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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电影发布以来,并未如想象中的那样红遍大江南北,反而屡遭观众唾弃,更有网游评论“智商是硬伤”“烂片”等等,因此葛爷为了转移视线,消匿声讨,故再次拉出“满橙侵权”事件作为挡箭牌,卖力炒作,以求以小换大。
如若真是如此,可见葛爷之高明,谁人能不服,但是这些呢仅仅也就是一些好奇的网友,根据满橙葛爷事件的发展,结合实际的一些事件,分析而得出的结论,但是不管如何,从此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明星们对侵权所带来的收益明显不会轻易放手,明星侵权案走向产业化
也是实实在在的了。
篇二:
明星危机公关案3十大危机公关案例分析
十大危机公关案例分析UT斯达康行贿事件:
201X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消息称,电信设备制造商UT斯达康公司将支付300万美元罚金来和解其贿赂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官员一案。
据称,UT斯达康为了商业利益,花重金邀请中国电信有关公司官员出国旅游,所到之地包括纽约、拉斯韦加斯和夏威夷,UT斯达康将官员在这些城市的旅游花销作为培训费用入账。
至今,UT斯达康方面尚没有就“行贿事件”做出正面回应。
事件点评:
借助行贿的非正常手段来开展商业活动,UT斯达康的作法既违反了有关法律,也触犯了有关商业道德的底限,受到有关方面的惩罚是很自然的。
从危机公关应对的角度来看,作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UT斯达康方面至少有正视问题、做出正面事件回应的勇气,以此来承担事件责任,争取获得广大公众的谅解,度过行贿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难关。
乳业三聚氰胺“死灰复燃”:
201X年“三鹿事件”的罪魁祸首——三聚氰胺引发了国内乳业大地震,直接重创了国内乳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X年初,消失一年多的“三聚氰胺”阴影再次笼罩国内乳品市场。
近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曝光上海熊猫乳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桥乳业有限公司等5家乳制品企业相关产品三聚氰胺超标。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问题产品发出紧急“通缉令”,并在第一时间内收回并销毁了问题奶粉,但却让消费者敏感的神经再度绷紧。
受08年行业事件的影响,现在网上洋奶粉热销,而中国乳业复苏难,谁知眼下,曾经影响众多孩子健康的三聚氰胺却又死灰复燃,这种现象不得不引发企业的深思。
中国乳业正处在复苏阶段,“毒奶粉”却重出江湖。
企业为了盲目追求利润,不顾社会责任,拿孩子的健康乃至性命为儿戏。
在利润诱惑面前,将所以法律与道德准则抛之脑后,由此带来的一切严重后果,有关企业纯属纠由自取。
恒源祥商标侵权风波:
在两年前的奥运年春节期间,因十二生肖广告倍受质疑的恒源祥,眼下又受困于“羊”商标。
201X年8月,该商标专用人发现,恒源祥擅自在部分T恤、衬衣等服装上印有“羊”商标,遂于当年11月,将恒源祥起诉至法院索赔上千万元。
恒源祥则指责对方恶意抢注,反诉对方侵犯著作权,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商标异议,1月4日,恒源祥集团副总陈忠伟就事件做出正面回应,称该事件系起诉方恶意注册行为所致,公司有权利追回使用权。
事件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交战不断升级,据称纠纷索赔已达千万。
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恒源祥的商标侵权风波自然引发了广大公众与媒体的关注。
从危机事件应对角度看,恒源祥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事件声明,是值的肯定的。
但从整个事件来看,恒源祥则要保持与媒体、公众的及时沟通,牢牢把握住事件的媒体话语权,从而可以获得事件应对的主动。
如果实属“商标侵权”,则要制定好应对方案,避免失信于广大用户,以使品牌声誉免受重创。
蒋海松“吻别门”事件:
1月7日,在美国新泽西州纽瓦克国际机场,留美中国博士生蒋海松为了给女友拥吻送行,没有通过任何安检程序钻过机场安全隔离带,结果因为擅闯安全区引发紧张,导致一个航站楼关闭6小时;
1月8日晚蒋海松在家中以非法闯入罪被拘留,8日午夜就获释。
据媒体报道称,蒋海松最高将面临30天监禁。
该事件被媒体称之为“吻别门”,引发了国内外网友的热议。
虽然从感情的角度来看,纽瓦克机场方面的作法有些过激,但考虑到在本事件前夕美国刚刚经历“圣诞恐怖袭击”,从全体乘客的人身安全考虑出发,关闭航站楼,并“从严处理”蒋海松的私闯安全隔离带行为,是实施航班危机预警管理,减少空难事件发生机率的必要手段。
与此同时,机场方面也应该加强非常时期的现场管理工作,避免有关人员擅离岗位情况的再次发生。
XX被黑事件:
201X年1月12日早上7:
00左右开始突然出现无法访问故障,域名无法正常解析。
至9:
30,太原、天津、郑州、烟台、长沙、成都、沈阳等全国各地均出现XX无法正常访问现象。
