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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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会计地方性法规-----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会计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1999.10.31修订重新发布、2000.7.1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
会计行政法规包括: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
一个准则多个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
二个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小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会计关系:
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工作:
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监管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均由财政部制定,其它部门或地方没有权力制定。
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2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
1会计用品市场:
软件、资料、用具
2会计中介机构服务市场: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代理记账(条件:
3名以上人员)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价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
3.注册会计师考试评价
4.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评价
5.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种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单位作为法人独立进行的会计核算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进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1.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3.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4.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5.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6.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单位在各自方面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监管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包括:
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活动中起鉴证作用,其目的是增强相关利益方对鉴证对象的信任程度。
我国规定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后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主业务的经历。
我国目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58家。
会计法规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储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条件: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选拔,评价会计人才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中国会计学会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成果推广运用,研究教育改革,开展服务工作,人才培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
1.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编制。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3.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4.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账簿中书定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二分之一。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附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表: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对外报表的会计报表附表
2.公司、企业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编制的会计报表附表、此类报表不对外报送。
需要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附表为“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
2.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3.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的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利用会计档案对于总结经济工作经验,指导经济管理和事业管理,查证违法违纪问题,防止贪污舞弊行为等有重要作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人民币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财务核对及财产清查应:
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会计监督:
1内部监督
2外部监督:
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会计
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列的三种审计类型之一。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账实、账款、账证,账账与账表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
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实施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同属外部监督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
2.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
3.监督行为成本不同
4.监督结果效力不同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在于: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账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是承办单位会计业务事项的具体部门,会计人员是单位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我国会计机构:
1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
2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
3单位的会计机构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代理记账是一种会计中介服务,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
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负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或重新取得证书,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
2离岗备案---6个月
3调转登记----90日
4变更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三个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资格--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2中级资格--会计师
(其中初级资格与中级资格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3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不能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或者代理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移交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物要实在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根据《会计法》规定,违法会计行为(不设置会计账簿)应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行政处分
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罚款---对单位3000元以上5万无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5.追究刑事责任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账产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提,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处3000元以上5万无以下罚款。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销毁依法保存资料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俱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根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支付结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银行不以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
我国目前的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
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以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为主的结算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了结算主渠道的作用。
1988年建立了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票据法》是我国支付结算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信用卡成为我国个人使用频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票据与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支付结算:
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年12月1日施行。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施行。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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