适用民法中所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
因婚姻、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适用民法中关于主体、人格权、物权及合同法的规定。
五、民法与商法
形式上的商法:
专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
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的单行法
商法
实质上的商法:
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商合一:
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活动。
学说
民商分立:
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六、民法与社会法
广义:
指为了解决社会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
社会法
指社会保障法,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
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
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民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民法是私法,社会法是公法。
2、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有较强的任意性。
但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3、民法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仅仅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
4、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的,民法不仅保护生存权,还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民事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
债和合同制度
人格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侵权责任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我国民事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四)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8)国际条约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
民事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间。
《民法通则》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新公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民通意见》第196条)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内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在内,均应遵照执行。
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其适用于某些地区或不适用于某些地区时,其适用范围便不能及于全国。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法律——此为属人主义。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地主义。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国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关于身份行为(如缔结婚姻的年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该外国人的本国法。
依照国际法或国际惯例,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法,自愿适用的除外。
四、适用规则
(一)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这是对法律规范的效力作的划分,
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普通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
从主体效力划分,适用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为普通法,仅适用特别民事主体的法律为特别法;
从规定事项划分,关于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特别法。
就法律的位阶效力而言,普通法高于特别法,特别法不得与普通法相抵触,但特别法的规定比普通法更为具体和更具有针对性,所以,在不抵触的前提下,对同一事项特别法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
如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通则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时效为3年。
(二)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是普通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是特别条款,法律有特别条款时优先适用特别条款。
·
思考: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
”某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租赁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才有效”,该市市民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有关机关登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市政府关于租赁合同登记生效的规定是否有效?
虽然地方政府针对合同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相对于《合同法》是特别法范围,但是这些规定不能与合同法抵触。
合同法并未赋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规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权力,所以,某市政府关于合同必须登记才有效的规定与合同法相抵触,该规定无效。
第八节民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从狭义方面而言,是对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概念、术语所作的阐释与说明。
广义方面还包括对法律规范无规定时进行的漏洞补充和法律规范不明时进行的价值补充。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1、民法解释的种类
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划分。
(一)立法解释:
是指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
1、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主要是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解释。
如通则的第153条对不可抗力的解释、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等。
2、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法律规范逐一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3、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
后两种解释在我国目前尚没有。
(二)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解释。
(三)学理解释
由学者等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它虽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对于探讨法律的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也称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是最基本、最初步的解释,它是按照民法规范条文所用的文字、词句、用语使用方式等,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二)逻辑解释
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逻辑解释有具体方法)
(3)漏洞补充
是指依现行法规定的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于某项问题,可期待设有规定,而未设规定。
——王泽鉴。
(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
——梁慧星)
当民法规范对某些民事关系未作出规定或规定有冲突时,意味着立法存在漏洞,需要以漏洞补充的方法进行解释。
漏洞补充不仅超越了法条使用的词句,并且超越了法条本身,而纯粹依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进行解释。
法官依价值判断作出解释。
三、逻辑解释方法:
1、体系解释。
以法条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
当条文所使用的词句的意义过于狭窄而不足以表达立法真意时,扩张其文义,以实现法律之真意。
扩张的范围应控制在法律文义的射程之内。
通则第62条关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解释扩充为“亦可为期限”;
对通则的93条的“必要费用”的解释扩充为“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及在活动中受到的损害。
3、限缩解释。
当条文所使用的词句的意义过于宽泛而有违立法真意时,缩小其文义,以实现法律之真意。
通则第85条,对合同的定义作限缩解释,“民事关系”一词太广;
第58条的“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违反强行法,而非任意法,采限缩解释。
4、反向解释。
以条文表示的正面含义为依据,推论出其反面意义,以解释条文。
5、比较解释。
借鉴学理、判例、惯例及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寻求法条之真意。
通则第122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是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判例法及欧共体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所以解释责任性质时,应采比较解释,将责任解释为严格责任。
社会学解释方法(法律目的解释)
这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
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其解释、适用就不能够仅依“文义”和“逻辑”,而不顾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这种解释方法就是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准。
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生活消费”的解释,法院判案时经常以“社会生活经验”为依据。
案例分析
如北京市一市民购买300支派克钢笔,经检验证实是假货,该人起诉销售公司,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获得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的,因此本案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
”原告主张购买300支钢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经验。
法院实际上是依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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