10:
45,XX官方表示:
由于的域名在美国域名注册商处被非法篡改,导致XX不能被正常访问,公司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处理,
.cn能够正常访问。
自11:
00起,各地网络开始恢复对XX的正常访问。
12:
51,对于XX被黑事件,CEO李彦宏在XXi贴吧上,以“史无前例”表达了自己对于事件的震惊。
当日下午6点,XX发表正式声明,称目前已经解决了大部分登录问题。
对于部分中国网友基于义愤报复性攻击其他外国网站的做法,XX称“我们并不鼓励这样的做法,请大家保持冷静。
”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搜索平台,XX的突然被黑显然在网民中引起悍然大波。
从应对角度来看,XX方面的作法近乎完美:
在第一时间对事件作出回应;
快速运用技术手段对问题进行技术处理;
迅速制定应急方案,积极引导广大网友使用.cn进行正常搜索;
CEO李彦宏借助于网络发表自己对于事件的看法,消除广大网友的猜疑与疑虑;
而对于广大网友克制性的提醒,显示了XX的大度与事件应对的全局观。
如此系统的危机应对策略,保障了问题的顺利解决,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好评。
谷歌“关闭门”:
美国当地时间1月12日,谷歌高管在谷歌官方博客上发文表示,谷歌集团考虑关闭“谷歌中国”网站以及中国办事处。
据媒体报道,谷歌这一决策源于其邮箱账户资料曾遭受黑客攻击。
由于涉及因素多,因此关于谷歌中国“关闭门”原因、动机的说法众说纷纭,而事件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与回应:
14日,美国白宫与中国外交部分别就事件做出回应;
事件引发了微软、HP等全球知名IT企业的关注,但各方观点褒贬不一;
与此同时,事件也引发了广大中国网民的关注,质疑与力挺谷歌的两方声音都很激烈。
19日下午6点,谷歌中国首次就关闭事件做出回应,一封由谷歌中国高层的澄清公告在谷歌中国博客发表,公告否认谷歌关闭中国办公室等传闻,事件趋于平息。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与目的,作为全球最大的网络搜索引擎,谷歌中国的退出,必定会成为媒体与公众关注的焦点事件。
就整个“谷歌关闭门”事件来看,各方对于事件的基本态度与立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态的发展;
对于谷歌中国高层来说,以“关闭”与“退出”为借口出尔反尔的企业决策,不利于自身品牌美誉度的建立,进而也不会博得广大中国网友的同情与支持。
茅台乔洪受贿事件:
1月15日,曾引发“贵州茅台”股市多次波动的乔洪事件——贵州茅台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案终于宣判,乔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乔洪于201X年底至201X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一百余次收受贿赂,额度高达1千万余元以上。
被尊称为“国酒”的贵州茅台在近期被质疑“抬价”的同时,再次面临“受贿门”风波考验。
乔洪事件起于201X年,当年多家媒体报道称乔洪在4月底被“双规”。
之后,茅台集团及其上市公司始终保持沉默,贵州茅台5月10日被交易所停牌,至5月14日,贵州茅台突然发布公告,称公司总经理乔洪“因工作原因调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
在对事件保持沉默后,5月下旬,茅台集团当家人、董事长季克良首度回应“乔洪事件”称:
“这件事情会对茅台短期内有不利影响,但最终不会对茅台有影响”。
作为上市公司,贵州茅台对于乔洪事件前期的低调处理与同当事人及早撇清干系的作法,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事件对于茅台品牌美誉度的冲击。
现在乔洪案终于划上句号,而茅台方面还应该加强企业宣传、品牌推广力度,以稀释“乔洪事件”给整个集团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众多企业来说,通过乔洪事件以及UT斯达康、家乐福、西门子等众多国内外品牌的系列“贿赂门”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借助贿赂手段,以破坏商业规则为代价的商业模式,显然是不利于企业品牌形象与美誉度的,而其对于各上市公司来说影响更甚,必须引以为戒。
雪碧“汞毒门”:
据报道,近日在北京市连续出现两次饮用雪碧汞中毒事件。
就此,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对媒体坚称“提供给消费者的饮料绝对安全可靠”,同时表示雪碧“生产过程绝无含汞环节”,公司正全力配合警方进行调查,核实饮料产品出处。
但如此回应却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为彻底查清“问题雪碧”的包装安全性,位于天津开发区的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对“问题雪碧”饮料罐进行密封性检测。
由于此次汞中毒事件事关重大,市场也十分关注报告的最终结果,此次检测的最终结果将由北京警方于近日正式发布,并公之于众。
从危机事件应对角度来看,北京可口可乐方面的反应确实比较及时,但也存在明显硬伤。
