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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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之一,正日益得到国际评估界的重视。
目前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以及美国、欧洲等国家的评估行业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著作权资产制定相关准则,以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但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体系下都对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做出规范。
2010年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新近发布了《无形资产评估指南》(修订稿),以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提高执业质量,著作权资产评估也是其中一部分。
(二)我国在著作权评估准则方面的研究情况
近年来,无形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均取得长足进步,在著作权资产评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著作权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200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设立了著作权评估的研究课题,对著作权评估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2008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修订与发布成为《指导意见》上位准则,2008年发布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也为《指导意见》的起草起到借鉴作用。
这些实践和研究为著作权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00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著作权评估准则制定的问卷调查,为《指导意见》的起草明确了目标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起草的指导思想
(一)准确定位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指导意见》是属于其中一部分。
因此,在《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始终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保持一致,并立足准则体系框架,注重与基本准则、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
凡是在基本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指导意见》力求不重复,将重点放在基本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中没有明确,但针对著作权资产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明确的内容上。
(二)突出专业性
与其它资产评估业务相比较,由于著作权资产具有的特性,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必须关注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问题、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问题、评估具体方法问题和相关参数估算问题等。
这些都在《指导意见》中予以充分反映,突出其专业性。
(三)突出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作为指导意见层次的准则项目,应该重点强调操作性,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通过较为详细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的具体问题,如著作权评估对象的确定、原创著作权作品与演绎著作权作品的关系、著作权与有关权利的关系、资料的收集、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应用、收益类型的确定、重要参数的估算等,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解决实际操作问题的方法和标准。
(四)借鉴国际经验
在起草《指导意见》时,在考虑我国著作权资产评估实践的同时,借鉴了发达国家在无形资产,特别是著作权资产评估方面的先进经验,引进他们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的评估技术。
四、起草过程
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由资产评估专家与著作权专家组成起草小组。
首先研究国内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现行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内外著作权资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著作权资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著作权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然后在行业内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了法律顾问、著作权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者、著作权资产评估专家等各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总则”、“基本要求”、“评估对象”、“操作要求”、“披露要求”和“附则”。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目的和依据;
著作权资产的定义;
著作权资产评估的定义;
适用范围等。
“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与其他准则和法律的关系;
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以及当评估师对某一专业领域能力不足时的补救措施,如何利用专家工作;
以及评估限定。
“评估对象”主要内容包括:
著作权资产评估时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及权利范围的界定,说明著作权资产评估主要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和有关权利的财产权;
明确著作权中的原创与演绎的基本关系以及相关权利在特定目的下的形成评估对象的界定。
“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评估程序、价值影响因素分析、资料与信息的收集、评估方法及参数选取的要求;
著作权收益类型、著作权作品收益中其他相关权利的贡献。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评估程序、价值影资产特点的披露和具体要求。
“附则”主要明确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著作权资产的定义
《指导意见》借鉴了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的定义,同时增加了著作权有关权利作为《指导意见》中定义的著作权资产,即“著作权资产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利”。
