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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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存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被政府责令关停
同上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坏账损失
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
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3、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5、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6、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债务人失踪、死亡
2、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3、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
2、催收磋商记录
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报送债务人近三年财务报表
4、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
4、三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证明或法人声明,及近三年企业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账
债务重组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
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
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担保损失:
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1、是否为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如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
2、同上
1、担保合同
2、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3、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4、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非
存货损失或工程物资损失
盘亏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并入损失金额
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1、由企业内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的,其损失金额是否占企业同类资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2、是否减除殘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上
1、资产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及清单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6、残值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被盗
1、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固定资产损失
盘亏、丢失
2、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4、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5、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报废、毁损
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损失
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
1、由企业内部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的,损失金额是否占企业同类资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单项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1、由企业内部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的,损失金额是否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企业内部有关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被盗伐、被盗、丢失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投
债
权
性
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2、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
3、债务人和担保人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受灾或意外事故证明,
3、保险赔偿证明、
4、资产清偿证明。
5、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6、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债务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
1、债务人和担保人下落不明的,是否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
2、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触犯刑律
2、法院裁定证明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受理)
1、法院终止执行的,是否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
2、是否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优先清偿后是否还有结余
3、优先清偿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是否按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4、同上
2、法院强制执行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4、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内容包括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应收债权全额的确定;
7、法院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决书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驳回等)
2、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的,提供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
3、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及追偿有关记录。
3、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4、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且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
1、资产处置方案
2、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
3、成交及入账证明
4、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
1、是否属于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损失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2、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凭据
由刑事案件形成的损失
1、是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年以上人无法收回;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3、资产帐面价值的会计凭据
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债权损失
1、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由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应收债权凭据;
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抵押(质押)贷款损失
1、金融企业余额是否为500万元以下(含)的抵押(质押)贷款
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是否为50万元以下(含)的抵押(质押)贷款3、追索期是否在1年以上
1、抵押(质押)贷款合同(协议)
2、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债权性投资损失(银行卡透支)
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
1、办理银行卡的原始资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银行卡消费记录
2、法院破产证明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死亡或失踪证明
3、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
2、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
3、强制执行证明。
持卡人和担保人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
2、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或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
1、余额是否在2万元以下
2、追索期是否在2年以上
3、同上
2、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债权性投资损失(助学贷款)
债务人死亡、失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1、助学贷款合同(协议)借款凭证
2、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
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
4、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
4、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贷款逾期
2、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
3、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股权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1、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是否扣除
2、可收回金额是否为账面余额的5%
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被投资方是否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并注明有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3、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或亏损情况说明,
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投资方近三年经营情况证明
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
1、对被投资方是否不具有控制权
2、投资期限是否届满或者投资期限是否已超过10年
3、是否连续3年经营亏损
3、被投资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近三年亏损情况说明;
被投资方清算
1、被投资方清算前是否巨额亏损被
2、投资方是否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是否超过3年以上的;
3、被投资方清算有关文件
4、被投资方清算前一年财务报表
注:
每项资产损失均需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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