一是推卸事件责任与非真诚沟通:
虽然在官方声明时一再强调雪碧的安全性,却没有向两位受伤消费者以及广大忠实消费者正式道歉,没有通过媒体与之进行真诚的沟通。
二是权威证实问题:
北京可口可乐方面有过这方面的努力,获得了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产品安全证明,但仅仅一个县区级质监部门的检测结果难以获得广大公众的认同,难免陷于舆论的指责之中。
三是存在转移公众注意力之嫌:
在回应“雪碧绝对安全可靠”的同时,北京可口可乐用较大的音量声称“流通环节人为恶意添加”,即使这样的观点最终被证实,但在此时也会被人认为是在转移公众注意力,难免陷于更大的被动之中。
强生召回与商业贿赂案:
因旗下系列儿童护肤品存在安全隐患,强生公司曾于201X年初面临质疑与危机。
谁知眼下的201X新年之初,强生再次面临危机。
据媒体报道,因有消费者反映在药品中嗅到发霉气味,且有消费者称在服用这些药品后出现恶心、胃痛、呕吐及腹泻症状的症状,美国强生公司召回包括畅销药泰诺、布洛芬在内的500批次非处方药。
与此同时,由于向医药服务商某养老院提供回扣兜售危险药品而遭美国司法部门指控更是将强生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针对强生品牌的两危机案例,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方面于1月18日声明,在美召回的药品未进入中国市场,也不涉及在中国的生产及销售。
在1982年强生公司曾成功应对泰诺中毒事件,此经典案例被业界权威称为“开创了国际危机公关理论研究的先河”,而在危机应对背后,强生公司“对医生、护士、医院、母亲和所有使用者负责,产品必须始终维持最高品质......”的经营理念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参考教材。
而近两年来,从201X年初的多瑞吉风波,到201X年初的儿童护肤品安全事件,再到眼下的两危机夹击案,强生品牌声誉大受损伤。
曾成功应对多起意外事件的强生公司,具有基本的危机事件应对技巧,但必须消除系列危机事件发生的根源,避免危机事件的再次发生。
丰田汽车召回案:
据报道,自1月28日起,天津一汽丰田召回201X年3月19日至201X年1月25日生产的75552辆RAV4车辆。
基于同样的原因,丰田已在美国、欧洲进行了召回,召回总量逾800万辆,已超过丰田201X年781万辆的全球总销量。
丰田公司预计,今年年初至3月,其有史以来最大的汽车召回事件带来的成本和销售损失总计将达20亿美元;
而另据有关媒体报道,美国政府考虑对日本汽车制造商丰田汽车公司罚款,作为对其大规模召回汽车的惩罚,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的负作用已经开始显现出来。
事件分析:
首先,作为全球汽车第一品牌,丰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主动进行问题车召回的勇气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数百万辆汽车召回行为,显然会直接冲击到丰田品牌在全球用户心目中的美誉度,因此,丰田在扎实做好问题车召回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及时通过媒体等多种有效手段,与广大用户进行真诚沟通,以最大可能的维持丰田品牌的良好声誉。
篇三:
解析法律之“山寨明星”现象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山寨明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大体说来,“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
其假冒行为则侵犯“明星本尊”的形象权,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理当禁止。
立足当前,我国可适用《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进行规制。
着眼长远,则宜考虑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
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201X年以来,“山寨”之风刮遍大江南北,“山寨明星”更是充斥网络荧屏。
这些“山寨明星”模仿甚至假冒“明星本尊”,参与娱乐节目,投身商业推广。
一时间声名鹊起,财源滚滚。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有些“山寨明星”出场价高达5位数,周杰伦等当红明星的“山寨版”则要价更高。
[1]面对这一现象,宽容者以为,“山寨明星”凭借本人体貌特征和文艺才能从事演艺活动、获取收益,无可厚非;
反对者则主张,“山寨明星”利用“明星本尊”的名声吸引公众眼球,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侵权之嫌。
各种观点仁智互见,值得探讨。
一、“山寨明星”及其“山寨行为”
“山寨”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模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意义上的模仿是竞争的应有之义,并无不当。
