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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2)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
能,完成劳动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乙方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
度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每月15-20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确定:
(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工资发放期限为次月发放,即本月的工资需到
次月15-20日发放,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乙方基本工资每月元;
绩效
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自带车司机的权利与义务:
1、司机私有车,公司向其租赁,每月向司机支付租金(人民币)元。
2、出车途中发生的一切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发生的刑事等法律责任,均由车主负责及承担,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且我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车辆运行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由我司承担,但车辆的维修费含事故维修费、车务手续费(含年审、养路费、车船税、二级维护费、等级鉴定费、运管费等费用)由车主承担。
4、车主需要保证车辆证件齐全且有效,并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给我司做为合同附件:
①车辆营运证;
②车辆行驶证;
③车辆登记证;
④车辆商业险保单;
⑤车辆交强险保单;
5、因车辆证件不齐或过期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承担,与我司无任何关系,我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车主承担。
六、甲乙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合同签订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________个月(季度、年)考核不及格,将被确定为不称职;
(7)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2)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培训服务期:
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
乙方
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2)保密和竞业限制:
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和知识产权的义务。
乙方的竞业限制
的范围为物流业,竞业限制的区域为广东珠三角。
乙方如在此行业、在此区域范围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壹佰万元整。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和严格执行工作流程,操作规范
和工作规范。
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变更时,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书面通知方式变更本合同,乙方如不接受合同变更内容必须在三日内告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合同变更内容。
在合同履行期内不接受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作出合同内容变更的,或者不服从甲方生产工作安排,视为乙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任何相关补偿及工资余款结算。
七、乙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者需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书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乙方必须把岗位上的工作认真的转教公司安排的下一位接班者并需做到无保留的把岗位上的工作要领及职责传教于人。
八、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签章日期:
年月日签名日期:
年月日
篇二:
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物流服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流服务合同准则》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物流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物流服务,具体包括以下服务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限自(日期或条件)起至(日期或条件)止。
第3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标的涉及到的物品、收货方资料等必要的材料、协助及乙方提出的合理配合。
3.2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对其服务指定的质量控制检验标准或业务评估标准。
甲方按照服务质量控制检验标准或业务评估标准(时间间隔)检查乙方提供的(×
×
服务),并善意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乙方在(期限)内予以改进。
3.3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物流服务费用。
3.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具备从事本合同第1条第1款中各物流服务活动的资质,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操作许可证等合法有效。
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4.2乙方具备或者能够获得完成本合同项下各服务项目所需的物流资源和人力资源。
4.3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及时、有效地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物流服务,并对服务的完成予以必要和充分的关注。
4.4乙方根据甲方的特点及对物流运作的要求制定良好的物流运行规范,必要时可要求甲方予以合理的配合。
4.5乙方及时将日常运作情况与甲方沟通,(时间间隔)向甲方反馈(服务情况)。
4.6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并按照本合同附件1
第1条的服务目标和附件1第5条的考核指标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验。
乙方在接到甲方递交的整改通知后应在(期限)内提出改进计划,改进计划得到甲方确认后(期限)内予以改进。
4.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条费用和结算
5.1费用标准:
项目编号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备注
5.2乙方应于(日期)将(时间间隔)的(服务项目)费用的结算清单交予甲方。
5.3甲方应在(期限)与乙方复核确认、开具发票,并于(时间)(期限)按(支付比例)支付给乙方。
5.4支付方
式:
5.5其他说明(如:
乙方垫付的费用,甲方实报实销等;
甲方出现紧急订单需按正常服务费用的若干倍支付;
或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造成物流服务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费用变更的约定;
或对发票的特殊要求;
税费等)
第6条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暴风雪、台风)?
?
(社会因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可阻止和/或不可避免的事件。
6.2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内通知其他合同当事方并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证明材料,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6.3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若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承诺,应在______内将可行的补救措施告知其他合同当事方,并在合同所有当事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在(期限)内启动补救措施。
6.4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若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承诺,其他合同当事方也认可确不存在其他可行补救措施时,应免除直接遭受不可抗力方在此期限内对本合同项下该义务的履行。
6.5合同各当事方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可协商解决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7条保密
7.1本条第3、4款所涉信息为本合同约定需保密的信息,合同各方应谨慎、妥善持有,仅可在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情况下,告知有关人员,并保证有关人员严格保密。
7.2合同任一当事方在事先未得到其他当事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合同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约定需保密的信息。
本条款篇二:
物流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概述
第三方物流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物流实践中大量存在。
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呢?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
进而如何使用法律来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争议与纠纷呢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物流,按照国家标准,是指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由于第三方物流具有节省费用、减少资本积压和库存、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更专业、提升企业形象等诸多优点,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
第三方物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的合同化,第三方物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物流经营者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并依照合同来管理其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活动及过程。
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约物流,开展第三方物流活动就需要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所谓第三方物流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
方物流合同所涉及的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等物流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但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第三方物流合同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相对较为复?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流服务提供者。
是物流合同中主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专业经营者。
(2)物流服务需求者。
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主要包括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
(3)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
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但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他们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如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在物流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
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可以分为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
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和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
非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货物代理为主、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为主、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
fl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3、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那么,从合同内容约定和实践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属于何种合同法律关系?
物流合同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容易确定,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名称就是运输合同或者是仓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
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地位。
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分别对15类有名合同作了规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务关系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
而且在物流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因为物流活动大多还是体现为运输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是运输合同。
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输合同的范围,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
因此,把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输合同就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通常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如前所述,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物流合同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经营特色和经营方式也多样化,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
从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来看,一方面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
双方基于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
当物流经
营者利用自身的物流经营资源独立完成物流服务的全部过程时,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每个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
因此,实践中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客户的委托后,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
1、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运输链的顺利衔接,实现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动最优化,所以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活动仍然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要素。
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自己进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物流作业活动,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时,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区别不大,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等。
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
如果物流经营者在经营物流服务时接受货主的委托,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进行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或者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种行为具有加工承揽的性质,物流经营人此时具有承揽人的法律地位,则形成相应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2、委托代理法律关?
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者在一定许可权内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业务,这时物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内容,对该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物流需求者也应享有和承担。
另外,物流经营者也常常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验、保险、结汇等业务。
此时物流经营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还以货主的名义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
3、居间或者行纪法律关?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者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物流需求方与物流提供方(如货主与承运人、港口经营者等)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并协调有关当事方的利益,而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
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实践中,也有物流经营者在为货主提供运输代办服务时,由于没有运输工具,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运输工具;
由于没有仓库,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仓储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仓库,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行纪人的法律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许多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并不能清楚区分委托代理、居间、行纪的不同,这几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或劳务性质的合同,但他们在《合同法》中各自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有其不同的地方。
其主要区别是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许可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人则仅仅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信息媒介服务,并不参与他人的合同交易行为;
行纪则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分清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
现行有关物流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
为以下三类:
一是法律。
如《合同法》、商法》等。
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
二是行政法规。
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
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
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
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
首先,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其中,由于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
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如《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
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
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
同时,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这导致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
所以,就物流活动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等特点。
如以运输这一主要物流功能为例,它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而水路运输又分为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相应地,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有各自相应的法律调整。
3、《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
在具体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
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作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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