同时为了突出其资产特性,在著作权资产定义中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这些财产权“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以与《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相协调。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目前业内了解的情况看,“著作权”和“版权”在理论上没有差异,为了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相一致,《指导意见》采用“著作权”而没有采用“版权”术语。
(二)关于评估对象
《指导意见》中关注到著作权资产的“无形”性、“权利”性,要求对著作权资产的界定状况进行准确描述;
同时,对质押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评估,要求委托方出具国家著作权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正在制定《版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颁布一旦实施就可以为资产评估要求委托方依法进行登记提供法规依据。
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登记文件也是为了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因为产权属性会直接影响著作权资产的价值,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指导意见》认为,在特定目的下强调这些要求还是适当的。
对于出资目的的评估,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要求出资的著作权一定要进行登记,因此《指导意见》不宜对此做出规定。
为了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对出资目的的著作权资产评估,评估师需要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相关风险。
另外《指导意见》还针对著作权的特点,即原创著作权与衍生著作权、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等专门说明著作权单项资产评估和著作权组合资产评估。
著作权资产组合一般又包含所谓“横向”组合和“纵向”组合,横向组合一般是指属于不同著作权的财产权组合在一起的资产组;
纵向组合一般是指原创著作权与衍生著作权以及有关权利等组合在一起的资产组。
(三)关于评估操作要求
1.《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著作权资产价值可能受其他资产发挥作用的影响以及有关权利的影响;
另外,经营条件等的变化也会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结果造成重大影响,评估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加以分析,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
2.《指导意见》对三种评估方法分别提出操作要求。
特别是对著作权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收益法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三种具体操作方法:
许可费节约法、增量收益法、超额收益法。
另外,对市场法和成本法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做出了原则指导。
3.著作权资产评估通常需要估算或预测的主要参数包括:
著作权资产未来收益、许可费/许可费率、增量收益、贡献资产贡献、折现率,《指导意见》针对上述每个参数的估算做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市场价值评估是评估实务中最常见的评估,《指导意见》特别对市场价值评估前提下如何进行未来收益估算进行了说明。
另外《指导意见》参考国际评估准则,对折现率的估算给出了两种思路。
七、著作权资产评估问卷调查涉及主要问题的处理
针对2009年中评协著作权问卷调查中涉及的6个评估师关心的主要问题,在《指导意见》中都进行的妥善处理。
(一)《指导意见》宜“粗”还是宜“细”
针对“粗”与“细”的问题,通过对广大评估师的调查,发现大多数评估师认为《指导意见》应该细一点,以增强指导性,因此在制订《指导意见》时是尽量做到“细”一些。
(二)著作权资产评估中是否核实产权,如何核实产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的产权不需要法定登记程序就可以确立,因此著作权可能没有法定的产权证书,对著作权的产权核实存在较大困难。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多数评估师认为需要在评估过程中核实产权,希望《指导意见》做出指导。
根据上述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著作权评估需要关注产权登记情况,特别是在进行出资、抵押等目的的评估业务时,要求评估师需要特别关注著作权的登记情况,并在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三)《指导意见》是否应涉及一些重要参数估算的方法指导
问卷调查结果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指导意见》不需要给出相关参数的估算方法,可以在《指导意见》讲解中说明,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重要参数的估算方法作出指导。
两种意见均占有一定比例。
经研究,国外的一些评估指导意见/评估指南都有关于评估参数(ValuationInput)估算的内容。
为此,《指导意见》对部分主要评估参数的估算作出原则规定,但参数估算的详细内容在《指导意见》讲解中说明。
(四)著作权资产评估中的“衍生收益”问题
著作权的“衍生收益”问题是著作权与其他无形资产在收益估算方面的最大区别之一,也是著作权评估的重要特点。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三种比例大体相当的意见:
(1)衍生收益客观存在,应当考虑,但“衍生收益”估算确实比较困难。
(2)衍生收益的不确定性太大,无法考虑。
(3)对是否考虑衍生收益不做统一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指导意见》采用了折中的方法,对衍生收益做出规定,即对原创著作权,理论上应该考虑衍生收益,但在估算衍生收益时一般不宜直接采用“三种”基本评估方法,而是应将衍生收益作为原创著作权的或有收益,采用期权定价的方式进行评估。
针对可能的滥用衍生收益的情况,《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衍生收益。
(五)著作权资产评估是否应要求采用多种评估方法
由于著作权的复杂性导致著作权资产评估出现更多的不确定性,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著作权资产评估要求采用多种方法以减少这些不确定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1)应该由评估师分析选择最适合的一种评估方法;
(2)应该选择多种方法互相弥补,但是前提是具备相关条件;
(3)不做规定,由评估师决定。
针对这种情况,在《指导意见》中写明由评估师根据需要决定。
(六)是否需要单独规定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问题
著作权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时效性更强,一般著作权作品的“首次发表”与“再次发表”的收益相差巨大。
如图书著作权,首次发行前的价值与首次发行后的价值差异巨大,因此著作权价值的时效性很强。
这就涉及是否需要单独规定著作权评估报告的时效性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调查问卷有以下两种意见:
(1)应该单独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如3-6个月,以体现著作权的特性;
(2)不应该单独规定。
评估师仅就时点价值发表意见,评估报告如何使用由评估报告使用者决定。
本《指导意见》采纳第二种意见,没有对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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