[2]而如果所模仿的对象受知识产权保护,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由此说来,“山寨现象”与“山
寨行为”并未溢出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就本文主题而言,“山寨明星”现象并非始于今日。
历史上出现的“小叫天”和“小香玉”,无不源于模仿性学习。
在这种“山寨关系”中,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往往存在师承上的渊源,一直以来被传为梨园佳话。
在当代,更不乏类似案例。
被誉为“歌坛一绝”的青年歌手盛燕就以模仿邓丽君而成名,并得到“邓丽君文教基金会”的认可,成为歌迷热捧的“小邓丽君”。
[3]浙江男孩周展翅由于长相酷似周杰伦而被“山寨星探”发现。
在201X年的“明星大杂烩”模仿秀演唱会上,“正版”周杰伦正式认可了“山寨周杰伦”,承认周展翅和自己“很像”。
于是“山寨周杰伦”迅速在圈内走红。
[4]到了201X年即所谓“山寨年”,山东某职业学校聘请一位“山寨周杰伦”“担当”广告主角,该“山寨周杰伦”在广告中学足了周杰伦,包括其含混不清的标志性发音。
[5]在普通观众眼里,该“山寨明星”与周杰伦本人几无二致。
无独有偶,另外一位青年也由于长相酷似周杰伦被一手机厂商相中,制作出“雷人”的广告,配上“杰出表现,无以伦比”的广告词,足以以假乱真。
[6]对于以上两则广告中的“山寨周杰伦”,“正版”周杰伦恐怕很难认可或接受。
可见,对于“山寨明星”及其“山寨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我们很难一概而论。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从法律视角分析““山寨明星””现象,自然应当从其具体行为入手。
尽管一个本来默默无闻的普通人能在一夜之间成为“山寨明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体貌特征,但不管其与某个大牌明星在体貌上的“相像”甚至“酷似”
是出于天生,还是经过化妆、整容而成,都只是私人的事情,并不必然牵涉到法律甚至侵权问题。
而一旦“山寨明星”利用这种“湘像”或“酷似”参与公开活动,借助他人名声、形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有可能侵犯“明星本尊”的权利。
大体说来,“山寨明星”的“山寨行为”可分为两类:
第一,标明本人身份的模仿行为,如电视娱乐节目中的模仿秀。
在这种情况下,“山寨明星”只是利用本人特征和艺术才能进行模仿性表演,观众能够分辨出“山寨明星”与“明星本尊”。
第二,模糊自身特征甚至假冒明星的行为。
在这种场合,“山寨明星”利用与明星酷似的体貌特征,刻意模仿明星特有的动作举止,并以“明星本尊”的形象或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对于第一种行为,如果“山寨明星”只是出于游戏心理,以模仿取乐,且没有侮辱明星,损害明星的名誉,就不一定牵涉到法律问题。
作为自然人,“山寨明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活动,包括出现在商业场合和娱乐节目中。
只要不致欺骗观众和消费者,对于这类模仿行为,明星应予容忍,法律也无干预的必要。
同时,由于“模仿秀”本身具有独特的娱乐价值,并关涉公民言论、表达自由,即便“山寨明星”通过滑稽模仿对特定明星有所批评,甚至进行一定程度的“恶搞”,只要不是太过火,也难说违法。
在文化开放和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喜好爱憎,并可通过一定方式表达,观众和消费者都有各自的判断标准,不致被“山寨明星”牵着鼻子走。
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本尊”应“大肚能容”。
当然,这种“模仿性”表演也并非全然不涉及法律问题。
首先,如果所表演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山寨明星”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这一点上,“山寨表演”与一般的表演并无区别。
其次,“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可能侵犯“明星本尊”的“表演者权”。
由于明星都有其独到的表演风格,对其表演当然依法享有“表演者权”。
如果“山寨明星”在演艺活动中对“明星本尊”的“表演”从风格到细节都采取彻底的“拿来主义”,则极有可能侵犯表演者权。
至于单纯表演风格上的模仿,则可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原因就在于,在著作权语境下,表演风格应界定为“思想”,不在表演者专有权的保护之列。
与此同时,在当今时代,受制于“赢家通吃、胜者全得”的网络效应,一首歌曲一旦经由某位明星唱红,其他歌手即便属于当红明星,一般来说,也难有再行“染指”的机会。
这就意味着,“山寨明星”对“明星本尊”的表演即使模仿得准妙惟肖,其表演也只能在小范围内传播,对“明星本尊”表演的市场价值难以造成明显冲击。
换言之,“明星本尊”的权益不会由于“山寨表演”而受到实质性侵害。
可见,就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文化和娱乐需求而言,“山寨表演”不乏积极意义。
当然,如果“山寨明星”在表演过程中有招摇撞骗之嫌,则又另当别论。
有位“山寨那英”到某地演出,在造势宣传时有意进行误导,致使观众误以为“真的”那英来了,这就显然侵犯了那英的名誉权(形象权)。
[7]
对于第二种假冒“明星本尊”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则无疑侵犯了明星的民事权利,同时也构成对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的欺诈。
关于侵
权性质的具体认定,则有不同看法:
一是认为侵犯明星形象权,二是认为侵犯明星人格权。
在前者看来,明星享有形象权。
明星有权对其形象进行商业利用以获取收益,并明星可依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形象。
“山寨明星”假冒明星或故意混淆本人与明星的区别进行商业活动,是在利用明星的“人气”和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既侵犯了明星的形象权,又欺骗了消费者。
而后者则认为,“山寨明星”的假冒行为是对明星肖像权或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犯。
虽然“山寨明星”并没有直接使用明星的具体“形象”参与商业活动,但其所模仿的动作、声音等与明星的人格密不可分。
大众对明星的认知和评价往往就建立在这些动作或声音等人格因素之上,“山寨明星”借用这些因素欺骗消费者,混淆视听,已经对明星的人格权造成了损害。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以维护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为目的的基本权利,往往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8]而根据国外立法例和学界理论来看,保护明星对其“形象”的商业化利用,主要是为了维护“形象”的商业价值。
这里所谓“形象”并非民法人格权所调整的“形象”。
从社会心理学上讲,形象不是人或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而是公众对其形成的总体认知。
在这个意义上,“形象”虽然与明星存在着紧密联系,但绝非明星本人的自然形象,而是经过媒体“包装”和渲染后形成的“公众形象”。
这一形象已不再是人格权意义上的肖像或名誉,而是包含有直接的经济价值。
因此,将“山寨明星”的假冒行为纳入侵犯人格权的范畴并不准确。
篇四:
传播与肖像权案例
传播侵犯肖像权简介: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特征的日益突出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因新闻报道和在广告中因大量使用以人物为基本内容的图片而频频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因新闻报道而被有关当事人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新闻传播活动中,肖像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如何合法使用公民的肖像,避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发生,成为一个必须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肖像、肖像权及其法律保护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表现形式,把人的外貌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以人的面部为中心而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是自然人真实形象及特征的再现,与本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利益和社会评价,它作为肖像权的客体而存在。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肖像使用权。
公民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
第二,形象再版权。
公民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有权由自己或许可他人通过各种造型艺术方式再现自己的形象;
第三,利益维护权。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不法毁损、玷污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目前我国关于肖像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法律条文中:
1、《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有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事实;
二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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